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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事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更新时间:2015-9-2:  来源:毕业论文

我国军事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自人类社会出现战争开始,文护国家国防和军事利益的军事法制也相伴而生。我国军事法的发展历史可追溯至红军时期,在战争年代开始发展,在新世纪不断走向成熟。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及其军事机构在着重进行革命战争的同时也陆续颁布了许多军事法令法规,包括军事纪律法规、军事训练法规、军事人事法规、军事经济法规等。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军事法的各项法律制度页不断发展和完善,内容也更为充实,涵盖范围更加广泛,军事法体系逐步形成和完善,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也更为突出。

  一、军事法地位

  根据我国 1982 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下设行使行政权的国务院、行使军事权的中央军委、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这四个机关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权利体系。我国军事权的行使是与行政权和审判权以及检察权是并列的,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将军事权并入行政权的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军事法所具有的独特法律地位,是由我国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

  二、立法体制 理论探索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合理的立法体系。在 1997年审议通过的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国防法》的颁布施行,填补了国防立法的空白,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奠定了基础。另外《立法法》也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的立法权限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根据我国《立法法》第 93 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同时,为了落实《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军委据此于 2003 年 4 月 3 日颁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从而从制度上、程序上进一步完善了军事立法制度,保证了军事立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有序开展。

  三、理论探索
  
  军事法的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支撑。1987 年,张友渔在为《中国军事法学》一书撰写"序"中重申:"在《中国大百科全书 ? 法学卷》的前言中,我和潘念之同志就一致认为,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军事法学是我国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这是对于军事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的肯定。

  而且 2001 年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学科体系划分中,军事法学被列为军事学 14 个一级学科之一,下设 5 个二级学科。

  对于军事法的体系的构成,不同的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看法不一。周健着的《军事法论纲》一书中认为我国军事法部门包括三大类:国防法类(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核心军事法类(军事行政管理法、军事训练法、军事人事法、军人优抚和社会保险法、军事经济法、军事刑法、军事司法)和战争法类;张山新主编的《军事法学》一书中则认为我国军事法的体系构成为:国防法律制度、军事行政法律制度、国际安全和武装冲突法律制度四类。虽然观点不同,但是,对于军事法体系的探讨推动了军事法的理论不断走向成熟。

  四、我国军事法建设现状

  2007 年召开的建军 80 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我军已经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

  首先,军事法数量已经达到一定规模。据不完全统计,在法律层面,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 17 部。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已经制定了 97 部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达 200 余部,军委总部以及各军兵种和军区有权制定的军事规章,数目多达 3000 余件。

  其次,军事法律法规齐全,涵盖范围广泛。法律层面上,我国制定了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国防法》在内的多部法律,其中包含《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等等;在军事法规方面,我国有着《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事训练条例》、《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政治工作条例》等 1;在规章方面,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制定了数千件军事规章,例如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印发的《国防奖学金发放和管理办法(试行)》、总参军训部、军务部,总政干部部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普通高等学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定(试行)》等。各级军事法律规范形成了衔接紧密,有机协调的军事法律体系,军事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之间位阶明确,层级鲜明,和谐统一。

  第三,各级军事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和谐统一的整体。目前的军事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根本的,国防法作为军队建设的基本法是军事法律体系中的根基,中央军委制定办法的条令条例是军事法律体系的主体,"盖了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兵役制度、国防动员、战备训练、军事勤务、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军费管理、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文护军人合法权益以及对外军事交流与合作等各方面" ,军事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参考文献:
  [1] 丛文胜 . 人民军队法制建设八十年 [M]. 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7.http://www.751com.cn/
  [2] 陈耿、傅达林、张守学 . 改革开放 30 年的中国法制建设 [J].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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