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思想的与时俱进探索
本文作者:宋海春 于泓 工作单位:东北师范大学 中共辽源市委党校
“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1],这不仅阐明了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关系,即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执政是依宪执政的具体化与落实[2],更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然而,依宪执政毕竟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历史性、现实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命题,如何使依宪执政从理念转化为常态,是摆在执政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认为党的宪法思想的与时俱进是依宪执政题中的应有之义,党的思想解放引领着党的宪法思想的与时俱进。
一、依宪执政理念形成的几个关节点
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理念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其中有几个重要的关节点对于这一理念的形成至关重要。首先,自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党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了初步的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拥有了在全国范围内执掌政权的执政地位,这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选择。但在取得政权之后如何执掌政权,则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在破解这一难题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对如何执政有着初步的思考:“党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要把党的机关的职能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同起来。党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就包办政权机关的工作,也不能因领导政权机关而取消党本身的职能”[3]2-3。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之时,时逢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正经历着新的挫折。党在反对苏联全盘否定斯大林的同时,也从斯大林粗暴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错误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训,并结合中国实际进行了认真的反思。董必武同志在党的八大的发言中指出:“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的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3]302他明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指出依法办事是法制的中心环节。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刘少奇同志又进一步提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限制领导人的权力、加强对领导人的监督等思想。从党的八大的精神和会议前后中央领导人的讲话中可以看出,党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依法执政等问题已经有所触及。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所致,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党内“左”的错误使“人治思想上升,法治思想削弱”[4],党的八大确定的路线和许多正确意见不仅没有能够在实践中坚持下去,相反却出现了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等与社会主义法制相背离的严重错误,以至于最终酿成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大动乱的历史性悲剧。其次,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辣大,党对如何执政的探索进一步深入,对依宪执政的认识逐渐明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党开始了拨乱反正的伟大工程,党深刻总结了建国以来执政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针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存在的严重弊病,郑重地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问题,而且随着实践的深入,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也更加深化。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不应当等同于政府和企业的行政工作和生产指挥”,并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深刻认识写入党在十二大修改的党章中。之后,又在党领导制定的八二年宪法中规定“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将这一深刻认识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这足以表明党要守法的决心,也表明党已深刻认识到在执政方式上法治优于人治的本质。党的十三大更明确提出了“应当改革党的领导制度,划清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的职能,理顺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并且逐步走向制度化”,从而确立了执政党领导职能改革和转变的总体原则和方向,体现出“党在探索党政关系问题上的重大进步。”[5]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使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越来越感觉到从制度层面上明确法治状态下的执政方式的必要。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新的治国方略,使我们党得以站在法治高度重新把握党政关系问题,标志着党对依宪执政的探索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再次,十辣大以来,党进一步明确了依宪执政的治国理念,实现了执政方式的巨大转变。党的十辣大“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提出,表明党在历经数十年执政实践之后对执政方式做出了重大转换。党的十辣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并将“依法执政”确立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在这里,依宪执政的提出,表明党对执政方式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原则的具体化,反映了全党对解决党政关系这一重大问题的新的理论觉醒。
二、党的宪法思想的与时俱进是依宪执政题中应有之义
依宪执政,就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治国理政。其实质是侧重于处理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要求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执掌和运用国家权力。首先,依宪执政必然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效力。一般说来,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也称宪法至上,一方面是指任何普通法律、法规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二是指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从实质上看,“宪法是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集中反映,宪法的权威就是人民的权威”[6],基于此,依宪执政就是要求党在执政时,不仅要依宪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要求所制定的政策不得与宪法相违背;不仅要依宪行使执政权,也要求政党自身的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仅党自身要文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对其他组织和公民是否违宪也负有监督的职责。可以说,依宪执政既体现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彰显了党对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文护。其次,依宪执政必然要求宪法的与时俱进。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变化直接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任何统治者都极力文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保持宪法的稳定,从而文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那种“朝令夕改”、“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的宪法不仅不能带来稳定和权威,更会因人们无所适从而丧失效力,甚至导致混乱。然而,宪法的稳定也只是相对的。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只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由于社会实际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这就决定了宪法与社会实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永恒的。因此,尽管因宪法具有适应性的特点,能够在极大的空间内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极力保持自身的稳定和权威,但这并不能保证既定的宪法永远处于静止不变状态。那种“一劳永逸”的宪法是不存在的,只有与时俱进的宪法才更具权威作用。对此,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深刻地认识到:“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知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7]再次,宪法的制定和发展是不可能自发完成的,而是一个有领导的秩序过程。纵观世界宪法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任何国家宪法的制定都会受到社会主流宪法思想的深刻影响。西方各国宪法均是以一定的宪法思想为基础确立起来的:英国虽没有成文宪法典,但戴雪的宪法思想对于确立英国议会至上的宪政制度以及确立司法权威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体现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理念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在法国的各部宪法中都是必然组成部分;美国的《独立宣言》更是比较系统地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思想家们的天赋人权理念。在我国,党和政府“开创了一种典型意义上的‘权威推进型’法制变革模式”[8],宪法制定和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党通过立法建议的形式,把党的意志主张提交人民讨论,转化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制定为国家的宪法。在这一过程中,党的宪法思想对我国宪法的性质和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最后,依宪执政是与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同时进行的。“社会转型内在地包含着法律理念特别是宪法理念的转型,……而社会转型的首要内容无疑是社会经济的转型,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现代市场经济是滋生现代宪法新理念的最好土壤。”[9]由于我国现行宪法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由党领导制定的,其所遵循的理念也必然带有以国家为本位的倾向。虽然它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宪法理念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思想障碍。作为领导人民制定和发展宪法的执政党来说,不失时机地更新自己的宪法思想,不仅关系到党能否有效执政,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宪法发展乃至法治建设的进程。党的宪法思想的这种作用,源于党在理论、纲领和组织上的先进性,源于中国近现代各种社会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源于中国人民长期革命和建设改革实践过程中的历史选择。由上述分析可见,党的宪法思想的与时俱进,既满足了宪法作为权威的需求,也符合宪法发展的内在逻辑,是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思想解放引领着党的宪法思想的与时俱进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回顾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宪法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宪法的修改与完善都是党的思想解放的重大成果。在十三大报告中,党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强调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1988年宪法修正案及时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这既突破了由于计划经济理论造成的在经济制度方面的禁区,使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和土地制度问题在宪法上得到了科学的、合理的规定,也充分贯彻了既定的修改宪法的原则(即限于修改必须修改的条款)。从后来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充分调动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的指引下,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认识发生深刻变化,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十四大报告中,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1993年宪法修正案根据经济体制改革中取得的最新经验和认识,及时总结并肯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尤其是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保证了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同时还突出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事实证明,这样的修改,对于推进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作用。党的十五大进一步解放思想,既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也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还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确定为社会•63•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分配制度。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党的这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伟大成果加以固定和规范。2002年11月,党的十辣大又科学地回答了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何而来”、“现在何处”和“向何处去”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问题[10]。党的这一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为2004年修宪奠定了理论基础。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三个代表”、政治文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保障等内容的入宪,不仅为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同时也表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提高,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价值观日趋走向理性和成熟。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宪法的31条修正案,都是党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产物。http://www.751com.cn每一次修宪都是党领导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经验概括。如果说,在领导人民制定1954年宪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宪法思想“结合中国国情回答了在中国为什么立宪、由谁立宪、怎样立宪这些困扰中国近百年的难题”[11],那么,也完全可以说,是思想解放催生了党的宪法新理念、新观点。正是党的宪法新理念引领着现行宪法顺利进行了四次修改。在这里,我们也不难看出,作为“反映全党意志、体现人民心愿”、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的党的代表会议报告和决定,其中蕴含着丰富的宪法思想。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党的思想解放引领着党的宪法思想的与时俱进。党的宪法思想的更新是党解放思想的结果,体现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在“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的新形势下,十七大又赋予了党的宪法思想以鲜明的时代内涵:科学发展观为宪法的指导思想注入了与时俱进的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党的宪法理念的与时俱进奠定了新的价值基础、“扩大人民民主”深化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宪法理念、“文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了依法治国的宪法理念、“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化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为宪法注入了和谐理念,等等,这些都已成为指引未来中国宪法发展,乃至法治发展的重要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