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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更新时间:2015-9-15:  来源:毕业论文

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领土争端现状

  我国当今的领土争端问题主要存在于南海和东海,岛屿争端逐渐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矛盾焦点。南海,在国际上被称为南中国海,因海洋生物资源丰富,海底蕴藏大量油气资源,导致这一区域成为兵家必争之地,我国在上世纪就已经在南海划定九段线,确认了海域内诸岛屿的主权,但因种种复杂原因,我国南海相当一部分的岛屿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窃取,九段线名存实亡。不仅仅在南海存在与诸多国家的领土争端,东海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中日钓鱼岛问题构成了东海区域危机的主要内容,较南海问题而言,钓鱼岛争端的矛盾更加突出,钓鱼岛自古以来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战后,日本窃据钓鱼岛,妄图将该岛据为己有,我国为保护领土完整,一直进行不懈的抗争。一直以来,我国致力于通过政治协商与谈判来解决领土争端,我们相信在国际法日益健全的今天,领土争端问题已经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二、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分析

  现今国际上所承认的领土取得方式是先占,即对于无主地的长期有效占领。很明显,先占成立的前提是该土地属于无主物,如果该地已经为他国有效占领,则不适用先占。另外,先占的另一个条件是长期有效的占领,即官方在宣示主权后必须实行有效统治,如果仅仅是短暂的滞留,则不符合先占原则。如果对我国南海和东海的岛屿争端追本溯源,我们可以从史料得知,早在明朝时期,中国政府便派遣探险队登上南海九段线以内的岛屿,对其实施有效占领并宣示主权。钓鱼岛也不例外,据我国史料可证明钓鱼岛在明朝以前就已经被我国所探索,明代已把钓鱼岛纳入其版图内。另一方面,我们从日本史料得知,在甲午战争之前,日本特务机构曾派遣间谍到钓鱼岛及其海域周围进行调查、巡视,同时策划把钓鱼岛划入日本管辖之下,但在一番探查后,日本自己也得出钓鱼岛已经处于清朝统治范围之内,因此日本便打算通过一切阴谋手段将钓鱼岛夺过来,这在日本官方也有所记载,南海问题也不例外。从上述史实可知,我国是东海和南海无主岛屿的先占国,对诸岛屿实施了有效占领,日本及越南等国家非法侵占我国岛屿是破坏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是不符合国际法要求的,是一种非法行为。因此根据国际法先占原则,南海和东海的争议岛屿无疑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先占制度之外,国际法有关领土争端的另一个法律依据是时效取得,时效取得的大致含义是一国占有他国的领土,经过长期和平的有效管辖后,该领土归该国所有的制度。有关时效取得的说法争议颇多,时效取得的前提是有主地的占有,也就是说一国通过侵略战争或胁迫割地等非法方式取得他国领土。这表明,时效取得的先决条件就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认可了时效取得是不是就意味着侵略战争的合法化?围绕着这一问题,时效取得的概念也随之丰富,即在占领有主地的同时,还要求占领国对该土地实施长期和平有效的管理。这种说法是对时效取得说服力的补强。但这一说法仍有其漏洞,如果该地是人烟稀少的区域或者对占领地人民灌输殖民统治思想,使该地人民思想被麻痹,这样一来,长期和平有效的管理也是可以实现的。钓鱼岛作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因岛屿面积狭小,环境相对恶劣,不适宜人类居住,因此岛上没有人类开发的足迹,也就不可能有人的反抗,而日本对该岛“和平”窃据多年,难道按照时效取得的说法,钓鱼岛就归属日本所有了吗?况且在钓鱼岛被占据的这些年,我国政府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证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足见是否从法理上来说,日本占据钓鱼岛都是非法的,南海各岛礁亦因生存条件恶劣而无人居住才被南海诸国有机可乘,因此钓鱼岛的国际法原则同样适用于南海各被占岛礁。另外一个例子是台湾,由于内战等历史遗留问题,台湾及澎湖列岛长期被国民党占领,近年来,台独分子更是叫嚣台湾独立,大搞“两个中国”的言论,由于种种复杂的现实条件,台湾未能光复的时间已长达近七十年,在这期间,由于日本殖民思想的灌输以及国民党的有效统治,台湾人民既没有抗议也没有起义,按照时效取得的说法,台湾难道可以独立了吗?因此,我们认为时效取得的论点是有漏洞的,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这一国际法原则不能覆盖领土争端的所有情况,我国对时效取得也是未予承认的,日本占据我国钓鱼岛无法理可言,南海诸岛亦是如此。

  三、领土争端的解决途径

  对于领土争端问题,很多国家会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我国对于提交国际法院的方式是持回避态度的,这是为国家安全的角度去考虑,如果国际法院不能公平裁判,我国将处于被动地位。但我国的领土取得方式是完全符合法理的,因此可以通过双边谈判依照国际法原则解决领土争端问题,防止任何国家实施单方面行动,做出有损于我国领土安全的举动。由于领土争端问题错综复杂,往往不是一个方面就能解决的,在国际法途径之外,我国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这一建议是基于我国领土取得方式的正当性和他国占有的现实性的基础上,是有效缓解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摩擦的重要手段,我国愿与周边各国一道开发岛屿及其附近海域资源。为了实现共同开发,我国领导人数年来不断为之努力,在与一些国家的反复谈判中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在斡旋的同时也要坚守原则,不能无底线的妥协退让,在坚持国际法前途下,做到有理、有力、有节,并积极主动的寻求领土争议解决方法,在与周边国家的的国际关系中,我国应始终紧握主动权,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础上文护国家领土主权和安全并有效解决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因此,不论是法律途径下的双边谈判还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我国都将不遗余力的推动区域内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与毗邻国家间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8(2)。http://www.751com.cn/
  [2]李金明。南海争端与国际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3.
  [3]陈泽宪。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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