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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及对策 第3页

更新时间:2014-11-13:  来源:毕业论文

论3D打印技术对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及对策 第3页
四、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借鉴
(一)典型国家及国际条约关于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参考
合理使用制度率先在工业比较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得以产生和确认,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它肇始于英国判例实践关于“合理节略”的规则,并在1976年的美国著作权法中系统规定其判断标准,[11]故英、美两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规定,对研究合理使用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此外,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根据入世承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应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定)的相关规定。
1、英国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英国的合理使用制度发端于“合理节略”(fair abridgment)规则。1803年,英国法官在Cory v. Kearsley案中用“合理使用”的称谓取代了“合理节略”的说法,实现了合理使用制度跨越性发展;在1807年的Worth v. Wilkes案中,英国法官认为,使用人在引用他人作品时不得挤占原作的已有市场是合理使用的前提所在;在1836年的Bramwell v. Halcomb案中,英国法官认为,在界定合理使用时应当对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进行考量;1911年英国用以文法的形式对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该法第2条第1项第1款规定,“用于个人研究、探讨、批评、评论、报纸登载等目的时, 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犯”,之后的 1956 年著作权法和 1988年的著作权法都继承了这一规定。[12]
其次,英国《专利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体现在第60条第5款第1项中,即“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情况下,为私人而不是为工业、商业目的而使用他人专利”,为合理使用。
最后,英国《商标法》关于合理使用规定在第11条第2款(a)项和(b)项中,即“商标所有人无权制止第三方在贸易过程中使用其自己的名称或地址, 或者有关品质、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名称等特点的标志。”
2、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美国版权法率先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1841年,Joseph Story大法官在Folsom v. Marsh的判决中首次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理论阐述,并系统地说明和分析了英国立法中有关合理使用制度的原则从而归纳出: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社会进步是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引用行为不能对原作的销售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或取代原作;引用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应适当,不能大量引用或引用其精髓,即合理使用的三个要素。[13]在上述合理使用三要素的影响下,美国法院对源于英国判例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则进一步深化,并基于司法实践对适用或排除合理使用制度的智力成果类型做出了界定。至1909年,美国在修正版权法时完全摒弃了英国判例法之前所创立的“合理节略”规则,并在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中系统地界定了合理使用四要素,即任何特定案件中判断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四个因素:(1)使用的目的与特性,包括该使用是否用于商业用途,亦或是非营利的个人使用目的;(2)该版权作品的性质;(3)作品被使用的量与价值;(4)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因为该使用可能受到的影响。
其次,美国专利法将以实验为目而使用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规定为合理使用的情形,但对其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仅仅将其适用于不重要的、业余的实验之中。[14]
最后,美国在商标合理使用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比较发达,详细规定和阐述了法定合理使用和指示合理使用两种情形。法定合理使用规定在1946《Lanham法令》第1115节(b)(4)之中,该条款允许第三人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名称、短语或图案来描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指示合理使用创设于1992年,并在2003年的Brothers Records V. Jardine4案中进行全面的阐述,即指示合理使用的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1)不使用该商标将无法表示;(2)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3)被告的使用不得有存在赞助或许可的嫌疑。[15]
3、TRIPS协议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TRIPS协议第13条规定,“成员国均应将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种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16]此外,TRIPS协议也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若干具体合理使用的情形。
关于专利权合理使用制度,TRIPS协议第30条规定,“成员国可以规定专利权侵权例外之情形,但不得不合理损害专利排他权之一般使用,且不得不合理侵害专利权人之合法利益,还应考虑第三人之合法利益”。[17]
关于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TRIPS协议第17条规定,“成员国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考虑了商标权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18]
从上述条文的表述来看,TRIPS协议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未采用封闭式和单纯列举方式, 而是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认定标准,即只适用于特殊情况,且不与智力成果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以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这就是通说的“三步检验标准”。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对策建议
从以上域外立法参考来看,受成文法体系影响,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定的立法僵化弊病,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情形、专利法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和商标法的正当使用情形,无一例外均采用了封闭的列举式立法。而在3D打印时代,科技发展迅速,新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能够从容应对,应当采取必要的对策。
1、强化以私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本文讨论合理使用制度,基础性问题是权利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过分强调保护个人利益,必将损害技术进步和文化繁荣,但是过分放大社会公众利益,又将削弱权利人的创新动力,牺牲本应归属权利人的现实利益。3D打印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无疑会增加权利人发现和制止侵权的成本,侵权将变得更加简单易行,在这种技术环境下,如果对权利人个体利益关注过少,夸大社会公众利益进而放宽合理使用范围,必将出现利益失衡的严重局面。所以,在3D打印时代,应当强化以私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以“谁创造、谁享有”为基本原则,把合理使用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才能实现个体与公众利益博弈的合理平衡。
2、增加知识产权合理使用的弹性标准判断。我国知识产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封闭的立法模式,虽然能够有效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不可能穷尽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缺乏灵活性,甚至导致本来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笔者建议,在现有列举式规定合理使用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弹性判断标准,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从容应对新问题。具体标准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合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构成合理使用,必须以善意和非营利为目的。所谓善意, 是指行为人在生产、制造或使用他人知识产品时, 没有损害他人权益的意图。[19]所谓非营利,是指行为人生产、制造或使用他人知识产品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而非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二是合理使用的数量和价值。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公平主义哲学观的体现。一方面,任何知识产品都是在前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上创造完的,因此,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知识产品的形成更多需要权利人付出辛勤的创造性劳动,因此,知识产权法应当给予权利人较多的保护,以鼓励其创新。故,构成合理使用,应当限制在一定数量和价值内,从而避免过多地限制权利人的权益。三是合理使用对潜在市场的影响程度。“市场价值的影响分析”对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判断是否对潜在市场造成影响时,应当注意考虑使用行为是否会使原产品或作品销量下滑、是否有取代原产品或作品的可能性,从而使得权利人的权益遭受巨大的损害。[20]
3、实践中采取可操作性的技术保护措施。判断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准是对潜在市场的影响程度,而对潜在市场的影响程度通常取决于合理使用的数量或价值。在3D打印时代,确定被使用的数量或价值,应当以社会公众使用的总量或总价值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以某个个体单独使用数量来界定。从技术角度看,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必要针对3D打印行业,联合建立三文数字模型数据库,鼓励权利人及时上传并登记知识产品的三文数字模型,并强制要求3D打印机的制造商在打印机中安装“识别控制”系统。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如果待打印产品的三文数字模型与权利人已登记的三文数字模型特征完全匹配或达到一定程度,而且已经超过允许的数量或价值范围,则3D打印机将无法启动打印。
参考文献
【1】The Economist:A third industrial revolution[EB/OL].http:/ /www.economist.com/ node/21552901,2012.4.21.

【2】郭丽君,3D 打印会“引爆”新工业革命吗[J].光明日报,2013.3.19

【3】[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1版.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6

【4】陶海燕,浅谈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J].大众商务.2010.8

【5】彭秀坤,论知识产权合理使用范围[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6】姚强,王丽平.“万能制造机”背后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3.2

【7】张曼,TRIPS协议第13条“三步检验法”对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影响[J].现代法学.2012.3

【8】梁志文,专利权例外的国际标准[J].电子知识产权.2007.1

【9】邱进前,美国商标合理使用原则的最新发展[J].电子知识产权.2005.5

【10】赵万福,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1

【1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2】钟禾,3D 打印机: 可任意“打造”出塑料制品[J].国外塑料,2011.4

【13】William F. Patry,“Fair Use Privilege In Copyright Law”,Bna Books,1986,p.13.

【14】John S. Lawrence, “Copyright Law, Fair Use And Academy”, 1980, p.10.

【15】William F. Patry,“Fair Use Privilege In Copyright Law”,Bna Books,1986,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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