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宪法意识教育的思索
本文作者:刘新全 严海波 工作单位:中国矿业大学
一、宪法意识及其功能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毛泽东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宪法是根本大法。”把宪法比作总章程是形象的说法,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比如国家的任务,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也就是国家组成和运转的基本规范;同时宪法具有人民同政府间的关系法的性质,西方学者认为,宪法是“社会契约”,是人民与政府之间订立的政治关系原则的协议,处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其中包括国家(政府)与全体人民的关系等。当然这种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根本利益上的一致并不否认在非根本上的冲突,因此对于这种关系的宪法调整,其意义还是必要的。同时,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宪法,它总是要把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合法化,并且要不断向社会成员加以传播和灌输。社会成员通过接受宪法的教育和灌输,可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特别是能够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教育和法律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强调宪法意识教育则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而所谓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称。其内容包括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作用的看法,对宪法的态度,对宪法的评价和理解,对各种行为的合宪性评价以及宪制评价等。”K%L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我们强调宪法意识的教育,是因为宪法意识具有特殊的功能:首先,宪法意识具有评价功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作为对一国宪法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的总称的宪法意识,是对宪法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主观态度,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宪法意识会基于对宪法内容的理解,起一种评价标准的作用。当然,这需要宪法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其次,宪法意识具有导向功能。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结构的规划者,是全社会主流价值观、世界观的倡导者。如果形成了宪法意识,那么宪法意识就会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或者导向。第三,宪法意识具有教育功能。宪法在制定或者修改时,国家上下都予以高度的关注,是国家的一件大事;这样就使人们形成对宪法内容的了解和对宪法权威的尊重。而且在宪法具体内容中,包括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培育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所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着力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具备了宪法意识,也就从中得到了再教育。
二、宪法意识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及地位分析
宪法意识教育的目的是实现宪法意识在人的思想中的主体位置,从而培养具有现代宪法意识的公民。而因为其目的与功能同思想政治教育相比较,两者具有目的与功能的同质性;所以宪法意识教育对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首先,宪法意识教育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与充实。宪法意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质的同一性,思想政治教育关注社会成员的职业、工作岗位和社会责任,对其思想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工作状况有着不同的要求,而对其作为国家公民共同的基本要求则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先进性要求有余而广泛性要求不足,在按照公民的权利义务规范来要求社会成员方面做的不够。宪法意识教育把立足点放在公民上,涉及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平等和爱国的意识。它相应地把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同时要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原则,一切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以及民主政治都迫切需要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只有有了从人到公民、法人的转变,公众才会开始寻求和重视法律,从而国家才有可能向公众有效地宣传和灌输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我们认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等奠基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上的现代文明原则,不应当成为西方国家的专利;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也不应当成为西方国家用来对付社会主义国家的棍棒,而应当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政治支柱。应当对资本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予以批判地继承,进而逐步弘扬社会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观。其次,宪法意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常规化与稳定性的内在要求。如同各种业务活动应当重视抓好常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种日积月累的功夫,要常抓不懈。建国以来,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也有惨痛的教训。过去的思想政治工作习惯于搞政治运动,“文化大革命”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声誉被严重败坏。世纪年代的教训也很深刻,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分析,“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不单纯是对学校、青年学生,是泛指对人民的教育。”从某种程度上说,现实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手硬、一手软,没有坚持一贯。理论上也未能及时解决社会转型与意识转型的矛盾,使许多人感到思想政治工作是虚的软的甚至没有必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也不时听到不大乐观的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避免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忽冷忽热、时紧时松、断断续续的现象,思想政治教育常规化、制度化与稳定性的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们认为,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伴随着革命战争、社会主义革命与计划经济体制发展起来并是与之相适应的。在大规模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思想政治教育就要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宪法意识教育的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与稳定性要求将会避免以往这方面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在改革与创新中有一个突破和飞跃。社会主义宪法意识教育体系的构建,既包括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又适应了新时期的历史要求;既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又联系现实状况展开工作,应当成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与创新的一个新思路。思想政治教育着眼于启发人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而宪法意识的核心内容正是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责任感,包括对国家、家庭和他人负有的责任。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教育不仅在内容上与公民的责任感教育相一致,在要求上也都是公民责任意识于不同社会角色的具体体现。脱离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权利义务观,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教育就成了没有共鸣效应的空洞说教。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育“四有公民”,这本身就是根据宪法对宪法意识教育的要求确定的。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也正是思想政治教育所追求的目标。
三、加强宪法意识教育的现实思考
在我们现阶段,加强宪法意识教育,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首先,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主体身份和资格是民主宪政的产物,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内容之一。宪法意识教育是从法律制度规范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优良的宪法意识教育能充分有效地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信念和准则,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宪法意识教育孕育的积极守法精神,为法治秩序提供了必要的信仰基础。我国经历漫长的封建社会,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教育先天不足,这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是十分不利的。我们已经实施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使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离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的要求还有距离,还需进一步从全方位加快宪法意识的步伐。宪法意识教育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其次,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也对宪法意识教育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实施宪法意识教育是建立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相统一的最佳途径。一方面,道德伦理价值内化的基础载体是公民,党和国家确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也正是“四有公民”的塑造;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轴心是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安排,它所蕴含的价值也是借助法定权利义务来实现的,这些权利与义务又主要表现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价值内化的基础载体同样是公民。同时,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内化并不是孤立分行的,而是相互影响和促进的,都是以公民为主体和归宿的。其价值内化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就是普遍有效地确立宪法意识教育。宪法意识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最佳切入点。另一个问题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就是现实政策与教育目的的冲突,我们知道,现阶段的中国政策以文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为根本目的,所以对于约束政府权力等方面的教育可能会被认为不利于稳定局面;而“宪法是用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理。宪法学者们认为,宪法是为了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而产生的,政府权力(或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统一关系是宪法的基本矛盾。宪法作为法的一种形式和现代国家法系中的首要部分,其主要功能是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以便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有保障政府权力的功能,但这种功能主要也是通过规范和约束权力的方式来实现的。因为,只有政府接受宪法的规范和约束,依法组成和行使权力,才能减少对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侵犯,才能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从而减少权力行使的阻力,才会有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并保护公民权利,体现了宪法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各国宪法典的篇章之中。这种倡导宪法与文持社会稳定相冲突的观点,是我们主观认识所造成的,有必要予以摒除。加强宪法意识教育意义和必要性既然如此,但是我们现实中的宪法意识教育的方式没有对社会公众发挥应有的思想启蒙功能。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已经进行三次大规模的普及宣传教育,“四五”普法正在进行之中,而且每次普法都把宪法列为重点。但是,对宪法的普及和宣传,主要内容是宪法的基础知识,很少把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纳入其中。而且即使是基本知识的教育的效果也不是很明显。这些都是我国在宪法教育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加强宪法意识教育,要注重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宪法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主要是以宪法意识为核心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宪法教育从根本政治原则上为人们划定了一个言行范围和准则,因而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教育。现代宪法意识教育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培养公民对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认同,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核心是一种社会主体意识的培养;二是培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应该意识到:不尽义务的权利是一种特权,而不享有权利的义务必然会导致盲从和被奴役,二者都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的;三是培养民主、平等的现代精神,这种现代精神是现代社会化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认识到国家政府的根本目的是正确地文护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服务。这样就可能为公众积极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意识上的推进力量,同时也为社会大众意识和基本价值的统一提供了平台。具体说来,一是要加强宪法基本知识的教育和普及。我们国家的每次普法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具体效果上是很难尽如意的,由于普法手段和形式落后,很难说宪法知识和宪法意识能够深入人心。而且我们国家宪法虽然是根本大法,但是日常生活中,宪法与人们接触不多,其价值和理念更是难以进入“寻常百姓家”,以前国家对宪法的重视也不是很到位,在“文革”期间,出现了国家主席手持宪法而人身权都得不保障,受到侵犯的情形。可见我国对待宪法的认识是很不足的。对于这一切,首要的问题是宪法知识的普及。另外,国家政府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宪法,在执行公务中树立宪法意识。我们国家的宪法是保护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滥用权力的。而现实中,政府工作人员认识不到这个问题。不尊重公民的政治、经济、人身方面的权利,而且还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个问题应该得到有效的解决,方能树立宪法意识在普通公民意识中的核心地位。从历史上来看,新中国的成立从根本上为确立公民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创造了前提。我国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确定了公民的法律地位,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自然更谈不上倡导公民宪法意识了。就全国性公民法律教育来看,从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三次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运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又做出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日又被规定为普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教育日。特别是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后,公民宪法意识教育在持续稳固地进行。历史进入今天,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件已逐步具备,这是社会主义宪法意识教育赖以生长发育的摇篮。社会主义宪法意识教育是新时代的产物,但它并不是在公民头脑中自发地产生的。在国家法律逐步趋于完备的条件下,这种意识的产生与普及,离不开持续不断的宪法意识教育过程。现代化的社会是法制健全和高度民主文明的社会,现代化的公民必须具备现代化的宪法意识教育,特别是民主与法律意识。公民的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制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