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犯罪律师辩护的原则及方法 第4页
这种环境下,不要说绝大多数的因醉酒所引起的各种精神异常的状况的人,不知道自己醉酒是属于精神病。就是知道了自己醉酒是属于精神病,也不会到医院去诊断和治疗自己的醉酒精神病。在我的刑事辩护经历中,甚至还发生过醉酒抢劫的某案犯,其家长在聘请我担任律师。在我完成对他的醉酒犯罪前饮酒现状、历史、家庭遗传病、个人身体状况等等状况的调查后,在已经得到法院批准对其进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时候,又由于家长的阻挡被迫停止进行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事情。据该家长说:我娃宁肯坐牢,也不能到精神病院去做鉴定。把我娃鉴定成精神病,我娃以后咋找媳妇。当然,这是极端的案例了。
因此,在我国这种有关精神病的特殊国情下,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要想做好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工作,就必须为他们进行个人醉酒犯罪前饮酒现状、历史、家庭遗传病、个人身体状况等等状况的调查,为他们补写醉酒精神病发病及其病情状况的“病历”,以保障他们的刑事诉讼权利得到保护。
五、如何做好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申请工作。
从我的辩护经历看,现在在辩护过程中申请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工作,是越来越难了。据我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1、 律师申请精神病鉴定的鉴定的权利与控方在刑事程序法上严重不对等。
目前,律师申请办案机关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法医鉴定的法律依据,就是只有《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报告权和第一百四十辣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后,律师可以代表其本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总之,在目前的《刑诉法》体系中,律师没有能够与控方对等的,能够独立提起对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权利。虽然在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中,曾经有过讨论和争论,但是,律师能够独立提起对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权利,还是没有能够写入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条款中。
虽然,现在的《刑诉法》中,律师没有能够独立提起对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的权利。但是,由于2000年我国制定了最新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使我们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和申请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有了实体法的依据。因此,我们律师仍然不能够放弃在具体辩护中的抗争,不能够放弃我们在辩护中的话语权。最少我们可以通过现有的报告权和辩护权发出我们的声音和辩护意见,为下一次的《刑诉法》的修改奠定基础。
2、抓住一切机会,充分行使我们的报告权和申请权。
虽然我们律师在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是越来越难了,但是,公、检、法三家在对待我们律师的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醉酒精神病的司法鉴定上,其态度还是有所区别的。比较下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最容易接受我们申请的部门。因为他们与判决结果的关系,与法院还是有所区别的。而且,在具体公安行政法规中,对律师申请精神病鉴定和其他的法医鉴定,还是有所规定的。我自己经历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做成功的案例也都是通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批准后进行的。
所以,我们律师就要在这种实体法有依据和程序法没有依据的夹缝中生活和辩护。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就不但可以为我们律师挣得话语权,也会为下一次的《刑诉法》的修改奠定相当的基础。我坚信,我们律师真正在《刑诉法》中获得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醉酒精神病司法鉴定提起的权利的这一天不会太远了。本论文撰写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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