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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人肉搜索”的规制 第2页

更新时间:2014-10-6:  来源:毕业论文

侵权责任法对“人肉搜索”的规制 第2页
在8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有组成人员甚至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新修正的刑法中予以规范。笔者认为,“人肉搜索”常常采用在网络上曝光、揭露甚至诽谤、侮辱、骚扰和恐吓的方式,极易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等合法权利。规避因“人肉搜索”带来的法律风险,网站应加强监管、试行“实名制”和对网民进行道德引导。
  一、“人肉搜索”的演变:由网友互助到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机器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网络社区活动。与Google、百度等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的搜索不同,“人肉搜索”往往由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问题。人肉搜索最初不过是网民在网上寻人寻物、解决生活中的疑难问题等的网友互助活动,后来逐步发展为对人的全方位搜索挖掘,甚至“网络通辑”。
  人肉搜索最早诞生于2001年的猫扑论坛,早期被称为“赏金猎人”,网友通过悬赏“社区币”公开求助。2006年4月,网游魔兽“铜须门偷情事件”,是人肉引擎的第一次发动。猫扑人肉引擎发动后,将这起偷情事件的男女主角的照片、工作单位、学校、姓名等详细资料公布于众,但事后证明,这竟是一场荒诞的网络闹剧。然而,这给当事人所造成的伤害,却已经无法挽回。2006年4月的“踩猫事件”中,网友通过视频截图中的大桥,辨认其拍摄地点是黑龙江萝http://www.751com.cn北县,并迅速挖出了踩猫者:一位离婚的中年护士。尽管她并没有触犯法律,该护士仍然被单位解职。在后来的周正龙“假老虎”事件、广州“谭静案”中,“人肉搜索”对查明事件真相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以说,"人肉搜索"扮演的角色可谓亦正亦邪。
  直到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姜岩案的出现,才引起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这一新兴网络手段的深入思考。2007年底,31岁北京女白领姜岩跳楼身亡。她生前写下的、后来广为人知的“死亡博客”中,将原因归咎为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王菲由于不堪压力,起诉相关的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社区3家网站,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家被告网站则认为,相关个人信息由网民发布,网站不应担责,拒绝赔偿。目前此案仍未审结。
  二、"人肉搜索"的侵权责任:极易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
  “人肉搜索”常常打着道德审判的旗帜,在处于匿名状态下的网民好奇心的促使下,采用在网络上曝光、揭露甚至诽谤、侮辱、骚扰和恐吓的方式,极易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安宁权等合法权利。
  追寻真相与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和强大的动力。可是,“人肉搜索”日益突破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经常会出现多数人的意见淹没少数人的意见,甚至对待少数意见进行人身攻击,侵害另一方人的隐私权、正当表达权。 “贞节牌坊”、“公审游街”、“私刑”等古老而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高科技的数字外衣复活。
  根据民法精神,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即“披露越真越易侵权”。有网友认为,对于不道德的人,“人肉搜索”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难道他不应该受惩罚吗?这就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笔者认为,对不道德行为的制裁也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然而在实践中,个人隐私的界定仍有很大争议。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个具体的民事权利。虽然法律规定“披露他人隐私,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要承担责任”,但哪些属于个人隐私,怎样才要承担责任,则无明确界定。
  是否侵犯名誉权却很容易界定。与侵犯隐私权不同,侵犯名誉权是“披露越假越易侵权”。以虐猫事件为例,网友铺天盖地的指责都是基于“主角”的不道德行为,即使语言有些偏激,只要没有捏造事实,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2008年4月5日发生的广州“谭静案”中,曾有网友以“亲身经历”的形式,“描述”了半裸坠楼死亡的女模特谭静死亡前的当晚如何代替她和三个外国人进行性交易的经过,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
  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如很多由“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中,网友号召或相应号召,跑到当事人及其亲朋处进行滋扰、甚至书写“血债血还”等字眼;或不断以电话骚扰、漫骂等,就涉嫌此类侵权行为。
  十一届全国人大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新修正的刑法中予以规范。[i]
  三、网站风险规避:加强监管、试行“实名制”和对网民进行道德引导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腾讯网对2491名公众的一项调查,65.5%公众认为“人肉搜索”可能会激发人性的阴暗面、成为泄私愤打击报复的新手段;64.6%公众认为“人肉搜索”侵犯了个人隐私,让人丧失了基本的安全感。近八成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其中26.4%的公众认为“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使有关行为不逾越社会底线”,赞成“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的人占28.8%, 66.9%的人赞成建立文明网络,认为网民应该自律;56.58%的人认为网络表达的真实性和文明程度还有待提高。[ii]
  作为“人肉搜索”载体的网站,如何管理处于互联网规范与法律监管真空地带的“人肉搜索”,以规避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
  1、网站应加强监管
  面对铺天盖地的“人肉搜索”,网站应该承担怎样的监管义务?对于开放论坛式网站,应严格遵循《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材
  “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网站有义务删除或屏蔽这些个人隐私内容。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尽到提醒和警告义务,起到网络“把关人”的作用。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犯法律的行为。如果网络媒体直接参与了报道、评述,给他人造成损害,可适用新闻法的规则承担法律责任,即:不实报道者,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如果没有直接参与报道、评述,只提供了一个交流服务平台,则其责任在于善意管理,包括特别提醒众多参与者要善意发布针对他人隐私的陈述、评述,否则将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资格;另外,允许受害权利人在加入注册发表异议声明后,暂停相关的论坛交流,直至删除相关信息。
  如果网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如相关信息在受害人提请网站注意后仍未删除,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站应该建立严格的相应条款,监督管理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
  2、“实名制”让网民自律
  在“人网搜索”泛滥的情况下,有人呼吁加快“网络实名制”的步伐。此前,同样由于“网络暴力”的困扰,韩国在争议中实行了“网络实名制”。是否应实行网络实名制,有人赞同,但更多的人表示反对。一种观点认为,匿名上网发帖这样的言论自由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言论革命。一旦施行“实名制”便会有损这种言论自由。
  笔者认为,互联网可实行“有限实名制”,即前台和后台分开,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目前我国采用网游实名制有效遏制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游戏,完全可借鉴该经验扩大实名制的适用范围。使网民更认真、更负责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从而可避免“人肉搜索”上许多恶意的人身伤害、名誉伤害行为,从而建立使用互联网的新秩序,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3、对网民进行道德引导
  舆论学认为,“舆论领袖”往往在某一舆论事件的形成、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人肉搜索的自组织形式,以及网民在群体效应下很容易产生从众心理,使得人肉搜索的过程具有很高的可引导性。很多人肉搜索案例是由某个帖子的号召,引起广大网友的积极响应而迅速推进的,因此网站理智的组织和道德引导同样可以起到扭转“人肉搜索”最终走向的作用。
  网站应通过发挥网管、版主、明星网民等“舆论领袖”的正面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时刻提醒网民的道德责任,积极营建好网络虚拟社区的健康向上的舆论气氛。从社区环境、话题风格、文化氛围等各个方面净化网民行为。在某些“人肉搜索”可能失范或转向时,网站应通过“舆论领袖”积极“发言”,或者以网站的名义表明态度,端正立场。
  在这些方面,国内许多网站已经有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例如,天涯社区在社区管理中增加了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条款,加强了对社区话题走向的正面引导。猫扑网论坛、谷歌“人肉搜索”等网站都开展了招聘自愿者活动,组建“人肉搜索”正规军,拟通过公约,使有组织的“人肉引擎”不再参与无聊庸俗的搜索活动,更不允许将他人隐私作为搜索的终极目标。
  [i]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时说,“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参见宋识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载《检察日报》2008年8月26日。
  [ii] 田国磊 李杨《79.9%公众认为应规范人肉搜索》,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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