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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制保障 第4页

更新时间:2014-9-30:  来源:毕业论文

关于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制保障 第4页
  第二,我国人口因素的影响。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从而增加了残疾人就业难度。目前我国人口已达13亿,劳动力存量在6亿以上,劳动力供大于求,使我国的残疾人就业处于困境.

  第三,所处地理环境的影响。劳动者的就业难易程度和本身所处的地理环境相关。这种相关性在残疾人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明显高于经济落后地区;一个肢体残疾人,出生在城市就比出生在山区就业容易得多,因为山区落后的交通、通讯条件限制了劳动者能力的发挥。按照人权平等原则,出生在城市的残疾人和出生在山区的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劳动就业权利,但却因所处地理环境的不同而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平等。①

  四、完善残疾人就业权制度的构想

  (一)建立完整的残疾人就业法律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合法权益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国家制定了专门适用于残疾人的《残疾人保障法》,同时《宪法》、《劳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合法权益的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也在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内容过于笼统、过于原则,没有详细具体的落实措施,因此在面对大量残疾人的实际问题及特殊需要乃至于权利纠纷时,往往无法起到实质性作用。因此,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法律保障,补充一系列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是政府以及各种残疾人组织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建立一套符合国情的残疾人就业法制体系,是解决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发展残疾人事业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简而言之,残疾人就业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立法保障。要完善和补充残疾人保障法,同时制定详细的标准和细则,明确相应的责任。积极制定、修订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适时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制定、修订残疾人优惠政策及扶助规定。第二,行政保障。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立法,把法律规定的原则变成可操作的行政规章,规范残疾人就业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处罚。第三,司法保障。加强对侵犯残疾人权利行为的司法监督,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司法干预,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提高就业残疾人的素质1.加强残疾人教育与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技术素质一般来说,就业能力与受教育水平成正比。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低这一现实状况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本在教育。要贯彻《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第二,兴办特殊教育高中,稳步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巩固提高残疾人高等教育,鼓励在普通高等院校开设特教专业(班);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第三,进一步完善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进行放宽体检标准的试点,拓宽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渠道,扩大高等院校对残疾人的招生数量。第四,充分发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完善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2.实施残疾人康复措施,提高残疾人身体素质据统计,按残疾等级程度比较,重度与中轻度总比例为1:1028,这说明多数残疾人为中轻度残疾,他们不仅具有较好的康复条件,而且大多数具有从事劳动工作的能力。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和就业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开展康复工作中,应当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第二,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第三,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文修服务.

  (三)实现残疾人就业权的特殊保护1.营造残疾人就业的支持性环境。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给残疾人就业以舆论和道义的支持;弘扬人道主义,树立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和新的劳动就业观,树立残疾人自强形象和助残典型,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风气,为残疾人营造充满关爱的人文环境.

  2.增加投入,多渠道开发就业。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并提高就业质量,通过稳固集中就业、促进分散就业、推进社区就业、鼓励自谋职业等渠道,提高就业率,实现充分就业。在集中就业领域,除稳定现有福利企业残疾人的就业岗位外,还可以探索新的就业途径,如上海市率先举办的技能工厂就是很好的尝试;在动员企事业单位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同时,充分利用已建立的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网络,结合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开避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区服务业、社区公益性岗位,鼓励残疾人采取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探索和培育新的就业模式,建立残疾人就业有序流动的机制,实现选择性就业、发展性就业.

  3.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由于有些部门和行业不适合残疾人工作,硬要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会影响这些部门或行业的工作效率,因此国家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对那些不适合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部门或行业以及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用以统筹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既可以体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公平原则,又可以增加国家、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加强保障金的收缴和使用规范化,同时应当探索保障金使用的新途径,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以适应残疾人就业形势的发展.

  4.建立残疾人就业援助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要求对就业弱势群体建立相应的援助制度。建立残疾人就业援助体系,要从技术援助和社会援助两方面来进行:技术援助方面,应当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就业服务体系,以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应当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能力的评估鉴定,这既是保证各项优惠政策公正的前提,也是合理利用残疾人人力资源的条件。社会援助方面,要建立政府责任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列为社会发展和工作考核目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要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同时,应当发挥非政府组织、残疾人组织的作用,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残疾人就业,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化就业援助体系.

  5.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应当处理好促进就业与提高保障水平的关系,发挥社会保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劳动力流动、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中的作用。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整个社会保障的发展情况和趋势,积极关注和及时解决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投入,制定更优惠的政策,使残疾人逐步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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