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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4-10-6:  来源:毕业论文
完善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思考
【导读】起诉在民事诉讼法上的效力表现在:其一,从起诉的时点开始,受诉法院对事件拥有管辖权,且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不受以后任何事态变化的影响,即受诉法院的管辖恒定;其二,起诉状里确定的原、被告即为当事人;其三,诉讼对象因起诉而得到确定,且一般不能被修改或变更。[1可见,起诉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那么。当事人的起诉应具备何种条件才能被法院受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对公民起诉权的保护下面,笔者试图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分析,揭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起诉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在那里,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二)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要求,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人的上诉法院。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法院也提供了一个特殊的机构提出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审查,并决定是否记录在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不予受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表面上,是没有什么大问题,但通过执行法院的分析,可以发现,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还没有真正反映一定条件的起诉作为“条件”的角色。由于登记机关的审查当事人的责任的合法性,这意味着经过审查,只有按照第108条的规定,起诉,进入实质性审判程序之前。但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我们发现,检查后在球场上的争议,并进入实质性的听证会上,法官往往因为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法院没有管辖权纠纷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和决定解雇检控。这表明,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并没有真正被方起诉的合法性判断的标准。具体来说,第一和第四个段落在起诉条件,即有关各方是否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在法庭上,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但推迟实质性阶段。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的具体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反映检控职能的条件。这充分表明,虽然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但仍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辩论起诉的条件,留下空间,这客观上使起诉条件成为非刚性条款。明显不合理的。
  (二)法院民事诉讼法的审查起诉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取得的合法性。大家都知道,只有经过法院的情况下,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开始。所谓诉讼部,因为官司,特别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由法院管辖的状态。换句话说,在朝廷做官前的情况下,不能得到任何电源的情况下开庭审理。然而,根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起诉,立案庭院检讨是否被告,公诉人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形式等问题,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和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复审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显然,这篇评论的属性已经明显在行使管辖权。因此,法院审查起诉现有条件的情况下明显缺乏合法性的某些元素。
  (三)法院审查起诉,在一定条件下的民事诉讼法缺乏正当程序的支持。可以说,在法院起诉的方式采取的是书面审查,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投诉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是否接受这个结论。因此,虽然有时检察机关立案庭查询,但不会要求被告向原告或对抗辩论。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只有在球场上决定只接受应通知被告应诉。因此,登记机关中的某些元素,如原告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或学校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的,如果有问题有管辖权的书面或单方审查符合正当程序,即审查标准是明确的,当事人是否参与在审查过程中,审查结果不落实救灾约束方式。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两个要素是需要给予当事人有机会参与和辩论奖的事项。
  针对上述案件的审查程序中的安全性不足,一些学者提出,如果你想申请,审查程序特定的法院或审裁处操作,以满足安全要求,主要依赖于司法行政安排上的方便和法院司法管辖区的功能设置,性质并没有改变实质审查权。此外,考虑到司法的效率和中国法律文化背景,形式审查法院诉讼和实质性审查或不负责的总体要求。建议[2]在中国司法现实妥协,似乎作为起诉审判来解决问题,但它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登记机关的合法性听到一些起诉的条件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如前所述,只要在法庭进行审判的合法性起诉的元素,登记机关自受理的情况下将不可避免地质疑。可以说,行使审查权的非合法性不是基于根据起诉审判程序的条件下转移到机制。其次,纠纷法院审判庭实质性的听证会和业务实质性法院听证会的一部分,只能是去适应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事实上,管辖分工,除了造成延误的诉讼程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没别的意思。
  起诉的两个条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原因造成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以便在诉讼过程中的许多矛盾和问题产生的呢?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起诉和诉讼混淆的条件,可行性,从而失去了法律的逻辑和操作。
  由于大家都知道,有诉讼或元素的判断条件,程序的条件或起诉条件的民事诉讼理论。该诉讼是诉讼事宜必须达到其目的,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有争议的问题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继续审理并作出实质性判断的元素,那就是所谓的“判断条件” 。 [4]类型的诉讼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实际存在的,各方的能力,当事人资格,起诉行为实施,实施有效的服务,不属于双重作用,利益的诉讼,属于管辖范围的,属于法院管辖的情况。五,所谓的程序的必要条件,通常被称为起诉条件,是指法律关系开始的元素。 (喂养它的内容一般包括:有能力从事诉讼代理,投诉记录法律的内容元素。程序成立的条件的主要功能是使法律关系成立。开始向原告因诉讼起诉,属于法院受理,因此,起诉和诉讼的条件下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具体的差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首先,起诉和诉讼的条件,属于不同的阶段。
  毫无疑问,在法庭上起诉开始诉讼的请求的决定打击。该程序是为了让法院的诉讼审判,判决,诉讼阶段。显然,在第二个和第三个属于我们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08规定的诉讼开始元素。然而,即使纠纷告上法庭,法院可以启动的情况下,大量的,你还必须有一些元素,这些元素是元素的诉讼。显然,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第108届第一和第四段,属于诉讼的规定。
  对策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三,以改善现有的条件下,检察机关在起诉条件,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实现民事诉权的状态。因为,如果起诉权条件太高,客观上造成诉无法启动。五,无法启动,无法实现公民的诉权。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是很重要的。那么,如何改善目前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笔者认为,完善的目前民事程序法关于起诉的条件的基本思路,应当可以基于尊重为和保护的行动权的最高目标,建立法院接受控方的概念的义务,并促进争端各方更容易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来说,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起诉条件的,应完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
  (一)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中分离的条款,属于目前诉讼要求。据了解,从上面的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要求,第一和第四个项目的现况,因此,不应该被指定在起诉的条件,但应规定在共同的程序。向法院提交原告,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应该包括必要的项目和任何事宜。
  (二)现行的制度取消诉讼部验收,自年初以来的方起诉。由于起诉条件已被取消实质性审查,只保留了形式审查,所以,你需要取消当前的逻辑验收制度。事实上,盎格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当事人起诉,向法院提出诉讼制度属于有效果,而不是像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接收的系统。其目的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容易诉诸司法。在此基础上,取消验收制度,民事诉讼法应明确界定,因为当事人开始诉讼。http://www.751com.cn
  (三)将负责为登记机关审查起诉的民事案件登记机构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验收制度取消后,有没有必要设立登记机关感,须提交该机构将负责民事案件起诉登记机构的性质。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双方将入禀法院书记员寄存器不存在于中国,就像在球场上具有特殊寄存器机构更大的检控权力。近年来在中国,司法改革,加强立法和登记制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根据医院和登记机关的任务,调整电源,丰富的业务骨干,确保备案的机构,要充分考虑任务的各类案件的受理审查。改变性质的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负责民事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是没有必要的,是业务骨干,只要一般性办事员。注册的情况下,店员没有做出实质性的考试权,也没有义务审查,只能审查起诉书形式的,登记应按照法律形式的情况下,并通知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1](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傅郁林.民事诉讼要件与审查程序[N].人民法院报,2005-09-28.
  [3](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M].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4](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M].东京:有斐阁。2004.
  [5]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J].法学研究,2004,(2).
  [6]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M],成都:成都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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