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刑事政策弊病的反思
严打即国家在社会治安情势严峻时为打击某几类严重刑事犯罪而制定的,由司法机关为主要执行主体的,以依法从重从快为基本要求的一种具体刑事政策,其以运动、战役的形式存在。我国共经历了四次严打,分别是1983年、1996年、2001年和2010年严打。
其中以83年严打声势最浩大、影响最广、打击力度最强,之后的严打力度逐渐减弱。在我看来,“严打”政策在当时的社会虽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条件的合理性,即:当时社会局势动荡、刑事犯罪严重、人民安全感较低、犯罪率达到高峰等,同时还有我国自古崇尚严刑峻法等一系列理论上的必然性,但其造成的确切其实的不良后果的现实和其存在的弊端足够引发人们反思,不容忽视,先从以下几方面论其弊病:
一、法的界限
严打刑事政策最致命的的问题就在于其超越了法的界限,86年严打中《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对流氓罪等严重危害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同时”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决定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刑法的渊源只能是成文实体法律规范,决定高于法律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司法过程中公安、检察院、法院公然合体,共同审问、共同定罪,一次定刑,将司法部门的相互制衡、监督作用成文一纸空谈,甚至定罪论处一度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法律何在?
二、两对关系
(一)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是指刑事政策以其特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所实现的每个人都得到公正对待的价值;效益价值即对有限资源加以配置,争取以最小的成本投入实现威慑和预防的目标。严打过程中《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中规定犯罪分子上诉期限和抗议期限由十日改为三日,严打刑事政策强调“从重从快”,追求效率是必要的,但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必定会丧失一定的公正,当丧失公正到达一定的程度的时候,效率也失去其意义。严打中一律就高不就低、片面强调“快”“重”、忽视刑罚区别对待等问题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轻罪、重罪一律重判,从重罪上讲是实现了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然而对于轻罪重判却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本来欲犯轻罪的人却因惩罚的相同性而选择了重罪,而过于严厉的刑罚造成罪犯强烈抵触情绪,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处理好公众和效率的关系尤为重要,在做到公众的前提下,达到效益的最大化。
(二)罪前预防和罪后打击的关系。罪前预防和罪后打击都是减少犯罪的重要对策,罪前预防强调消除犯罪动机,防止犯罪发生,罪后打击强调惩罚犯罪以发挥刑罚威慑作用,也达到一定预防的效果,然而处理不好二者关系,对两种手段不能有清醒地认识则会出现严打时期过分强调刑罚作用而致其负面影响扩散,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现象。
“进忠有三术,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尤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行而责之即刑罚固然重要,惩治犯罪以伸张正义,然而80年代我们狠杀了一批、狠罚了一批,但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值得反思。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不能消除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就不能从根本预防犯罪,而过于严酷的刑罚引起的抵触情绪,反而出现罪犯监狱化、罪犯再社会化的现象,刑罚固然好但也应注意其公正性、确定性和教育性的特性。另一方面,罪前预防可弥补最后制裁的不充分性和有害性,以消除犯罪动机和犯罪机会可最大减少犯罪危害,是治理犯罪的治本之举。同时也要意识到罪前预防仍须罪后刑罚为后盾和保障,既要认识到预防的作用也要发挥刑罚的作用,处理好其二者关系、多方面多角度综合治理犯罪尤为重要。
三、刑事政策从制定到实施的过程
(一)制订和执行。一项刑事政策的制订应遵循科学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而其实施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基本可以分为执行准备、执行实施与执行总结三大阶段,为减少执行风险、降低执行成本,往往选择有代表性的局部地区进行政策试验,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进行验收,解决遗留问题。然而严打刑事政策制定时虽从当时犯罪率高的事实出发,其片面强调“快、重”一律就高不就低等违背科学原则、法治原则,过多受领导人意志影响,未进行深入实证研究,不计后果的盲目实施,其结果效果可想而知。
(二)评估。刑事政策的评估是衡量刑事政策效果的重要途径,同时为刑事政策的运行方向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公众对政策的正确认识。1983年严打后不到10年,90年代犯罪率猛然抬升,对此不做好后期评估以通过犯罪率、被害率及再犯率进行衡量来寻找其根源问题,反而继续盲目严打,为出现的问题找客观原因来增加自身合理性,我们严打为的是什么,不就是减少犯罪的结果么,我们不对结果进行评估又如何证明政策是合理的,付出的成本是值得的。http://www.751com.cn/
四、展望
“严打”刑事政策在当时局势动荡、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确有其现实条件的合理性和理论上的必然性,但是透过其发展历程、后期结果我们应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敢于自我批判是进步的开始。完善刑事政策的制订及执行过程、加强后期评估,在法律的框架内,综合适度运用各种手段治理犯罪,以实现公平正义,建设法治、和谐社会。
在我看来,我们的未来之路不是盲目的追求西方的“轻缓化”,也不是一味模仿德日法系的“严而不厉”,轻缓之路任重道远,我们要结合国情、审时度势,在法律框架内坚持“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理性认识犯罪、对待犯罪,走向文明、人道主义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