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 第2页
如何确认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需要进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首先要熟悉和熟练掌握进行醉酒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相关医学、法医学的概念和诊断标准。这些相关医学、法医学的概念和诊断标准如下:
1、2000年我国制定的醉酒精神病病名标准及相关一些基本概念。
2000年我国制定了最新的精神病诊断标准,在最新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中,在精神疾病分类标准的第二类“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中的第一个病名就是: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s due to use of alcohol [F10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的概念。就是:“精神障碍由饮酒所引起,可在一次饮酒后发生,也可由长期饮酒形成依赖后逐渐出现,或突然停饮后急剧产生症状。除精神障碍外,往往合并有躯体症状和体征。”
2、我国国家制定的醉酒精神病的分类诊断标准。
在相关的诊断标准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中最典型的三类分类诊断标准分别是:
“10.1111单纯性醉酒(普通醉酒,也叫生理性醉酒)[F1x.00无并发症的急性中毒]
1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并在饮酒后急性发病,至少有下列1项:
①意识障碍;
②兴奋、自控能力下降、易激惹、或行为鲁莽,类似轻躁狂;
③抑郁、少语;
2吐词不清、共济失调、步态不稳、眼球震颤,或面部潮红等。
3通常与所用酒量有关,在大量饮酒后容易发生。
4并非由于躯体疾病或其他精神障碍所致。
10.1112复杂性醉酒[F1x.8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其他精神和行为障碍]
[症状标准]
1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并有颅脑损伤、脑炎、癫痫等脑病史,或脑器质性损害的症状和体征,或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如肝病等的证据。
2在一次饮酒后突然发生意识障碍,并至少有下列2项:
①病理性错觉或幻觉;
②被害妄想;
③情感或行为障碍,如兴奋、焦虑、紧张、恐惧、惊恐,或易激惹;
④无目的的刻板动作;
⑤冲动行为;
⑥痉挛发作;
3发作后对发作部分或完全遗忘。
[严重标准]自知力受损或社会功能受损,如丧失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力。
[病程标准]通常为数小时或1天。
[排除标准]排除单纯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10.116病理性醉酒[F10.07]
病人在饮酒后突然发生暴力行为,这并非其清醒时的典型行为,其饮酒量不多(对大多数人而言,该量不会引起这类症状)。
[症状标准]
1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饮酒量虽然不大,但在酒后突然发生意识障碍,并至少有下列2项:
①病理性错觉或幻觉;
②被害妄想;
③情感障碍。如兴奋、焦虑、紧张、恐惧、惊恐,或易激惹。
④暴力行为;
⑤痉挛发作;
3发作后对发作完全遗忘。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如丧失正常的人际交往能力,有自知力障碍。
[病程标准]在酒后突然发生,通常历时数小时或1天。
[排除标准]排除单纯醉酒和复杂醉酒。”
3、上述与醉酒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有关医学、法医学的概念和诊断标准的来源——《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法律性质。
毫无疑问,上述与醉酒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有关医学、法医学的概念和诊断标准的来源——《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的法律性质,在法律分类上属于是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具体来说其所包括的内容有:历法制度、度量衡制度、文字使用和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在为了文系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而制定的一切有关自然科学、行业制造产品质量、规格的强制性的制度和标准。
“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他是一个国家和整个经济社会运转的基础,也是整个上层建筑和社会制度运转的基础。不允许任何人对他的不服从,否则将造成天下大乱。而2000年颁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就是我国精神病的病名和诊断的国家标准。
“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与我国属于社会法律科学的《刑法》《刑诉法》相比,“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也同样是《刑法》《刑诉法》的基础。离开“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制度和标准” ,《刑法》《刑诉法》将会在犯罪的数量、性质上无法界定、认定、惩处相关犯罪活动和犯罪主体的。
4、复杂性醉酒是辩护律师必须重点全面掌握和运用的醉酒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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