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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监管法律现状、问题及完善

更新时间:2015-8-14:  来源:毕业论文

消防产品监管法律现状、问题及完善

  一、公共安全视角下加强消防产品监管的重要性

  从公共安全的视角出发,消防安全至关重要

  文护消防安全是政府履行自身职责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文护消防安全,消防产品的安全至关重要。消防产品是重要的公共安全产品,是消防部队和人民群众预防和扑救火灾的主要工具,是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火灾现场防护、救生使用的产品,主要包括消防车、消防泵,灭火剂、灭火器、消防枪炮,火灾报警设备、固定灭火设备、抢险救援器材、建筑防火构配件等21 大类。消防产品的质量、安装、正确使用对于文护公共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据统计,30% 的火灾隐患是由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造成的。但现行消防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体系,在监管的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完善科学、不断适应社会需要的管理监督法律体系对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是加强消防产品监管的前提和至关重要的措施之一。

  二、现行消防产品监管法律法规的现状

  目前,对于消防产品生产、流通、安装、使用,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还有各个省的消防条例。

  从《消防法》等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来看,存在对消防产品监督的规定相对滞后、内容不完善、程序不规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不明晰等问题。由于相应法律法规自身的局限以及消防产品监管涉及消防工商质检等多个部门,综合执法的约束和可能需要移送司法的复杂性,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科学的、系统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产品监管法律体系。这样,质检、工商、消防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时缺乏系统的法律依据,执法时仍不能相互协作,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的监管效果还不理想。

  三、消防产品监管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一) 尚未形成消防产品监管的法律体系

  当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三十四,辣十五、辣十九、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等,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外,大部分法律法规只有部分法条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提出笼统简单的行政规定,还缺乏对涉外消防产品监管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衔接,对于缺陷消防产品的召回也没相应的规定,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系统。法律法规对于消防产品的关注和消防产品作为公共安全类产品的重要性之间的远没有画上等号。

  ( 二) 消防产品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明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法律在原则上规定了质检、工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但对三部门的职责具体内容、监督管理的方式、信息共享等具体内容未作规定,监管主体的责任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的相关内容虽然对主体责任的规定比《消防法》详细得多,但只对消防机构方面的规定更加具体,而对质检、工商方面的规定,由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局限性,对于这两者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

  ( 三) 消防产品的监管标准存在问题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在监管领域的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消防产品的准入规定有漏洞。在现实的操作中,消防机构对各经营、使用单位消防产品的生产厂家、形式认可、合格证及强制性认可证书进行了全面登记、造册。目前,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认证后现场监督检验是在企业中进行,被监测产品的标准可能与已进入流通领域产品的标准不符。对于这一问题,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在市场上或者企业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第二,某些消防产品的技术标准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步伐。这导致产品的功能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或生产出来的新产品无法使用。另一方面,技术标准水平还不够高,无法与国际标准接轨。第三,消防产品的质量检测标准需要统一完善。

  ( 四) 消防产品的监管程序不规范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由于消防产品的监管需要多个部门的综合执法,每个部门执法的法律依据、监管的内容、监管的要求有所不同,导致执法的程序也不尽统一,这必然给执法带来一定困难。

  ( 五) 消防产品的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备

  当前,消防机构十分重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实践操作中,政府部门“重效益、不重监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从现今涉及消防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来看,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具体实施人员的法律义务规定得还是比较详细,但对于每个领域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则规定得相对模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做了义务性的规定,但对政府不履行义务并没有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消防产品监管法律体系的探索

  ( 一) 完善消防产品监管法律体系

  有学者提出制定新的法律来弥补消防产品监管法制不完善的问题。从实践的角度看,这一观点不太现实。相比而言,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来不断完善这一问题,更具有实践意义,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是对法律的有效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是法律在执行层面的具体化,使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立法的目的得以真正实现。从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如果一个行为涉及两个部委以上共同操作,要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针对在监管中各部门协调执法困难,法律间缺乏一定的衔接。涉外消防产品的监管还存在空白,违法犯罪如何移送,缺陷产品如何召回等问题可以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来加以规范,应该结合已有法律法,制定消防产品的监管法律体系,使消防产品监管有法可依。

  ( 二) 明确消防产品监管的主体责任

  完善相应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当前消防产品的三大监管主体的监管在职责分工、责任内容、监管方式上进一步细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监管,确保生产的产品达到相应的标准,建立全国联网的文修点,对消防产品的质量提供有效保证; 工商部门具体监管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监管销售单位严把进货、销售的环节,销售人员应接受一定的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产品专业知识。消防机构负责辖区内使用着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社会的需求对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进行规范。

  ( 三) 统一明确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

  目前,应立足于现阶段产品的发展需求,完善产品的准入标准,紧随市场需要修订新的技术标准。同时,消防产品的三大监管责任主体应联合,与消防产品的技术标准管理部门一同及时完善、统一、修订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使之尽快与国际接轨,确保消防产品这一重要的公共安全类产品在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的质量得到保证,符合实际的需要。针对消防产品在不同领域的要求,制定消防工程检查验收标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最终得到保证,使对其的验收检查有据可依。

  ( 四) 统一规范消防产品的监管程序

  当前,对于消防产品的监管工作,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比程序规定要多。针对目前综合执法的复杂性,通过立法,统一协调消防产品监管三大责任主体的执法程序,使其执法有章可循,责任明晰,分工明确,确保监管工作各行其责。同时,通过立法,赋予各责任主体相应的强制执行权,加大执法力度,使监管能得以有效实施。

  ( 五) 完善消防产品的监管责任和追究机制

  当前消防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大多设定的是行为模式,对于后果模式的规定较为缺失。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对其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有效的监管,把消防安全责任制从上到下层层落实; 强化内部、社会、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 同时,也要完善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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