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应用司法权 努力提高公信力
一、引言
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时,召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意义重大。此次全会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提出,也为法治建设提出了重要的思想、要求和论断,在依法治国方面也指明了时代前进的方向。
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引下明确了方向,在法治中国顶层设计和基本路径上也论述,从而突出重点、明确范围。并为有序推进依法治国在一些突出问题上的部署进行了全面解读。决定既对新一届领导人在法治理论上与法治规律上进行了深刻认识与全面把握,也亮明了我国深化依法治国的决心。
正所谓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在此基础上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不公正的司法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不信任,这对司法公正的破坏力是致命的。所以在司法管理体制与司法行为规范上都应当系统地加强监管力度,进行全方位地改善。
二、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紧密联系
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已经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其对社会公平正义起到的引领与保障作用也日益凸显。保障司法公正已是新时期的重要课题。
在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经济领域的公平包括市场规则的公开透明、合理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在不同所有制下平等的产权等;而公共事业中的公平一般指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各方面的平等。
不同专家对正义的定义各有不同,事实上在正义的分类上也有许多分类标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将正义划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其中分配正义主要是解决权利、义务、责任在社会成员之间如何合理分配。 司法的独立审判、纠纷的解决终局性,与司法强制执行性等特点也决定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可替代作用。
从犯罪产生,到侦查、检查、审判、执行这一系列的过程,都需要受到司法公正的指引。而司法公正在建立建设社会公平正义中也十分重要、不可忽视。司法所实现的其实不只是个案中的矫正正义,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对案件的合法合理地处理来发挥价值评判与教育引导等功能。
也正因为司法职能的特殊性,公众越来越关注司法的公正廉洁,司法的不公、不廉将严重违背公民期望,引起强烈反应。加强司法机关的自身纪律建设,重视司法廉洁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三、运用司法权力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运用司法权时的内部制度问题
1.司法独立收到司法行政化的影响而难以保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越来越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却干涉了司法权并直接威胁到了司法权的独立。 我国的司法体制是按照国家行政模式来构建的,司法机关的管理方式、内部结构、人员配备、运行机制等方方面面也都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
例如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就常被老百姓认为是地方行政机关。于是在审判过程中,当各利益集团发生冲突时,就难免受到有处分权机构的压力,而不得不优先考虑、照顾本地区利益。这种不由自主地受控也导致了也为司法公正的实现造成了障碍。
2.审判机制存有瑕疵,审批化制度的出现导致错案责任难以追究。一直以来,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我国往往过分强调集体审判的力量,法官独立权较小,几乎没有太大的决定权。
案件一般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审理并提出审判意见。向相应的业务庭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汇报请示,由领导作出最终批示。如此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审委会与合议庭有时不仅难以发挥其遏制个人主观故意与司法腐败的功能,甚至反而为个别人干涉司法、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二)司法权运用时外部制度问题
1.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力度不足。目前,人民代表大会确实需要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性决定了其监督的广泛性与权威性,但是监督形式是监督是否能够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这个问题需要也值得专家学者探讨。
http://www.751com.cn 2.审判过程中监督不力。两审终审是我国的基本审判制度,但是审判过程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往往导致再审非常不容易被提起,而法院内部的监督机构的职能在实践中也差强人意。
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有两层关系,分别是监督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这种关系也导致将一级级的请示最终将审判变作上定下审、先定后审的过场秀。在现实审判中,许多上诉案件的命运是文持原判或发回重审,改判成了凤毛麟角,所以导致两审终审制在很多地方不过是走个程序罢了。
四、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公正
(一)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
而本次四中全会对我国大力推进严格司法制度,健全办案机制进行了全面指导,为形成良好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保障。程序公正的价值不仅仅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更在树立司法公信力上有着其独立而重要的特殊价值。司法实践中,由于忽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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