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侵权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案例:2011年3月15日,韩寒等50余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严厉指责百度文库“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不久之后,著名作家韩寒、郝群(笔名慕容雪村)、张兵(笔名小桥老树)以及韩瑷莲(笔名何马)共四位作家一纸诉状将百度文库告上了法庭。四位原告声称,有些网友于2011年将他们的文字作品上传到百度文库上,供百度文库的注册用户付费或是免费下载。当他们发现之后,多次致电百度文库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百度文库接到原作者的通知后,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这损害了几位作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起作家诉百度文库的案件,不禁引发了我们对百度文库定位、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思考。
一、百度文库的定位
“百度文库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注册用户可以通过免费或是支付财富值的方式在线阅读和下载各种资料。对于广大网络用户来说,这是非常好的一个平台,只要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免费使用大量的资源,对个人来说,也省去了买书或是各种资料的开支。目前,我国类似于百度文库这样的开放平台还有很多,例如新浪爱问、道客巴巴等。根据一份报告显示,在诸多的搜索引擎中,百度的首选忠诚度最高,达94.8%;谷歌的首选忠诚度为80.0%。由此可见,百度在我国是很受欢迎的。
对于百度文库的定位,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百度文库是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没有理由知道哪些内容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也没有对上传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法学界以及其他各界虽然也认同百度文库是一个信息存储空间,但是这个存储空间不是简单的存储空间,而是经过了百度文库内部编辑加工的一个存储空间。百度文库作为百度的一个业务,其有义务去了解、审查自己用户所上传的各种文档。笔者也比较赞同这一观点,认为百度文库是一个经过加工编辑的信息存储空间,供广大网络用户相互交流资源。
二、对百度文库的行为定性
目前,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信息社会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资源的用户越来越多。很多用过百度文库的用户都知道,百度文库中的各种文档都是注册用户自己上传的,文档上传成功之后用户可以获得一定的积分,用户可以用这些积分去下载其他需要的文档。由此可见,百度文库仅仅是提供了一个相互交流资源的平台,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参与。基于这个原因,笔者认为百度文库并不属于直接侵权。真正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是那些未经享有著作权作者的同意而将其文档上传于百度文库上的用户。这些用户应当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笔者认为百度文库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是并不意味着百度文库不构成侵权。众所周知,百度文库作为一种交流资源的开放平台,其内部设有人工过滤机制和自动过滤机制。百度文库作为一种营利性的服务平台,应该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在注册用户上传文档之后,百度文库会将这些文档提交到过滤机制,如果在没有侵犯他人已有权利的情况下,这些文档才会被最终上传到百度文库中,成为公有文档。既然有这样的规定或者说是操作程序,那么百度文库就不应该出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事实却并非如此,无论是人工过滤机制,还是自动过滤机制,都没有按照自己的职责去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才会出现侵权现象。由此,笔者认为百度文库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间接侵权。在注册用户上传文档的过程中,虽然百度文库没有直接参与到这个活动中,但是由于百度文库本身的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最终导致了侵权的发生,因而百度文库构成间接侵权。
三、避风港规则
所谓避风港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网络空间服务,并不参与制作网页内容,并没有对网页内容的任何加工编辑行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知侵犯别人权利,则有删除侵权内容的义务,否则就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条款最早是来自于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这个法案最早是被适用于著作权领域,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个法案逐渐适用于搜索引擎、网络存储等领域,适用范围越来越广。
避风港规则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有相应的体现。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就很好的免除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些侵权责任。当韩寒等几位作家起诉百度文库的时候,百度公司就以避风港规则进行了抗辩,试图以此来保护自己。但是,笔者认为百度公司引用避风港规则的抗辩并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百度文库声称自己并没有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进行加工分类,也不存在任何编辑的行为,应该属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中的规定,也就是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理所应当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百度公司对注册用户上传的文档进行了人为的编排行为,设置了例如“周排行榜”、“月排行榜”等各种各样的排行榜,这样的编排行为,实际上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侵权作品的一种分类,这给其他网络用户提供了一个更加便捷的在线阅读或是下载侵权内容的机会,使得被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以及被侵权作者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笔者认为百度公司不能通过援引避风港规则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其次,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5项规定: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也就是说,即使百度文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也可以免责。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例如,2011年,韩寒发现有网友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像少年啦飞驰》等三本书上传至百度文库,并分门别类的建立了多个不同的文档,以供百度的注册用户免费下载或在线阅读。发现此问题之后,韩寒第一时间就要求百度文库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但是,百度公司并没有及时删除有关侵权内容,大量的侵权作品仍然可以在百度文库上找到。即使是在韩寒等作家起诉了百度文库,法院已经立案的情况下,百度文库上仍然可以找到其侵权作品。百度文库如此不尊重著作权人的行为,导致了著作权人的损失不断增加,因此笔者认为百度公司不能通过援引避风港规则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四、红旗标准
红旗标准,是指当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以及情况已经像是一面色彩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前公然的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采取“鸵鸟政策”,像一头鸵鸟那样将头深深的埋入沙子之中,假装看不见任何侵权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同样能够认定或者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至少是知道存在侵权行为的。红旗标准来源于美国国会对《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报告。之所以出台此标准,就是为了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难度,以免他们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红旗标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法官所接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使用率也越来越高。
笔者认为,可以用红旗标准来分析百度文库侵权行为。百度文库对注册用户上传的文档进行了编辑分类,并且在每个上传成功的文档后面都提供了被下载的次数,这样,什么文档下载比较多、比较受欢迎就会一目了然。在这种情况下,百度文库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用户上传了什么内容的文档。诸如韩寒等作家,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的,他的作品被上传到百度文库上之后,被多少人浏览、下载,可以说是数据相当清晰,百度公司没有理由不知道。因而说,通过用红旗标准的理论来分析百度文库的行为,百度公司也仍然构成了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一些建议
第一,实名认证网络注册用户。目前,各种各样的资源交流平台大量存在,例如百度文库、新浪爱问、道客巴巴等,经过这些平台上传的作品侵权案件也不断发生,为了抑制这种情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实名制注册。目前,百度文库、新浪爱问等网站,如果想要成为注册用户,只需要一个邮箱地址即可,没有任何真实性可言。成为注册用户之后实施的侵权行为,也由于不是实名注册,所以也很难找到这个注册用户。这样一来,就很难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采用实名制注册,要想成为这些平台的注册用户,必须提供可以识别真实身份的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等。这样,注册用户在上传一些文档的时候就会有所顾忌,不会再肆无忌惮地上传带有侵权内容的文档,而且,就算是上传了带有侵权内容的文档,由于是实名注册,也可以轻而易举的找到这个用户,这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其合法权益更容易得到保护。
第二,加强交流,实现共赢。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当今社会,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与那些被侵权的作家合作,达到彼此双赢的效果。如果有网络注册用户上传了侵权作品,百度公司或是其他平台可以与被侵权作者相互协商交流,被侵权作品在开
http://www.751com.cn放平台上每被下载一次或是阅读一次,这些开放平台就付给作者相应的报酬。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防止这些开放平台承担过重的文档审查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各个作家来说,上传的侵权作品自己也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也不算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双赢的结果是大家都期待的。此外,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桩好事,不用处理由于上传的文档侵权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也可以为国家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
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加强自律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开放的平台,通过点击量、下载量等信息赚取自己的利润。既然是盈利的,那么有收益就应当有付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严格把关,对于注册用户上传的各种文档要认真的进行筛选审查,适当的完善过滤系统或是增加筛选的人员,尽量减少出现涉及侵权内容的文档的数量,控制注册用户上传文档,就是从源头上控制出现侵权作品的概率。这样一来也可以集中更多的人力、物力去文护网络平台,研发更好的、更先进的技术,而不需要每天应付大量的侵权诉讼。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化的网络时代必然是我们今后社会生活的主导方式。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是我们普通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政府等应该共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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