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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更新时间:2015-3-30:  来源:毕业论文
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最高人民法院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有一条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规定。这个词语的来源应是西方国家所谓的ADR,也即是可选争端解决方案,最初使用这种方式,是为了诉讼爆炸的问题,以ADR方式为不堪重负的诉讼分流,高效专业的解决部分法律问题。在我国目前法院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法官办案压力愈趋增大的情况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情理之中,然而真正落实好这一机制的建设,使其能够在纠纷解决体制中实际发挥不看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该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以提高相关机制的专业化建设为抓手,要进一步发展调解、仲裁等已经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一环。特别是调解这一形式,历来是中国法治路上重要手段,在新时期下,将调解的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并对调解人员的选任规定相应法律硬杆条件,做好民间调解与法院工作的对接,承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真正让民间调解为诉讼分忧。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员额制的施行,必将带来法官精英化,能够直接从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人数将不出所料的减少,此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失为司法改革铺好道路。http://www.751com.cn
其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重塑法院形象。法院是文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独角兽,然而这并不是说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能由法院独家来主持。有时候做一个监督者,更胜于直接做管理者。常规而小额的案件由民间机构、行政机关妥善处理再由法院监督保障,可以省去诉讼程序中冗长的诉讼期间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使案件尽快解决,法院也可以将更多的时间用于解决复杂困难的案件,用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去说理。不但案件处理更平滑,法院也会更受人民尊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正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仅是诉讼的附属品,它们本身是有存在价值的。中国千百年来的“厌讼”,在这个时代也没有本质上的改变。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不是要在法庭上拼个你死我活,而是仅仅需要一个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中间人进行调停,来达到双方的共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给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正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和自治愿望的尊重。从这一点来说,该份《意见》的发布,正是中国法院越来越接地气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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