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制与保护
[摘要]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如何更好地行使与保护公民言论权利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重视。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言论自由权利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本文从言论自由权利的基本概念出发,分别就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制和保护必要性、立法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言论自由;立法;规制;保护
一、言论自由权利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背景的学者和不同的国家法律框架体系下,言论自由的表述和边界往往是不同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9条中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内容。美国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言论自由为: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权利:包括宗教、言论和出版自由[1]。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认为言论和表述自由为:“主要的公民自由权之一。其含义是指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口头、书面、出版、广播或其他方法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这一自由权受到尊重他人利益之要求的限制,而他人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诽谤法、藐视法和其他法规加以保证的。该自由权还要受到尊重公共利益之要求的限制,而这些公共利益是由禁止污秽物出版法加以保证的。”[2]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权利也有明确规定,主要有第35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中的:“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7条中的:“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综合来看,言论自由主要是指公民在任何问题上均有以各种方式、方法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自由,以及从别人那里获得思想及信息的充分自由。它应包括任意发表言论的自由、接受他人言论的自由以及保持沉默的自由这几方面的内涵。
二、对言论自由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在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说,言论自由对推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正因如此,言论自由应当也必须进行立法保护。
1、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国的国民如果长期思想禁锢,从小就培养察言观色,按一定‘口径’发表言论,不敢讲真话,甚至已经不知独立见解为何物,长此以往,民族精神只能不断萎缩,靠虚骄的豪言壮语,是振兴不起来的”[3]。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其离不开公民的参与,公民的参与也包括对权力的监督。在有言论自由的社会,公民才有可能做到充分交流、监督政府和制约公权力。没有言论自由,民主政治将即刻停止运转。自古以来,专制君主们从未放弃过堵住悠悠众口的尝试,但是没有一次最后能够成功。现代民主社会的言论自由则可以起到监督制约公权力的作用,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政府之间建立起对话的桥梁。
2、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马克思曾经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4]人与动物不同主要是在于人可以思考,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独立的思想。每个人天生都对自己的思想有拥有权、自主权、支配权,言论自由作为思想自由的扩展与外延,天然的也享有这些权利。没有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体不能称得上完整。因此,言论自由来自于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如果政府剥夺或者不能合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这将不仅仅是对被剥夺言论自由社会成员人权的践踏,更是对他们作为人的意义和价值的一种否定。
3、言论自由是获取真理的必须途径。某一言论在没有公之于世以前,大家无法判定其荒谬与否。为了追求真理,唯一的办法是让大家在阳光下进行自主的认知、分析、思考,并且在独立自主的情况下,进行相互之间自由的交流、讨论、争辩,由此才有可能对其产生深刻的认识。只有充分保障这种自由,人类才能在各种精神活动中逐步认识真理、掌握真理,进而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而且,言论自由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说错话的自由,即便一个观点是错误的,对这个错误观点的交流与讨论,也可以促进人们对正确观点的深入认知与理解,进而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发展。
4、言论自由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言论自由为公民诉求和不满提供了一个出口,从而为社会稳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历史表明,没有言论自由的社会恰恰是最不稳定的,即便表面看似稳定,实际上也往往是危机四伏,当危机爆发时,整个社会就会陷于混乱,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城市暴动都能说明这一点。事实上,所谓的“异端”思想绝不可能被完全压制,人们总是会找到自己的手段和方法传播自己的认识和看法。日常生活中,制度化的表达自由,为大众提供了一个倾诉意见和不满的通道,即http://www.751com.cn便公民的意见没有被满足,其得到的心理安慰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其最后走上危害社会稳定的道路。
三、对言论自由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为顾及个人尊严和民主价值,所有国际和国内权利体系都承认对言论自由的有限限制,而且这些限制都得到谨慎地规定”[5]。笔者认为,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前提,一方面是要尊重社会公共利益之要求,另一方面要尊重他人利益之要求,例如诽谤、造谣、藐视等显然不属于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之列。
在法国《查理周刊》遭到恐怖袭击之后,法国政府对极端言论采取了果断措施予以取缔,法国总统奥朗德曾说,遇袭的《查理周刊》已获得“重生”,其价值观将活下去。针对这起袭击事件我们必须予以谴责,原因在于袭击者使用暴力回应挑衅的行为在现代文明社会是不可容忍的。但我们回过头来看《查理周刊》刊登挑衅伊斯兰教漫画行为本身的行为是否就是应该得到保护的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诚然,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但是在法律框架下任何自由都不应是绝对而无限制的,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恰恰是要在一定限度内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查理周刊》对伊斯兰教的挑衅可以被理解为对所有信奉伊斯兰教者的侮辱和嘲弄,而侮辱他人的信仰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他人人格的一种伤害,这样的行为与暴力应该同样是被反对和谴责的。由此可以看出,对言论自由进行立法规范,特别是明确言论自由边界是极其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