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文范文课程设计实践报告法律论文英语论文教学论文医学论文农学论文艺术论文行政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安全
您现在的位置: 毕业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论股权投资和税收制度改革对珠三角新区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3页

更新时间:2014-11-13:  来源:毕业论文

论股权投资和税收制度改革对珠三角新区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3页
国创母基金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板块的投资领域为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二级市场等。该母基金一般所投基金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以上,对单一基金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单一基金的投资比例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15%。而国创母基金的风险投资母基金板块的投资领域则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一般所投基金规模为2亿到15亿元人民币,对单一基金的投资比例一般为10%到30%。国创母基金的这两只母基金共同关注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但在企业发展阶段和投资规模上有明显区别: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侧重于投资相对发展成熟的行业和企业,包括中高端制造业和金融业等;风险投资母基金侧重于新兴行业和成长期中小企业,包括信息网络行业和消费服务行业等。

国创基金是我国首只国家级股权投资母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市场上优秀团队管理的人民币基金,对投资子基金不设置投资的地域限制,也不参与基金管理团队的日常运作和项目决策。[⑨]

第二类是民营资本母基金。我国资本市场上还出现民间机构发起设立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如,清科集团的母基金、恒通基金、恒裕基金、歌斐母基金等。我国本土民营资本市场化运作的母基金尚处于初期,运作模式和流程上基本上仿照了国外母基金的市场化运作。

第三类是外资母基金。外资机构管理的美元母基金也进入我国国内。它们拥有有过硬的品牌、资金雄厚、管理经验丰富,按照市场化运作。但受到我国产业政策的影响未能迅速扩张发展。

《2011年中国人民币FOF专题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人民币FOF类型中,政府引导基金共有104支,占人民币FOF总数的93.7%,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FOF和民营资本运作的市场化FOF分别为3支和4支,仅占总数的2.7%、3.6%。[⑩]

(二)发改委有关文件对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表述

我国经济活动中已经出现了股权投资母基金,但是尚无股权投资母基金问题的专门法律规定。2011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2864号文》”),对股权投资母基金问题作如下表述:

1.《2864号文》适用于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问题。该文开宗明义地表示:“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 [11]。

2.《2864号文》突破了我国现有法律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的限制。一方面,《2864号文》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所谓“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是指,如果一个基金的合伙人或股东是合伙企业或信托等非法人机构,则需要打通该非法人机构,以核查其背后的法人或自然人来计算投资者人数。被打通后的最终投资人亦需满足单个投资人最低出资要求。另一方面,《2864号文》又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表示“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即在投资者人数问题上给予股权投资母基金在投资人数方面不受限制的“特权”。[12]

有人对于《2864号文》给予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人数方面不受限制的“特权”寄寓厚望,认为此举可以解决国内绝大多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满足每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要求,成为在募资中避免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一根救命稻草。但是,《2864号文》是否可以达到上述目的,还必须先对其法律效力做分析。

(三)关于《2864号文》有关股权投资母基金内容的法律分析

1.《2864号文》有关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办公厅在《2864号文》中以轻描淡写的一句话,改变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的规定;也与之后全国人大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的相关规定不符。据此,《2864号文》有关股权投资母基金内容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我们特别应注意的是:如果母基金的投资者超过法律规定的法定人数、募集资金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条件,募资者将难以依照《2864号文》的内容免除刑事责任。

2.《2864号文》有关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内容存在逻辑错误

《2864号文》在投资者人数问题上,使用“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的否定式文字描述,使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者的人数成为不特定的多数,导致“私募”发生了质的变化,变成“名为私募实为公募”;募资的方式也将随之发生变化,若要向不特定多数投资者进行募资,难免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

3.《2864号文》有关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内容不具有实操性

《2864号文》仅以“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的一句简短的话来表述股权投资母基金问题,而在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投资者资格、设立投资母基金条件、权利义务关系、资金募集方式、税收负担、登记备案手续等一系列问题上均无相应的规定,存在实务操作上的困难。

(四)股权投资母基金相关法律的完善

尽管股权投资母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组合和投资对象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二者的法律主体资格和法律属性是一致的。我们不应把股权投资母基金设计成为政府的“特许权制度”,赋予个别的股权投资母基金不受法律限制的特权;而应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股权投资母基金问题,给所有的股权投资主体平等的权利。这是法制社会主体平等法律原则的要求。因此,股权投资母基金应采取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样的法律形式,按照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运作。

我们现行的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不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和资金标准方面限制过严。如,公司制的基金投资者最多不超过200人,合伙制的基金投资者最多不超过50人;投资者的资金条件为1000万人民币等。

美国法律最早设定,一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100个人;投资者的资格是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投资者资格要求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家庭资产也须达到一定的水平;机构投资者净资产必须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以后,美国法律放宽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人数的标准,投资者人数扩大到500人,个人投资者资产特别是金融资产规模在500万以上。[13]

借鉴国外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情况,修改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者的法律规定:增加投资者人数和放宽投资者条件,特别是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范围,适当降低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要求,以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

四、建议设立“海沙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

为了实现“海沙琴”新区发展目标、发展主题、发展定位和产业结构,建议设立“海沙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该母基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以政府为主导设立母基金,吸收内地、港澳及海外资金

建议国家开发银行和三个新区管理委员会下属投资公司发起设“海沙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其他资金来自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以及境外其他国家的人民币资金。

“海沙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投资主体的范围,取决于我国立法机关对股权投资母基金法律的规定,更希望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对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投资者条件、投资者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放宽。

(二)母基金的注册地点

建议“海沙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在海沙琴新区内注册,使该母基金享受新区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利于母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托珠三角与香港、澳门邻近的地理优势,特别是港珠澳大桥建立后形成的珠港澳邻近地理优势,通过多种方式向港澳地区和境外募集资金。

(三)母基金对海沙琴新区内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海沙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母基金,不直接对企业的项目进行投资,而是参与和发起海沙琴新区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母基金作为股东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团队、运作规则;按照海沙琴新区发展规划确定重点投资领域,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有关企业。

(四)母基金设立不同的板块分别对珠三角地区三个新区进行投资

根据广东省金融改革中错位发展的设想,海沙琴的三个新区各自发展不同的产业:前海新要发展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公共服务业辣大领域的产业。南沙新区鼓励和支持金融、现代物流、国际教育、总部经济、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研发和生产企业。横琴新区未来的产业发展重点是商务服务、金融服务、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和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

建议吸取国创母基金下设立不同的投资板块的经验,在“海沙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之下设立前海投资母基金、南沙投资母基金和横琴投资母基金三个板块,根据三个新区不同的产业政策对有关新区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

五、海沙琴新区的税收改革措施

海沙琴新区的发展定位决定了海沙琴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多元化,资金来自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以及境外其他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国际征管的税务问题将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如何更好地遵从税法,善用税收优惠和防范风险,将是投资者、相关企业和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一)关于投资基金的所得税

1.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投资基金股东的组织形式影响所得税负多重性和税负高低

(1)公司制投资基金涉及的所得税包括: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股东)所得税的双重税负,即投资基金作为公司组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作为股东也需缴纳股权收益所得税。

如果投资基金的股东是公司和其他组织投资者的,从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则无需再次缴纳和无需补缴差额企业所得税,可进行再分配;如果投资基金股东是合伙企业的,从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或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基金股东是个人投资者,从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仅在合伙人层面征收,因此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合伙企业自身并不缴纳所得税,而合伙人需要缴纳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合伙制投资基金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是按红利所得还是按经营所得计缴所得税,目前各地对该项规定并不完全统一,由此影响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负的高低,海沙琴新区在该项所得的划分,宜更多地考虑投资人的税后收益,鼓励投资积极性和增强投资人的投资意愿。

(3)投资者身份不同,所得税税负存在差异。投资者既可以是居民,也可以是非居民,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居民投资者和非居民投资者从投资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制度和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

海沙琴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多元化决定了非居民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情况复杂,经常会出现许多特殊的案例。

2.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长短影响所得税负高低

投资基金应更多地考虑中长期投资,持续持有股份获得股利、股息,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制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规定对投资期限作出了相关的要求。

3.投资基金投资的产业类型影响所得税负高低

《横琴新区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规定,在制定产业准入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横琴新区、前海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草案)》即将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赋予南沙新区一系列先行先试权。[14]而广州市南沙现有相关财税政策规定,对南沙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税率征收。

根据广东省金融改革中错位发展的设想,海沙琴三个新区各自发展不同的产业,海沙琴新区设立的投资基金投资于这些专向产业,如果被投资企业符合条件适用15%的优惠税率,投资基金从而间接享受所得税优惠。投资者可通过投资于投资基金而获得实质的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和组织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不满足免税条件的,公司和组织投资者按差额部分计缴企业所得税。通过规定看出,股东不是必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通过投资基金投资于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企业,可达到等于或低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率的税收优惠效果。

(二)关于投资基金的其他税收优惠和政策

1关于 “营改增”对投资基金的影响

2012年1月,交通运输及部分服务业在上海区域率先作营改增试点。2012年11月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地区扩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2013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

实行“营改增”是税制合理性向国际靠拢的必然结果,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试点过程中逐步显示出产业结构优化、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等一系列变化。中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得到减轻,促进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税制得到简化和规范,有利于解决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海沙琴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范围,涵括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投资者通过投资基金投资于增值税范围的产业,享受增值税优惠。

2关于投资基金的其他税收优惠和政策

(1)海沙琴三个新区实行关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区内增值税适用出口免抵退税的税收优惠,区域内外有税收和政策差异。

《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第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第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第三,对横琴新区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横琴新区内设立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本身也享受到税收政策的优惠。

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在享受前海优惠政策的同时,亦可享受深圳市的优惠政策。2013年02月19日,深圳市推出优惠政策,创新型金融机构入驻深圳可获100万至500万奖励,已在深的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异地并购重组、管理资产规模上升等可获100万至1000万奖励。为吸引更多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聚集,巩固提升全国金融中心地位奠定新基础。[15]

南沙区发展至今,投资、税收等的优惠政策也相对成熟,同时《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草案)》即将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赋予南沙新区一系列先行先试权,将鼓励和支持南沙新区进行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和社会体制创新活动,该条例的落实令人们寄予期待。

(2)海沙琴三个新区的人才政策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珠三角地区的横琴、前海和南沙在开放发展和金融改革中不同的定位,决定了人才引进和调整知识结构的迫切需求,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成为吸引、发展和培养新生代高端专业人才不可或缺的考虑因素。

200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珠海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批复》明确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暂由广东省政府按内地与港澳个人所得税负差额对港澳居民给予补贴,纳税人取得的上述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有利于吸引港澳高端人才,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专才到横琴创业和发展,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设想和寄望

海沙琴三大新区的定位各有重点,地理特点也各有优势,,是从国内走出去、境外走进来的一个交汇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融合产业结构、地区特点和国际税收惯例等因素合理创新,税收优惠宜三个新区均衡,尽量避免形成各区之间税收高低洼地,避免投资和政策上的重复造成资源浪费,力求建立一个互惠双赢的经贸平台,以齐头并进的态势形成良性联动和竞争,以国际高度和国际视野开拓创新广东乃至泛珠三角经济圈。

海沙琴新区设立投资基金,应善用税收优惠政策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借助保税区优势扩大对现代服务业等无形产品出口的支持。可以考虑在海沙琴新区设立母基金,通过要求子基金在海沙琴新区注册,将母基金吸收的境内外资本资源整合后进行产业化投资,把海沙琴新区发展成具有区域优势的产业化股权投资中心。

  目前国内本土市场上,PE FOF主要分有三大类:


  政府引导基金

  据“2011年中国人民币FOF专题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人民币FOF类型中,政府引导基金共有104支,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占人民币FOF总数的93.7%,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FOF和民营资本运作的市场化FOF分别为3支和4支,仅占总数的2.7%、3.6%。

  而从投资情况来看,政府引导基金已具备多年的投资经验,且投资形式也十分丰富;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FOF以及民营资本运作的市场化FOF大多数处于募集以及早期的投资状态。

  政府引导基金是按政府产业政策对符合优先鼓励发展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的重要渠道,2001年起国内市场上出现了最早成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尽管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但近几年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涌现,成为人民币PE FOF市场上90.0%以上的参与者。

  不过,根据国内外运作经验来看,政府引导基金终将是一个过渡产物,市场上不会永远有引导基金,以色列、中国台湾的经验都证明了这点。

  此外,在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FOF方面,则沿用了海外成熟市场采用的运作模式,FOF先从LP获取资金,然后母基金的专业团队负责管理运作资金,投向不同类型的PE子基金。目前,国开行和苏州创投集团是国内市场化运作FOF的领军人。

  民营资本

  近年来,市场上还出现了不少民间机构发起设立人民币PE FOF,其中,比较典型的代表包括了天堂硅谷的恒通基金和恒裕基金、清科集团的FOF,以及诺亚财富旗下的歌斐FOF等。

  这种本土民营资本FOF的运作模式基本上沿用了海外成熟的市场化的运作。在流程上,由LP和GP同时对FOF进行注资,并通过FOF投资给不同私募股权基金。FOF与出资人(LP)及投资对象(私募股权基金)的关系是经过合约的形式来管理,以合约的形式来确定。

  目前,本土民营资本市场化运作的FOF尚处于婴儿期。

  外资FOF:人民币 美元基金冰火两重天

  除了人民币母基金外,外资机构管理的美元母基金在国内也比较常见,它们表现出了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以老牌PE FOF为主,拥有雄厚的资金及基金管理经验;二是以在中国市场上活跃的顶级外资PE基金管理人为主要投资目标。

  这类PE FOF基金完全市场化运作,以投资回报最大化为导向,投资目标一般为经验丰富、历史业绩优良的GP设立的美元基金,目前在中国内地的美元母基金有尚高资本、合众集团等。

  不过,这种局势正在发生着微妙的转变,活跃在中国市场上的国际PE FOF大鳄已经观测到,人民币基金强势崛起的行业发展动向及其未来广阔的增长空间,预示着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本土优秀的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得到外资PE FOF的投资。

  但是这类机构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受制于中国的政策法规,在募集人民币基金方面暂时在门口徘徊,一些尝试募集人民币基金的PE FOF也无重大突破。

  新趋势:全业务

  目前在国内,PE FOF还处于发展初期,主要是作为一种集合式LP独立存在,通过选择基金进行一级投资,依赖GP退出收益获取回报。

  不过,正当国内各方力量纷纷尝试要做PE FOF之际,国际一些知名PE FOF已迈上一个新台阶:从最初的一级(间接)投资即投资基金GP入手,进而与其共同直接投资,到现在开始做二级投资,即secondaries。

  所谓二级投资,比如一些已进入第五辣年的投资基金,基本投完了,有些实现退出并赚了钱,有些还没有,这时投资组合的可见度非常高,可预测到能收回多少钱。二级投资的好处在于,对GP价值创造过程的深入了解,反过来有助于促进一级投资。

  其实,PE FOF已然演变为一种资产管理概念。这也意味着,PE FOF将依据整个经济周期来设置相关产品:经济好时,依赖一级投资及共同直接投资收益获取回报;经济不好时,通过二级投资即secondaries,也能获得不菲的回报,相当于一个对冲的概念。

  对此,LGT Capital Partners中国区首席代表方远表示,一级投资时间比较长,回流现金周期比较慢,需要一个期限较短的投资来平衡现金流,所以就出现了二级投资。

  从欧美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PE FOF主要有三大业务:一级投资(primary)、二级投资(secondary)和核心投资(coring investment),其中,一级投资是主要业务,正是基于大量的一级投资,聚集了丰富的GP资源,而这种强大的GP关系,又进一步有利于二级投资的转移。

  虽然目前PE FOF进入中国的第一步还是做一级投资,还没有产生二级投资,但是全业务必然是PE FOF的一个发展趋势。

  投资流程

  是通过投资子基金来间接覆盖项目和行业的,因此对子基金的选择也即是对行业的配置,从而达到把握未来经济发展趋势,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以正文中的歌斐FOF基金为例,其投资流程如下:

  首先,基于基础数据的初步筛选,基础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歌斐数据库、基金GP的自行推荐,以及内部筛选等;

  第二,详尽的目标基金访谈和团队成员的充分沟通,例如核心合伙人的一对一访谈、以及投资经理与项目执行人员一对一访谈;

  第三,充分的尽职调查,即针对法律、财务、已投资公司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结合访谈形成《目标基金分析报告》以及《基金投资建议》;

  最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建议书》进行讨论,并通过《投资会审议单》的形式来进行最终的投资决策。

 本土市场三大阵营

  目前国内本土市场上,PE FOF主要分有三大类:

  政府引导基金

  据“2011年中国人民币FOF专题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人民币FOF类型中,政府引导基金共有104支,在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占人民币FOF总数的93.7%,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FOF和民营资本运作的市场化FOF分别为3支和4支,仅占总数的2.7%、3.6%。

  而从投资情况来看,政府引导基金已具备多年的投资经验,且投资形式也十分丰富;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FOF以及民营资本运作的市场化FOF大多数处于募集以及早期的投资状态。

  政府引导基金是按政府产业政策对符合优先鼓励发展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的重要渠道,2001年起国内市场上出现了最早成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尽管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但近几年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涌现,成为人民币PE FOF市场上90.0%以上的参与者。

  不过,根据国内外运作经验来看,政府引导基金终将是一个过渡产物,市场上不会永远有引导基金,以色列、中国台湾的经验都证明了这点。

  此外,在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市场化FOF方面,则沿用了海外成熟市场采用的运作模式,FOF先从LP获取资金,然后母基金的专业团队负责管理运作资金,投向不同类型的PE子基金。目前,国开行和苏州创投集团是国内市场化运作FOF的领军人。

  民营资本

  近年来,市场上还出现了不少民间机构发起设立人民币PE FOF,其中,比较典型的代表包括了天堂硅谷的恒通基金和恒裕基金、清科集团的FOF,以及诺亚财富旗下的歌斐FOF等。

  这种本土民营资本FOF的运作模式基本上沿用了海外成熟的市场化的运作。在流程上,由LP和GP同时对FOF进行注资,并通过FOF投资给不同私募股权基金。FOF与出资人(LP)及投资对象(私募股权基金)的关系是经过合约的形式来管理,以合约的形式来确定。

  目前,本土民营资本市场化运作的FOF尚处于婴儿期。

  外资FOF:人民币 美元基金冰火两重天

  除了人民币母基金外,外资机构管理的美元母基金在国内也比较常见,它们表现出了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以老牌PE FOF为主,拥有雄厚的资金及基金管理经验;二是以在中国市场上活跃的顶级外资PE基金管理人为主要投资目标。

  这类PE FOF基金完全市场化运作,以投资回报最大化为导向,投资目标一般为经验丰富、历史业绩优良的GP设立的美元基金,目前在中国内地的美元母基金有尚高资本、合众集团等。

  不过,这种局势正在发生着微妙的转变,活跃在中国市场上的国际PE FOF大鳄已经观测到,人民币基金强势崛起的行业发展动向及其未来广阔的增长空间,预示着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本土优秀的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得到外资PE FOF的投资。

  但是这类机构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受制于中国的政策法规,在募集人民币基金方面暂时在门口徘徊,一些尝试募集人民币基金的PE FOF也无重大突破。

  新趋势:全业务

  目前在国内,PE FOF还处于发展初期,主要是作为一种集合式LP独立存在,通过选择基金进行一级投资,依赖GP退出收益获取回报。

  不过,正当国内各方力量纷纷尝试要做PE FOF之际,国际一些知名PE FOF已迈上一个新台阶:从最初的一级(间接)投资即投资基金GP入手,进而与其共同直接投资,到现在开始做二级投资,即secondaries。

  所谓二级投资,比如一些已进入第五辣年的投资基金,基本投完了,有些实现退出并赚了钱,有些还没有,这时投资组合的可见度非常高,可预测到能收回多少钱。二级投资的好处在于,对GP价值创造过程的深入了解,反过来有助于促进一级投资。

  其实,PE FOF已然演变为一种资产管理概念。这也意味着,PE FOF将依据整个经济周期来设置相关产品:经济好时,依赖一级投资及共同直接投资收益获取回报;经济不好时,通过二级投资即secondaries,也能获得不菲的回报,相当于一个对冲的概念。

  对此,LGT Capital Partners中国区首席代表方远表示,一级投资时间比较长,回流现金周期比较慢,需要一个期限较短的投资来平衡现金流,所以就出现了二级投资。

  从欧美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PE FOF主要有三大业务:一级投资(primary)、二级投资(secondary)和核心投资(coring investment),其中,一级投资是主要业务,正是基于大量的一级投资,聚集了丰富的GP资源,而这种强大的GP关系,又进一步有利于二级投资的转移。

  虽然目前PE FOF进入中国的第一步还是做一级投资,还没有产生二级投资,但是全业务必然是PE FOF的一个发展趋势。

  投资流程

  是通过投资子基金来间接覆盖项目和行业的,因此对子基金的选择也即是对行业的配置,从而达到把握未来经济发展趋势,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以正文中的歌斐FOF基金为例,其投资流程如下:

  首先,基于基础数据的初步筛选,基础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歌斐数据库、基金GP的自行推荐,以及内部筛选等;

  第二,详尽的目标基金访谈和团队成员的充分沟通,例如核心合伙人的一对一访谈、以及投资经理与项目执行人员一对一访谈;

  第三,充分的尽职调查,即针对法律、财务、已投资公司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结合访谈形成《目标基金分析报告》以及《基金投资建议》;

  最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建议书》进行讨论,并通过《投资会审议单》的形式来进行最终的投资决策。

 

[①]《广深错位发展 建设金融强省》,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0月26日。

[②]《广东自贸区初步方案已确定 联合南沙前海横琴》,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9月23日。

[③]《2012年中国创投行业早期投资专题研究报告简版》
[④]《2012年中国创投行业早期投资专题研究报告简版》作者Greylock 合伙人  Day\vid Sze,2004年中国风险投资论坛《风险投资:中国与世界互动》主编 成思危,民主与法治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P154。

[⑥] 《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者中国科技部部长  徐冠华,2004年中国风险投资论坛《风险投资:中国与世界互动》主编 成思危,民主与法治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P21。

[⑦] 《风险投资在硅谷的发展》,作者Greylock 合伙人  Day\vid Sze,2004年中国风险投资论坛《风险投资:中国与世界互动》主编 成思危,民主与法治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P157。

[⑧] 《 PE新趋势:FOF三大阵营 从一级投资到二级投资》,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9月22日。 

 [⑨] 《600亿国创母基金落户苏州》,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9月10日。

[⑩]《PE新趋势:FOF三大阵营从一级投资到二级投资》,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9月22日。 

[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第一自然段。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第一条第(四)项“投资者人数限制”。

[13]《私募股权基金》,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0月2日。

[14]《南沙新区条例(草案):创新活动未违法牟私利免责》,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0月28日。

[15] 《深圳对金融机构入驻或异地并购许以重金奖励》,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0月28日。

上一页  [1] [2] [3] 

论股权投资和税收制度改革对珠三角新区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3页下载如图片无法显示或论文不完整,请联系qq752018766
设为首页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751com.cn 辣文论文网 严禁转载
如果本毕业论文网损害了您的利益或者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一定会及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