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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新变化

更新时间:2014-11-23:  来源:毕业论文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新变化
摘要:侵权责任法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对受害者的保护法。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有一些全新的或者是打破传统理论的规定,关于侵权纠纷的处理将发生许多重大的变化,尤其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方面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值得大家关注。
关键词: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法   赔偿   变化
 
自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三部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成为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在此之前作为此类案件法律适用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随之废止。2010年7月1日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出台。新法的实施,旧法的废止,立法思想在变,法律规定在变。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规范和统一了此前在司法过程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集中解决了侵权责任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十辣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鉴于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发生明显变化:
1、赔偿项目有所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新增加了一些赔偿项目:(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项目中增加了必要的营养费。而这项规定是此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里没有的;(2)道路交通事故中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一般赔偿项目外,还包括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这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没有规定,并且用“残疾赔偿金”替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3)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赔偿项目,用“死亡赔偿金”替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死亡补偿费”。另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十辣条将行为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形态分为一般伤害、伤害致残和伤害致死三种,而三种伤害形态各自的赔偿项目都有具体的规定。第十七条解决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但这里的价是指是人在活着的过程中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及得到的社会资助。
  2、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明确规定了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都有权在上述赔偿项目外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此前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通常认为死亡补偿费中已包含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除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外,在司法裁判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不判处精神损害赔偿。而 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缩小了,即只有在侵犯人身权益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把侵犯财产、合同违约等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了。
  3、医疗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解释》中废止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公安机关同意”和“转院证明”等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受害人提供的医疗票据手续齐全,而由赔偿义务人对医疗票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异议承担举证责任。
4、护理费。《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只规定了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对出院后的护理费没有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解决了受害人致残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问题,明确规定护理http://www.751com.cn/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为20年。
5、残疾用具费。《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强调使用国产残疾用具型号;新法规定进口货国产的残疾用具均可,残疾用具费按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但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有关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6、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关于后续治疗费和营养费《办法》没有规定,只是在损害赔偿调解时协商,由赔偿义务人补偿一定的数额;新法开始明确有关费用,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7、丧葬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第八分条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辣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而《解释》规定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辣个月总额计算”,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后者比前者更为标准化、定额化。
总之,侵权责任法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新变化彰显了立法思想中的人文关怀和我国法制文明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5】《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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