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简易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简易程序案件的程序转换
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规定有所区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在某些条件下可转为普通程序,两种程序间的不恰当转换使简易程序的功效大打折扣。
庭前转换。庭前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指检察院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改为普通程序。刑诉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合第一款规定的三个条件,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最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被告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刑诉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或者由于刑事案件多,或者由于办案压力大导致无法在简易程序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此时法院常常会通过“改简为普”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审判时间,使简易程序案件没有实现简易。
庭中转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之一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由于他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故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然而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时犯罪嫌疑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提出异议,为了体现审判的严肃性,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文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得不停止适用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造成了诉讼资源、时间的极大浪费。
二、简易程序案件的办理模式
简易程序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采取何种办案模式直接影响这一目的的实现。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模式,然而这两种模式也都遇到了瓶颈。
模式一:设置固定的简易程序办案人员。由相对固定的办案组或者专办人员办理简易程序案件,这钟模式有利于专门人员熟悉简易程序案件的特点和操作程序,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然而这一模式施行不易:
1.简易程序案件数量众多,尤其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量有增无减,设置专门办案组需要的人员较多,而现有的人力资源本身就紧张。
2.采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检察院受理的案件由案管部门登记后随机分配给各办案人员,由案管部门筛选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分配给专门人员,操作难度大。
3.办理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的压力必然轻重有别,为平衡办案压力,简易案件办案人势必要定期轮换,然而定期轮换则失去了该模式的最大优点。
模式二:设置固定的简易程序出庭人员。简易程序案件的办案人与出庭人相分离,由专人负责简易程序案件,这种模式避免了模式一的各种弊端,并且为法院集中开庭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提供了便利,因为法院可以将不同办案人的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同时,专门人员负责开庭,可以大大节省庭前准备、着装以及路途时间。不过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遇到了阻碍,由于案件办理和出庭不是同一人员,负责简易出庭的人员需要在庭前充分熟悉案情,而这一过程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在卷宗已移送法院的情况下,出庭人员只能通过办案人的审查报告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审查报告的详简程度、内容摘录,都制约着出庭人员对案件的把握,实践中曾遇到过简易程序审理一个小时以上的情况,完全失去了简易程序的简易目的。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这些简化的目的即在于提高办案效率,但诉讼简化并不意味着忽略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提供新的证据、进行辩论、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决并不因程序简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剥夺,所以或许是出于谨慎,法院大部分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是“简化内容不简化程序”,核实被告人基本情况、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并没有省略,只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宣读证据时内容稍简单一些。
四、简易程序实现简化的几点建议
(一)“改简为普”严格化、谨慎化
一是通过庭前工作尽量减少因被告人原因,在简易程序开庭时转换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情况。具体做法如: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要确认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有无异议,告知被告人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选择权,征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并将此情况形成书面记录,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持有异议或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将此情况通告检察院。
二是法院对检察院以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改为普通程序时除将此情况通报给检察院外,还应当向检察院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检察院认为法院提出的理由不合理的,可向法院发出建议,以此制约法院因审理期限问题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的情况。在办理速裁案件中,提出进一步强化证据审查,将速裁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和风险预警评估制度体系,严格把握证据标准,
http://www.751com.cn严格罪名适用范围和刑罚尺度,认真核实定罪关键事实及证据,对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据、程序存在问题的,坚决履行监督职责,对不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并严格落实审批责任制,确保速裁案件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确保案件质量过得硬。
(二)办案模式的完善、优化
一方面,简易程序案件的审查报告应具有灵活性,不一定采取统一和固定的模式,可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样本为基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繁简有度,做到内容清晰明、证据重点突出,为出庭做好准备。院引入“罪名解读卡”制度释法说理,使犯罪嫌疑人对其所涉罪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认识,听取其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的意见,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向犯罪嫌疑人充分说明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影响等,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加强简易程序办案人员与出庭人员的沟通。庭前,办案人员应将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犯罪嫌疑人存有异议的地方、需要特殊注意的证据、辩护人可能提出异议的地方以及办案人员认为本案需要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况告知出庭人员。使出庭人员对案卷有更加全面地把握,对案件的特殊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在出庭时能完整解答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的异议,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
(三)简化内容也要简化程序
简易案件的审理不但要实现起诉书宣读、讯问被告人等内容的简化,还要实现庭审环节的简化。对于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罪名供认不讳的案件,可以省略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环节,同时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使简易程序既不一味从简,又不失公正,保证简易程序的高质、高效。加快办理案件速度,将告知与提讯“合二为一”, 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审查起诉期限等内容时即对其进行提讯,并简化、优化法律文书,不再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将量刑建议纳入起诉书,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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