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等级”概念探究
一、“等级”的基本含义及其分类
一直以来,市民社会被视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总和,黑格尔改变了这种总括性的看法,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分割开来,实现了法哲学理论上的一大变革。市民社会理论包容了黑格尔早期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发现,是其集中体现。在黑格尔眼中,市民社会是一个个人之间利益分化的需要的体系。
不同于动物具有直接性的自然需要,作为精神的人具有主观特殊性,从而其需要具有特异性。同时,必须通过劳动的中介作用,生产出特殊物才能现实地满足人殊多化的需求。黑格尔认为“社会状况趋向于需要、手段和享受的无穷无尽的殊多化和细致化”[1]208,这种需要的殊多化和细致化导致了需要实现必不可少的中介---劳动方式的分化,即分工的细化,从而形成不同的职业。同时,由于人的资本、技能、体质、先天禀赋、教育状况等的不同,利己的人的财富状况也出现了分化。这些共同导致了市民社会中的个人分化并从属于不同的等级,这就是等级产生的必然性过程。
通过对等级产生必然性的描述可见,黑格尔的“等级”概念首先是一个和职业、财富状况相关的概念,在职业和财富状况背后,更是隐藏了资本、教育、体质、文化等更为宽广和深厚的背景。就此而言,每一个“特殊职业之成为一个等级,都是一种必然性,正如其他特殊环节、利益和职业之各成为一个身分或等级”[1]343.这样,由于市民社会日益细致的分工所产生的职业分化以及社会个人财富积累的差异化,就形成了各种各样不同的等级。
这种具体而微的众多“等级”,用今天社会学的术语应该叫做“阶层”.社会数量众多的阶层及阶层之间的合理流动是社会发展状况的指示器。这种数量众多的“等级”是一种特殊化的东西,并不是黑格尔主要关注的对象。黑格尔关注的核心只是普遍的理性的精神。理性之为理性,在于它是普遍的,是作为概念而存在的实存。这种理性( 精神) 依据绝对的否定原则,按照三一式自我创生自我演化,形成不同的概念作为环节或曰阶段丰富完善自身,最终又回到自身。概念本身是抽象的、无内容的,它要在自身与它定在的统一的基础上,用特殊化的内容来填补自身的空乏,从而现实起来。黑格尔强调从概念即普遍差别上来划分等级。
在法哲学的伦理部分,精神的发展内在必然地展现为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三个环节。与这三个环节相对应,黑格尔将市民社会分为三个等级。“从概念上说,等级得被规定为实体性的或直接的等级,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级,以及普遍的等级。”[1]212黑格尔所说的“实体性的或直接的等级”是“以它所耕种的土地的自然产物为它的财富”,以家庭和信任为实体性的伦理基础的等级,即农业等级。“反思的或形式的等级”就是产业等级,这个等级“个人都依靠自己”,“它从它的劳动中,从反思和理智中,以及本质上是从别人的需要和劳动的中介中,获得它的生活资料”.[1]214“普遍的等级”即“以社会状态的普遍利益为其职业”的所谓的公务员等级。这些等级共存于社会之中。
二、等级的历史性与逻辑性
黑格尔并不认为等级分化是市民社会兴盛之后才出现的一种现象。等级作为一个和职业分工、财富状况相关联的概念,古已有之。君主和平民、奴隶作为不同的等级,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古代的等级分化具有狭隘性,表现为等级种类的有限性、等级成员的相对固定性。等级种类的有限性指在古代很长一个时期内,社会分工的粗放性和社会个体财富状况的非差异性,等级的种类是有限的,只有统治等级、平民、奴隶等少数几种等级。等级成员的相对固定性是指社会中单个的人从属于哪个特定的等级往往是受出身、血统限定的,个人很难凭一己之力实现在不同等级之间的流转,从一个等级进入另外的等级。黑格尔在法哲学中就批判了柏拉图试图按照人的出身,由国家统一安排职业,分划等级的思想。
等级的殊多化是西方市民社会兴起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历史现象。究其原因,从客观的方面来说,如前文所述,在于市民社会的兴起,需要的殊多化进而引起的职业分工、财富状况不同等原因造成的。另外,“人是精神”,从主观方面来而言,可以说是个人独立,个体意识的觉醒。黑格尔强调市民社会中的人是“个别的人”、“私人”,都把自身的利益作为自己活动的目的。他们不像以前那样被固定于特定的等级。市民社会中的人作为个人,作为“精神”,具有特殊的任性,会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抉择,这是“最后的和基本的决定因素”,个人从属于哪一特殊等级,“以任性为中介,……对主观意识来说,具有他自己意志作品的形态。”[1]212从黑格尔对等级的论证中可以看到,他注意到农业等级是游牧等级由于生产资料即土地的自然固定性而形成的一个等级,也注意到农业等级是市民社会等级分类中最早的一个等级,是国家的直接开端,农业等级在市民社会的大背景下开始转为产业等级,这些足以证明黑格尔看到了等级产生的历史性。但是,黑格尔并没有严格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按照历史的逻辑来论证等级的产生更迭。如果黑格尔这样做,他就不是哲学家而只是历史学家了。黑格尔不是从直观的层面上而是从精神的自我创生、自我丰富、自我完成的内在必然性上来谈论市民社会的出现和等级分化的。精神的自我创生、自我丰富和自我完成也就是自由及其现实化的过程。黑格尔按照概念的辩证法,把自由分为逐渐上升的三个环节: 抽象自由---任性自由---具体自由。农业等级达到的只是抽象的自由。抽象的自由是无对象的空洞的自由。黑格尔所谓的抽象就是无内容的,直接的、自然的、被给予的意思。农业等级以土地的自然产物为财富,依赖的更多的是上天的恩赐。“农业等级由于它的家庭生活和自然生活的实体性,在其自身中直接具有它的具体普遍物。它在这种普遍物中生活着。”[1]248黑格尔又把农业等级称之为“实体性的或直接的等级”.市民社会超越了空洞、无对象的抽象自由,达到了任性自由,个人的主观任性、冲动、欲望成为个人思考和抉择的重要根据。由此,以产业等级作为构成主体的市民社会就呈现出“一切癖性,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的活跃着; 又在这一基地上一切激情的巨浪,汹涌澎湃”[1]197.黑格尔认为,任性的自由是无根据的,必须受到理性的节制,达到自由与其定在的同一才是真正的自由,即具体的自由。对黑格尔而言,只有国家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国家不但有大量的伦理规范,同时也是一个巨大的伦理建制。就此而言,处于任性自由阶段的市民社会必须脱离那种缺乏伦理秩序,单纯追求私利的状态,转向国家阶段。这样就形成了不是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是以社会普遍利益为职业的普遍等级,也就是常说的公务员等级。
三、市民社会: 等级的生产方式与等级意识
黑格尔的“等级”概念和现代“阶级”概念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又有很大的区别。现代的“阶级”概念是由马克思建立起来的。马克思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吸收转化了先前和同时代理论成果中的合理部分,立足于市民社会发育充分、等级划分明晰、阶级利益冲突明显的西欧资本主义社会,阐明了阶级学说。对马克思而言,阶级作为社会中有特定利益的人群共同体,首先是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一个概念。其次,阶级必然由于其特殊的生产方式形成特定的社会文化心理和应当具有的政治诉求,即特有的阶级意识。
虽然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但是马克思和黑格尔一样,认为人必须通过劳动获得满足需要的产品从而成为现实的人。在市民社会这一个人的需要殊多化的背景下,人必须通过他人的中介,同别人发生关系,获得他人的产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纯粹的个人即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是非现实的。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中介作用普遍发生或曰交往普遍化过程中形成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包含着马克思后来阐明的生产关系。马克思阶级划分的最终根据落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生产关系的核心之处。阶级冲突不可调和,阶级矛盾的消解需要的是对阶级自身的消灭即废除私有制。黑格尔强调从概念上来理解等级概念,把等级问题纳入他的整个理论框架中。他强调所有权。市民社会作为“一切癖性,一切禀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1]197的场所,是私人领域,奉行的是私有制。
正是由于市民社会中私人所有权,才造成市民社会中特殊化的需求、分工扩大、财富的不平衡,从而造成等级的殊多化。也正是在黑格尔对私有权的天然合理性的强调这一根源层面,他的“等级”与马克思的“阶级”概念有了巨大的差别。这种等级理论虽然具有巨大的理论价值,但却被他最为强调的精神发展的辩证逻辑所窒息,被他对所有权的强调所限制而没有走向更远。自从孟德斯鸠提出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不同国家特殊的地理环境因素影响甚至决定各民族、国家总体的社会文化心理、民族精神的形成之后,对国家、民族精神形成影响因素的讨论就扩展开来了。
在法哲学中,黑格尔也试图把不同等级的生产方式和其特定的等级意识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分析他们的内在联系。农业等级以土地这一自然物作为其“专属私有物”.土地的特性在于固定性,固定于一地不能移动。农业等级以土地的产出作为满足需要的手段,需要的是“客观的经营”而不是“偶尔的使用”.这样,土地的固定性和长时间的经营就“使游荡闲散的野蛮人的游牧生活回复到私权的价值状态”[1]212,丧失了等级空间位置上的流动性。对土地的经营需要勤劳,使“生地变为熟地”以保证出产。但是农业生产受自然界的气候、季节的影响非常大,所以“自然界所提供的是主要的,而本身的勤劳反而是次要的”[1]213.俗话说的“靠天收”正是此意。由此形成的对自然界的希望和惧怕形成了宗教虔诚,也形成了农业等级的缺乏反思的、不以自己意志为中介的生活方式即依赖心,还形成了简单的、不专心争取财富的“旧贵族的情绪”.
对产业等级而言,他们“以对自然物的加工制造”为职业。这种职业和农业等级的固定性不同,地域上相对自由,不是直接依靠自己所有的私产而生存,必须通过他人的需要和劳动为中介获得生活资料。这就要求他们具有反思和理智,通过别人的中介获得更多的私利。同时,黑格尔认为产业等级中的人都是以独立个人的面目出场的,不像农业等级以家庭作为实体性的伦理精神,他们具有很强的自由感。
普遍等级作为黑格尔“按概念来说”的一个等级,本身并不与某一特定的物质生活方式相关。市民社会本身的缺陷并不能完全被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所克制,从逻辑上说,市民社会必须上升到政治国家以达到现实的自由。在此,普遍等级展现意义。或拥有私产,或者由国家给予待遇,以免于参加直接劳动来满足需求,这样保证他们能专心追求普遍物,文护社会的普遍利益。
四、政治国家: 政治建构与等级要素
在国家阶段,黑格尔超越市民社会中的等级划分又纳入市民社会中的等级划分,重新设定了一种等级结构。对于任何国家的国家制度而言,黑格尔认为按照概念的本性,必然有立法权、行政权、王权这三种逐渐上升的权力结构。与之对应的,黑格尔又划分出三种等级,成为相应权力的执掌者。
王权是权力发展的顶点,黑格尔对其最先加以阐述。与王权相对应的是君主等级。黑格尔认为王权是内在发展出来的一个东西,是“自我确信的主观性,作为意志所具有的一种抽象的,也就是没有根据的、能左右最后决断的自我规定而存在,这就是国家中的个人因素概念”[1]296.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人,作为自为地存在的主体,即作为君主存在才是现实的,才无条件地具有真理性。黑格尔认为靠世袭制来保证正统性的君主,作为国家主权和国家人格的象征,必须能从真理本身而不是像历史上的权力者那样依靠外在的规定如占卜、星象等来作这种决断。[1]299这种决断是君主独有的任性,但又有内在必然性。立法权和行政权作为王权内在的环节,把市民社会中论述的农业等级、产业等级和普遍等级纳入进来。以王权作为国家建构的顶点,国家被黑格尔视为一个巨大的建筑,建筑的各部分充分发育,各自独立运行而又相互关联,向君主负责。
黑格尔认为行政权就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一般说来就是贯彻和文护已经决定了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1]287.与行政权相对应的等级黑格尔称之为中间等级。中间等级介于君主和私人之间,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是主要组成部分。这一中间等级基本上就是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中所提到的普遍性等级。这一等级向上给君主提供谘议,传达民意,向下按照君主的决定( 君主作为国家人格的象征,内在的包含了国家一切的政治法律设施和制度) ,利用审判权和警察权管理和文护社会秩序。中间等级从事的是客观的活动,必须具有知识和才能才能胜任,是国家意识和最高教养的体现。
立法权是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力。这种权力是普遍的,涉及的是法律本身。黑格尔认为,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应该是市民社会中的各个等级,即农业等级、产业等级和普遍等级。黑格尔在此处把农业等级和产业等级统称为私人等级,构成立法权上的“等级要素”.普遍等级参与立法以实现国家建筑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农业等级因其私产即土地的稳固性和长子继承制形成了这一等级对普遍利益的关怀和强烈的政治使命感,作为贵族参与立法。对产业等级黑格尔并不抱有好感。产业等级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1]309产业等级达到的只是任性的自由,“它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1]323这群无定形的东西并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所以产业等级需要推选智识之人作为议员参政,作为中介联系政府和个人与人民,达到这一等级“主观的形式的自由”.
五、结语
自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理想国家的建制以来,无数的后继者或整体或部分地提出他们对理想国家状态的设想。这些高悬上空的理想成为人们改造、建构现实国家、政治的不竭源泉和动力。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以自由及其现实化为出发点,在精神发展的逻辑必然性外衣下,包裹了他对理想社会状态的建构。在黑格尔理想中的国家里,君主作为国家主权人格的象征,以法律和民意为活动依据,在“御笔一勾”的决断活动中体现出理念的真实性。中间等级联系君主和人民,上传民意,下行管理,以普遍利益为目标,秉公行事。农业等级作为贵族参与立法,体现稳定的私有权带来的实体性的伦理意义。产业等级选派代表参与立法,勾通起普遍利益和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私利,中正和谐。人们也可以通过公共舆论和出版自由发表私见,聚集出理性的智慧,影响政治决策。各个等级作为中介,体现出在政治上的真正意义,“国家通过他们进入人民的主观意识,而人民也就开始参与国事。”[1]321市民社会中任性自由的缺陷也在国家的整体性、各等级各司其职,公利私利清晰和谐中达到真实的自由。
总体上说,黑格尔的政治理想并没有超越他生活的现实太远。他思考的处境不过是处于转型时期的普鲁士国家: 君主专制,土地贵族享有特权;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开始兴盛,人与人争私利无序混乱的市民社会正在形成中,人民要求享有更大的权力以文护自身的利益,各等级在国家政治中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共同组成具有超然性的普鲁士政治共同体。这一政治共同体被黑格尔视为历史的终点,是真正自由的实现和绝对精神的体现。马克思认为: “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才存在: 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的国家中已被消灭的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存在某种混合体,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居民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对居民的其他部分进行统治。德国的情况就正是这样。”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理想中的普鲁士国家不过是代表了历史的“过去”,而普鲁士的“未来”在于如北美、英国那样,资本主义的发展使政治国家处于私有制的统治之下,从而“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正是“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2]583 -584.黑格尔在理念发展的逻辑必然性的面纱下,限制君权,仅作为象征加以保留,给新兴的产业等级以政治话语权,护卫他们的利益,这是进步。
但是,也因为他以理念、自由至上的真理性来规划他的理想世界,而非从现实历史本身中发现社会历史的运动规律,并依照历史运动内在的“铁的必然性”指明人类社会的前进方向,终因离地面太远而被窒息。“道出他那个时代的意志,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的黑格尔应该会在内心中自诩为“伟大人物”.他确是伟大人物,毋庸置疑,但他却没有“使时代现实化”,因为他所说的和“时代的内心东西和本质”依然遥远。
参考文献:
[1]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张启泰,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1.http://www.751com.cn/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 第 1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