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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案件中的问题与改进策略

更新时间:2015-8-29:  来源:毕业论文

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案件中的问题与改进策略
  经济犯罪的主体较为特殊,一方面是熟悉经济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另一方面以协谋方式出现的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由于经济犯罪直接侵害了公私财产权,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打击经济犯罪,检察机关更应该从司法会计领域运用财务及法律知识来协助案件侦查,围护法益主体的利益。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功能探讨

  司法会计鉴定在诉讼活动中以会计学、审计学等知识为媒介,对经济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审核鉴定的技术活动,在审查、计算、验证、鉴定等过程中为司法工作提供技术参考。从含义上来看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属于诉讼活动中的技术性工作;二是在案件侦查中提供解决财务会计问题的鉴定意见;三是以司法机关为主体来协助工作。因此,作为司法技术手段,首先要在法律属性上隶属于司法活动,其次是满足刑诉法的要求,从启动到执行都要遵循法定的条件。最后是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推理要符合逻辑,在判断中又是由个人意志参与其中的,因此需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要求。可见,对于司法会计鉴定功能的探讨,主要表现在:一是帮助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更好地判断案情。司法实践是法律工作者以眼光和思文来判断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间的对应关系,并从还原事实真相上作出客观的推断过程。司法会计鉴定就是通过财务专业知识,将司法活动中的财务问题进行鉴定,以形成鉴定意见,满足案件的侦查及审批。二是对诉讼活动中的财务事实进行补充。对诉讼案件中的事实的认定,既需要相关专业知识储备和经验的积累,更要从会计专业视角,依托真实的凭证、证据来补充经验法的不足,帮助法官做出正确裁判。三是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补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从自身专业知识上来进行证据的解读和认识,并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以鉴定意见的方式来呈现给诉讼各方当事人,对于提升控辩审三方对证据的理解和做出公正的判决起到重要的补强作用。

  二、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案件中的问题
  
  经济犯罪多以财产侵犯、破坏经济秩序、渎职等类型为主,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环节,司法会计人员的工作重心是查找、发现证据,并运用技术手段来固定和展示证据,以协助案件的有序推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为经济犯罪审查提供证据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鉴定机构的主体存在职责不清、性质不明的不规范现象,特别是在侦鉴、审鉴的衔接及工作中,由于监管协同机制不完善而导致的多重鉴定问题,使得鉴定结果分歧难以协调,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还贻误了侦查时机;还有些鉴定机构自身机制设置不合理,在管理及运行上较为无序,特别是硬件仪器设备的分散、导致鉴定人员工作绩效不高,也影响了整体技术优势的发挥,造成了人、财、物的浪费。

  二是在鉴定权及鉴定人上的分歧较大,诉讼法在鉴定人员职责上提出"专门知识"的人,对于鉴定机构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认证等还不完善,有些检察系统在人才配置上不到位,影响司法鉴定权;而有鉴定权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部门间的调动,后续手续难以有效衔接;对于鉴定人权利义务的明确不够,甚至在法律规范上缺乏统一的管理,不仅影响了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也不利于鉴定人员的管理及成长,严重影响鉴定工作质量。三是鉴定要求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的说明。对于鉴定人员送检的报告,有些语言陈述过于笼统。四是鉴定的依据全面、不充分。针对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鉴定中所引用的证人证言、陈述、辩解等不能直接纳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中,特别是未经确认的有关财务证据,在未经鉴定的条件下其可靠性是有待证明的;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中所引用欧诺个的依据是与案件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财务,需要对其进行检验后才能作为财务会计事实,而不能直接引用来做出鉴定意见。五是缺乏统一的司法会计技术标准,特别是对于同一类型的财务证据所做出的不同的鉴定意见,针对司法会计实践中引用标准的合法性,有些问题还无"法"可依,甚至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还存在分歧。

  三、改进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的应用建议及对策

  针对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案件审查中出现的问题,在解决对策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司法会计鉴定实践应该依法进行。对于鉴定机构的设立与运行,要从法律规范上加以整顿,明确职责、完善规章,特别是对于不同地区间的鉴定机构的监管与调控,要从人才上、技术上、设备仪器的配置上进行协同优化,避免部门分割及地方保护主义,发挥整体技术优势,为经济案件的审查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严格落实鉴定权、鉴定人职业鉴定资格审查,健全执业资格准入制度。针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管理问题,要从司法部门进行统一调配,特别是公、检、法三系统要在案件审理中做好分工与协同,规范案件审查流程,健全法制,避免多头鉴定出现的矛盾。对于鉴定人员权利义务的保障,要从制度上构建成长环境,提升鉴定人员的工作态度及责任感,引入鉴定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鉴定质量。
  
  三是对鉴定案件受理进行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鉴定要求的申明,受托鉴定人员可以通过案情介绍等途径来与送检人员一起修正鉴定要求,对于超出鉴定人员自身职责的行为要坚决拒绝并说明理由。四是对于鉴定依据的明确上,要从案件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的选择及梳理上,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来推进鉴定依据的充分性和科学性。加强对办案人员司法会计知识的培训,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原理及工作氛围进行学习,以避免过度依赖司法会计鉴定来侦查案件。五是对于鉴定意见及鉴定报告的生成进行专门的审查,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进行协同鉴定,坚持鉴定人员的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不能超出自身职权而越权鉴定。五是强化对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工作的制定,特别是对证据的提取方法、对比实验、鉴定手段及综合判断的用语等,要从司法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化中来规范鉴定工作,为客观、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齐金勃。论司法会计鉴定客体、对象及其标准体系[J].会计之友。 2012(03)。
  [2] 赵如兰。司法会计鉴定对象探讨[J]. 中国司法鉴定。2012(01)。http://www.751com.cn/
  [3] 黄海燕。我国检察业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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