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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销保险合同法律风险及操作规制 第4页

更新时间:2014-11-13:  来源:毕业论文

电销保险合同法律风险及操作规制 第4页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的义务,至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何种载体形式交付给投保人,我国保险法并没有作具体规定。《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可以向投保人提供纸质保单或电子保单。”“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业务涉及投保单、保险合同、转账授权书等纸质文件递送的,应在投保人同意投保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如遇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的,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投保人”(第三十八条)。

电子保单是保险公司借助遵循PKI体系的数字签名软件和企业数字证书为客户签发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一种保单凭证①。《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但同时又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的此规定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只是建议电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将在网上达成的合意转化为“纸面合同”,再以纸上的手书签名和盖章为准。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书的签订应当是在要约或者承诺的阶段提出,如果在有效的承诺已经作出后一方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该行为属于对合同变更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若需要采取向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的,应当在交送投保单过程中,以书面方式明确确认采用电子保单提供方式。同时需注意采取交付电子保单方式提供保单的,还应符合《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限定的条件:①能通过有效途径确认投保人收到保单;②要在官方网站上设置保单查询功能;③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投保人要求及时提供纸质保单。

三、小结

电销模式中上述法律问题会给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如果不及时避免,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公众形象。保险公司应努力采取措施,避免电话营销中的法律风险,建议措施如下:

1、制定完善电销保险的销售流程

如前所述,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电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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