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输出的历史与典型案例
法律输出是以本法域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由本法域官方或非官方组织、人士进行或推动目标地区、目标法域或国际社会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文化与本法域趋同,或者虽然暂时不能趋同,但至少不损害本法域前述利益最大化的制度性或非制度性安排或活动的总称[1].作为迄今为止唯一的超国家组织,欧盟显然集法律输出的成果与平台于一身。因此,有必要从多个视角对欧盟法律输出进行研究。
一、欧盟理念与欧盟法律输出的有利条件
与国家、国际组织及国家法和国际法相比,多边主义、良法善治、全球治理是欧盟的基本理念,并对欧盟法律输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多边主义是指欧盟成立、运作本身就是建立在多边主义基础之上的,其宗旨也是以欧洲各国合作的多边主义形式解决欧洲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如政治上联合抗苏 (俄) 抗美、军事上避免战端重开、经济上共同发展繁荣 (包括共享国内市场、共同资源配置、共同货币政策等) .因此,多边主义成为欧盟的重要理念,并因此对欧盟法律输出产生了重要影响: ① 在欧盟层面,欧盟法律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全部环节,从欧盟各机构的组成方式、决策机制到欧盟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公务员的选任方式等,无一不体现着多边主义的协商、协作与合作精神; ② 在对外方面,欧盟通过 《洛美协定》 《科托努协定》等使欧盟 (包括欧盟前身欧共体) 与七十余个亚非拉国家达成内容广泛的经济贸易合作协定,在全世界数十个到一百多个国家之间建立了有效稳定运行、大体公平互利的多边经济贸易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成为温室气体减排的严格执行者、主要领导者和积极推动者[2],对多边主义做出良好的诠释和实践。
良法善治是指经过纽伦堡审判和自然法的回归,欧洲人逐渐认识到了普遍的良法善治是国家间共享和平繁荣的基本条件,因而良法善治成为欧盟的内在理念和法律输出、特别是对内向欧盟各成员国进行法律输出的指导思想。鉴于欧盟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源地,在法律治理、政党政治等方面有着数百年的历史经验,因而欧盟及欧盟法必然是良法善治,而且是超越国家及国家法层面的良法善治。只有这样,才能使各成员国自愿让渡国家主权,才能在欧盟各成员国公民中形成内心确信,才能保证其超国家权力和超国家效力的有效运行。总体而言,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欧盟法及其前身欧共体法、欧盟对内对外法律输出的发展历程及前述三者的不断壮大本身就是良法善治的结果。
全球治理是指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打破了国家主权和国家边界的限制,设立和实现了跨国公民权、跨国政党与跨国议会等政治权利、跨国劳动权等社会权利,通过统一市场、单一货币、欧洲央行等跨国经济权力、经济权利与经济治理实现了超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治理模式,通过法律创设了国家公民不依赖于其国家法而依赖于欧盟法的权利,通过欧盟平台为国家及其国家区域、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等相互之间及它们通过欧盟进行法律、政策与治理的互动提供了渠道,并通过欧盟、欧元的示范效应及欧盟和欧元区的不断扩大,在人类从统治 (government) 走向治理 (governance) 、从善政(good government) 走向善治 (good governance) 、从政府的统治走向没有政府的治理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 (global governance) 的发展过程中[3],欧盟及其成员国再次走在了世界的最前列,必将成为欧盟法律输出的增长点和全球法律输出的新方向。
与国家法和国际法相比,以超国家法为主要特色的欧盟法律输出具有以下几个有利条件: ① 从法律输出起点来看,欧共体和欧盟的最初成员国都完成了法律近代化和现代化,在法律治理、法律思文、法学研究等方面都高度成熟,甚至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创始成员和典型代表; 加上欧共体法和欧盟法一开始就意在超越国家主权、实现欧洲融合、甚至建立欧洲合众国,因而欧盟法 (欧共体法) 一登上历史舞台,就以超越国家法和国际法的姿态,成为一种全新的法律治理和法律思文模式,起点很高,路径独特,堪称全球唯一; ② 从欧盟法律自身发展来看,由于欧盟法是在调和、折衷其若干成员国家法律、国家主权与法律治理的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就代表了不同法系、不同发展水平国家法律治理的最大公约数,其所关注的问题往往更具有国际代表性,因而与其他国家法和国际法相比,具有更大的普适性,能够减少法律输出时遇到的阻力; ③ 从非法律因素方面来看,欧盟 (欧共体) 成员国家渴望联合自强,以获取政治经济法律一体化的收益,其他国家如中国出于地缘政治或国家间纵横捭阖的需要,都希望欧盟法律输出成为本国法律输出的非敌同路人,为欧盟法律输出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二、欧盟法律输出的历史脉络与主要成就
1. 欧盟法律输出的历史脉络
欧盟不是一天建成的。它是欧洲国家联合进行法律输出的结果,是欧洲国家单独或共同就其向欧盟内外法律输出进行博弈的平台,因而历史脉络较为复杂。概括而言,欧盟法律输出的历史脉络或历史主线包括达成欧洲联合共识、渐次推动欧洲联合、超越国家主权运行与欧盟层面法律输出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大体按照时空顺序运行,但因为超国家法律输出的复杂性,有时也交叉并行。
达成欧洲联合共识是指,欧洲人在继承历史上圣·皮埃尔、卢梭、伏尔泰、康德、雨果、拿破仑等人的欧洲联合思想之后,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急剧衰落、互不信任、处于两个超级大国夹击之间、殖民地纷纷独立使得其海外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被大大压缩并面临美国等激烈竞争的紧迫情势,在充分考虑到欧洲联合后可能带来的种种收益 (德国希望通过在 "统一的欧洲"中发挥领导作用和重返国际舞台,并消除其他欧洲国家对其军国主义死灰复燃的疑虑; 法国希望通过发展与德国的双边政治关系,并逐步恢复昔日的地位与荣耀; 意大利不想错过欧洲联合的 "头班车"以免脱离欧洲主流社会而成为二流国家;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欧洲小国则希望以此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后[4],欧洲人迅速将欧洲联合的理想变成现实。
渐次推动欧洲联合是指,在欧洲联合及欧盟建成的过程中,欧洲选择了一条先易后难、稳中求进的渐进路线。在联合领域方面,优先选择了对促进欧洲联合、统筹能源配置、避免战争再起具有决定意义的战略资源煤钢、关税与共同市场; 在此基础上推动机构合并,促进合作升级,然后以欧盟为对内对外法律输出的基本平台,将合作领域从经济领域向代议制政治 (欧洲议会) 、跨国政党等政治领域、司法审判 (欧洲法院) 等司法领域、环境保护等生态领域、劳动就业 (工作时限、集体解雇) 等社会领域、对外输出 (如 WTO 中的单独关税区地位) 等欧盟外扩展,欧盟法律输出由此得以全方位纵深推进。
超越国家主权运行与欧盟层面法律输出往往相互交织、并列并行。它是指,欧盟自其最初雏形---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时起到欧盟建成之后,都一直以超越国家主权的形式进行对内外两个方向的法律输出。通过成员国的主权让渡和签订基础条约,使之成为欧盟的一级立法,成为欧盟对内行使超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础; 然后,在此一级立法基础上,通过欧盟的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等形成二级立法,对内向欧盟各成员国进行法律输出,对外向欧盟以外的目标法域进行法律输出,借助欧盟在对外法律输出和对外法律输出博弈中与其他国家 (经济体) 和国际组织等达成有关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基础,再次对内向欧盟成员国以一级立法或二级立法的形式进行法律输出。
2. 欧盟法律输出的主要成就
欧盟法律输出的主要成就有: ① 超国家法层面,开创并壮大了崭新的法律类型---超国家法,融合两大法系,突破国家主权限制,设置超国家机构欧洲议会,使公民主体资格突破国家法层面的限制,建立超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安全和外交机构; ② 国际法层面,在 WTO 中创设单独关税区成员类型,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谈判,丰富了国际法的主体资格、缔约程序等内容; 而欧元及欧元化开辟了区域货币合作、国际货币发展的新路径; ③ 国内法层面,欧盟法丰富了欧盟成员国家的法律渊源,甚至成为欧盟成员国法律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在特定领域为欧盟公民提供了欧盟层面的法律救济手段,使得成员国之间在国家法层面、使联邦制成员国的联邦法与州法之间面临某种程度的竞争,从而促进了各成员国法律与欧盟的良性互动发展; ④ 法律输出层面,设置非殖民化的入盟附加条件,使得西班牙、葡萄牙两大殖民地帝国最终放弃了其全部海外殖民地,促成了欧洲法律输出历史上负面后果的自主改正; 通过对内和对外两种法律输出模式,欧盟法律输出成功地使自己在成员国国内和国际社会中获得承认、逐步扩大影响及适用范围,建成了超国家法的自我生长机制,丰富和发展了欧盟法律输出的模式、文度和方式; 开始新一代自由贸易区建设,重点推进服务、投资、竞争、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市场开放、消除非关税壁垒、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贸易[5]; ⑤ 具体制度层面,欧盟法中的辅助原则、比例原则、欧元货币的决策机制、欧盟公民制度、非殖民化入盟条件及其在西班牙和葡萄牙入盟过程中的实践等,都为人类法律文明做出了重大的前瞻性探索。
三、超国家组织视角下的欧盟法律输出
"自 1952 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建立以来,欧盟历经关税同盟、统一大市场、经货联盟等发展阶段,其外交、防务及社会各领域的联合均取得进展,欧元成功流通,统一司法区正在形成。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综合实力雄厚的国家联合体。"这一发展过程本身就是欧盟法律输出的历史性发展证据。
1. 超国家组织欧盟法律输出总览
由于超国家性质,欧盟法律输出包括欧盟的对内 (向成员国) 法律输出和对外 (非成员国、非欧元区国家或经济体) 法律输出以及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以单独关税区出现的欧盟对外法律输出三个方面。
欧盟的对内 (向成员国) 法律输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 组织建设方面,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逐步建立了完整的超国家机构,包括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外交署、欧洲法院和欧洲审计院,大大方便了作为一个超国家层面的单独关税区的对内对外法律输出; ② 制度建设方面,形成了以条约、条例、指令、指南、建议、意见和判例为法律渊源的欧盟法律体系,在外贸、农业、关税等领域以欧盟法取代成员国法律,实现了欧盟范围内商品、人员、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开业自由,建成了统一的超国家货币---欧元,创设欧盟公民权利制度、欧洲移民制度、欧洲难民庇护制度,直接影响相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有关立法与实践[6]; ③ 成员发展方面,数量逐渐扩大,最终确立了成员国 (现有 28 个) 和欧元区国家 (现有 18 个) 两种成员并行发展的模式。通过这些法律输出活动,从组织保障、制度创新和成员发展方面加强和发展了欧盟作为超国家机构的法律输出主体之有利地位。
欧盟对外 (非成员国、非欧元区国家或经济体) 法律输出主要表现为: ① 组织建设方面,加大自由贸易法律输出力度,提升贸易自由化水平,与美国积极构建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 ,以便建设成为比 WTO 水平更高的自由贸易组织; ② 伙伴发展方面,努力拓展自由贸易新伙伴,以欧盟区名义,积极参与和推动 WTO 框架内的多边贸易谈判,跟南锥体国家、非加太国家、地中海沿岸国家和智利、南非、墨西哥等商签联系协定、自由贸易区等,加强欧盟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互动,推动欧盟法律输出; ③ 输出领域方面,积极规划和占领法律输出制高点; 如 2009 年将进出欧盟的外国航空公司纳入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企图借助《京都议定书》中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强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全球优势地位,以便主导相关国际立法[7]; 此外,欧盟还成功地将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基本人权、良法善治等内容纳入与南锥体国家、非加太国家、地中海沿岸国家等国家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中,从而借用经济贸易的手段,扩大法律输出领域; 2012 年,欧盟以反对派受到打压为由,联合对白俄罗斯采取召回驻大使、禁止其高级官员入境和冻结其资产等单边强制性法律输出。随着欧盟实力的进一步增强,欧盟对外法律输出中新领域、包括非经济领域中的份量将会越来越重,动作将会越来越多。
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单独关税区是欧盟对外法律输出的制度基础; 同时,它本身及其运行也是欧盟/欧洲法律输出的结果。首先,单独关税区制度是 《哈瓦那宪章》中 "不对实质性政治性事务做判断"的一项制度性设计,是 GATT 创始时为欧洲殖民地专门设置的制度,以便将其纳入 GATT 范围,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8],而殖民地本身也是强制性法律输出的结果,因而单独关税区是法律输出创新的结果表现; 其次,在非殖民地化大潮中,后来成立与建成的欧共体及欧盟迅速将单独关税区再次输出到 GATT 和 WTO 中,并成为中国解决其境内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经济体) 在 WTO中代表权与成员地位的制度基础,因而单独关税区制度由最初的文护殖民统治向后来解决超国家组织和一国多法域 (经济体) 在国际组织中代表权的重要法律制度,成为欧洲当初输出单独关税区法律输出的意外结果,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2. 欧盟立法机构与法律输出
与国家、国际组织的法律输出相比,欧盟立法机构及其法律输出主要特色表现为立法权力的共享机制、议会驻地的分离机制、跨国议会的运行机制。立法权力的共享机制包括: ① 欧盟各机构之间共享立法权,即欧盟立法权在欧洲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三者之间共享; 最初 (根据 《罗马条约》规定) 表现为欧洲委员会的提案权、欧洲议会的咨询权和欧洲理事会的决策权; 《欧洲联盟条约》后发展为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享有 "共同决策权".② 欧盟、主权国家与欧盟公民共享立法权,即欧盟国家公民可以通过直接选举、参加欧洲议会,参与可能影响到本国国家、其他国家和欧盟层面的法律之立法等工作,在超国家层面进行了直接民主和民主立法的成功实践。
议会驻地的分离机制是指,欧洲议会驻地包括斯特拉斯堡、卢森堡和布鲁塞尔三处,其中卢森堡为秘书处所在地,布鲁塞尔为日常会议所在地,斯特拉斯堡为总部和每月一次的全体会议所在地。驻地分离便于欧盟机构更好地体现欧盟建设和发展中的 "多中心主义".例如,以 "象征欧洲和解"的斯特拉斯堡作为欧洲议会总部所在地,不仅为欧盟条约所肯定,也为欧洲法院判决所支持[9]; 同时,驻地分离也便于在各国之间实现某种平衡。
跨国议会的运行机制是指,1979 年以后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的欧洲议会议员按党派而不是国籍组成不同政党,其第一大党团为欧洲人民党,在40 个国家拥有73 个成员党,成为欧洲政坛上影响最大的政党。跨国政党的出现、直接选举产生超国家组织议员的作法,既是欧盟范围内直接民主和欧盟公民权利的体现,有助于在欧盟范围内提升对欧盟的认同感,也使欧盟公民在参与和监督本国国家治理的基础上,能从超国家的欧盟层面进行其他国家的治理和监督,是公民权利在国外和超国家层面的有机延伸。
显然,欧盟这种立法权力的共享机制、议会驻地的分离机制和跨国议会的运行机制,对于准备实现区域一体化、尚未实现国家统一的国家来说,可能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
3. 欧盟执法机构与法律输出
由于欧盟及各成员国均为独立的法域,因而欧盟法律的执行本身就是法律输出。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欧盟通过自身及其与欧盟范围内其他法律输出主体的实践,走出了一条成功的执法机构法律输出模式,主要表现为双层合作模式、双向监督模式和私力促进模式,从而建成一个 "多层次的、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欧盟执法模式[10]".
双层合作模式是指,通过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国内执法机构的合作,即各自自觉遵守其执行或监督执行欧盟法律的义务,实现欧盟法律对成员国的法律输出。为此,欧盟设立欧盟委员会 (Europe-an Commission) ,作为负责欧盟法律执行的最高机构,负责领导欧盟范围内的执法工作; 下设立各个司局,直接、主动地执行欧盟法律; 设立由欧盟委员会代表主持的数百个执行委员会 (comitologycommittees) ,负责对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法律的情况发表意见,以供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就此进行磋商或采取措施。同时,欧盟委员会通过提供各种援助基金 (统称结构基金) 、规定过渡期、提供培训交流[11]、公布各成员国执行欧盟法律情况等措施,督促欧盟成员国内的执法机构自愿、主动执行欧盟法律。
双向监督模式是指,为了加强对欧盟法律执行的监督,欧盟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调查,或者根据成员国国家机关、公司、法人、非政府组织等的投诉,对成员国政府拒不执行欧盟法律启动调查程序,并依据调查结果,与该成员国磋商或对其提起法律诉讼。同时,任何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不履行欧盟法律执行义务的,均可将该成员国诉至欧洲法院。这样,通过欧盟与成员国之间、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成员国及其境内 (甚至其他成员国境内) 的法律主体之间确立了一种对于成员国实施欧盟法的双向监督模式。
私力促进模式是指,欧盟建立了公民、公司等非公权力机构、组织或个人要求成员国实施欧盟法律的救济机制,以促进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境内的执行。这种救济,一是就成员国不执行欧盟法律向欧盟委员会投诉; 二是就其认为违反欧盟法律的成员国具体法律、政策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就其认为不履行欧盟法律、实施违反欧盟法律的国内法律或政策而使自己受损的成员国向欧洲法院提起国家赔偿之诉。这样,成员国执法机构如果不履行欧盟法律的执行义务,将可能面临数量过亿的欧盟公民、公司、非政府组织对其不执行欧盟法律提起的投诉和诉讼,大大增加其不履行或故意违反欧盟法律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声誉成本,从而以私力促进模式推动了超国家法的执行和对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输出。
4. 欧盟司法机构与法律输出
一般意义上,欧盟司法机构主要指一审的欧盟普通法院和终审的欧洲法院,它们同时行使国家法院系统中的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职能。因此,在一般学术研究中,欧洲法院成为欧盟司法机构中最受关注的重点,也成为欧盟司法机构中法律输出的主导力量,在此也以欧洲法院为中心来展开研究。
与其他任何国家法院和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如 WTO 上诉机构等不同的是,欧洲法院承担欧盟最高法院、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三位一体的功能,担负着促进欧盟范围内超越国家边界和国家主权的政治联合、贸易便利、经济联合、社会发展、人权促进和区域认同之重大政治任务、法律解释任务、案件审判任务和保证成员国遵守欧盟法律的任务。
因此,在两德统一、欧盟发动机力量增强后,欧洲法院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大力贯彻司法能动主义,在司法活动柔性特点、欧盟法院司法技艺和欧洲共同政治法律文化背景这三个主要因素的相互配合下,通过审判确立和发展了优先效力原则、直接效力原则,大力推进欧盟整合,促进欧盟法向成员国进行法律输出的力度和强度; 通过受理公民个人起诉成员国案件的方式,填补成员国法律与欧盟法律之间的落差,扩大公民个人权利,增强其欧洲公民意识,促进欧盟公民社会权利具体化; 通过法律解释和提供意见的方式,厘清欧盟各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12],加强了欧盟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权力机关对于欧盟成员国的超国家地位。由此,欧盟法院通过其审判与非审判方式,不仅保证了欧盟立法机构通过二级立法、欧盟执法机构通过执行欧盟法促成欧盟法向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输出; 同时,它还通过受理成员国、成员国公民、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就拒绝执行欧盟法律起诉欧盟机构或其他成员国的方式,实现了欧盟法向各成员国的多层次、多方式法律输出,进一步加强和加快了欧盟法律向成员国的法律输出速度及力度,降低了欧盟向成员国进行法律输出的成本,同时在个案审判中践行了欧盟的多边主义、良法善治和全球治理理念,成为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法律输出的助推器、加速器、缓冲器和平衡器[13].
四、欧盟法律输出的典型案例: 欧元
欧元是欧盟的法定货币和世界第二大外汇储备货币,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由超国家组织发行的超主权货币。目前,已有 18 个欧盟成员国加入欧元区,欧元已经成为使用国家数量最多的法定货币,另有 9 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欧元化,即把欧元作为其单一货币。为了创建欧元,欧盟在法律输出中解决了两大问题: 一是创建路径,即经济先行、还是货币先行及货币合作路径问题; 二是监管机制,即欧洲央行的对外独立性、欧元稳定性和决策代表性问题。
在统一货币创建路径方面的法律输出博弈中,欧洲合作和对内对外法律输出的两大主导者---法国和德国---态度不尽相同,甚至相反。法国主张货币先行,德国主张经济先行,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从经贸合作起步,待经贸合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再进行货币合作,两者并行发展、相互促进,使欧元走出了一条渐进式的发展道路,即从部门合作→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货币合作→经济一体化→经济与货币联盟→发行欧元; 在货币合作路径上,遵循联合浮动汇率机制 (以美元为中心)→欧洲汇率机制 (以欧洲货币单位为中心)→欧洲第二汇率机制 (以欧元汇率为中心)→平行货币制度 (对内固定汇率 + 对外浮动汇率)→单一货币联盟 (欧元) 的演进路径。这一渐进、互动的经济与货币合作方式保证了货币与经贸两个轮子平行向前,为欧元的诞生和运行提供了充足的准备工作、运行经验和经济支持。
在统一货币监管机制方面的法律输出中,需要解决三个重要问题。其一是统一货币的对外独立性,以排除成员国或来自非欧洲央行方面的影响为基本目标。欧洲央行成立于 1998 年 7 月 1 日,以全球公认最具独立性的德国联邦银行为蓝本创建而成,独享欧元发行权,负责制定欧元区统一的货币和金融政策,交由各成员国央行实施,欧盟机构、各国政府和各国央行均得尊重欧洲央行的独立性。其二是统一货币的币值稳定性,以避免欧元前各国饱受汇率波动、通货膨胀之苦为基本目标。根据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1998 年 10 月,欧洲中央银行委员会规定,消费者物价调和指数 (HICP) 的同比上涨幅度不超过 2% (也不容许负增长) 的,即为物价稳定。这当然有利于投资者推算成本收益、生产者估定商品价格、消费者进行消费安排,避免哄抢哄购,促进社会稳定。其三是统一货币的决策代表性,以保证欧元区大国和小国平等参与、民主决策为基本目标。
《马约》规定,欧洲央行行长理事会由 6 名固定执行董事会成员和欧元区各国央行行长组成,决议实行 "一国一票"和 "特定多数"通过制; 后来又规定,当成员国数量超过 15 个时,欧洲央行行长理事会投票实行轮换制,使投票权的行使具有可预见性,既兼顾了大国的利益,又照顾了小国的政治敏感性,一些小国的投票权甚至超过其占欧盟 GDP 的比例,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4].这也正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国家申请加入欧盟和欧元区的重要原因,是欧盟对内对外法律输出成功的有利条件。
通过金融领域法律输出,欧盟不仅建成了欧元这种超国家货币,而且打破和改变了美元一家独大的国际货币法律体系,使国际货币法律体系趋于多元化和民主化,为后来的国际/区域货币法律输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和范式参考,展示了金融领域法律输出中可以获得的贸易促进、金融稳定等巨大收益,并通过向外输出欧元和欧元法律制度、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欧元化为欧盟在金融领域的法律输出预留了无限的想象空间。
五、欧盟法律输出的基本特点、主要经验与历史地位
1. 欧盟法律输出的基本特点
结盟输出、示范输出、创新输出和多元输出是欧盟法律输出的基本特点。
结盟输出是欧盟法律输出的首要特点。欧盟本身就是欧盟成员在经济、政治、安全、外交等领域结成的国家联盟,因而法律输出必然带有结盟的性质。因为结盟输出,欧盟所输出的法律必须是各成员国法律中的最大公约数,因而协商因素、民主因素、平等因素多,强制因素、专制因素、霸权因素少; 因为是结盟输出,欧盟输出的法律必须考虑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别,必须考虑欧盟各成员之间在经济、法律发展方面的差距,必须考虑对各成员国主权和法律机构及其职权与程序的尊重,因而欧盟所输出有较强的合理内核和较大的参考价值。
示范输出是欧盟法律输出的第二个特点。欧盟本身就是通过成员之间的示范性合作,不断吸引新的成员国加入,而且没有任何条约对欧盟成员国的数量做出上限规定。这意味着,欧盟会不断通过其示范性法律输出,扩大其成员数量和法律输出的地域范围。由于欧盟不是主权国家、没有军队等诸多限制,欧盟法律在规范数量、调整范围等方面仍然不能与国家法相提并论; 同时,在一个可以预料的相当长的时期内,美国仍然会是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和最大的法律输出国,因而欧盟法律输出会继续保持示范输出的特色。
创新输出是欧盟法律输出的第三个特点。欧盟本身就是国家治理、法律治理的重大创新。欧盟法的制定、适用和解释都是人类法律史上前无古人的事业。在多年的怀疑、反对、甚至退出欧盟威胁等多种声音后,欧盟不断发展壮大。从法律制定到适用、解释,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的融合,从主权货币的消灭到超主权货币的出现,从保证大国重要影响到保障小国参与,从实现民族和解到共同安全与共同外交,欧盟法律发展和欧盟法律输出的每一小步或大步都是超出传统国家法与国际法的创新。
多元输出是欧盟法律输出的第四个特点。它主要表现为法律背景多元和输出方向多元。法律背景多元是指,欧盟法本身就是融合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超国家法,其成员国中除了归属这两大法律传统外,还有来自斯堪的纳文亚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原社会主义法系的国家; 欧盟各成员国又都或多或少地受过罗马法、教会法的影响; 因而欧盟自身及其成员国都呈现出法律背景多元的局面。输出方向多元包括欧盟法律对内输出多元和欧盟法律对外输出多元两个方面。欧盟法律对内输出多元是指,欧盟法不仅要对欧盟境内各成员国家进行法律输出,显示欧盟法比成员国家的相关法律更有效率、更加公正; 同时还要与成员国家的法律展开竞争,不断扩大欧盟法的适用范围。欧盟法律对外输出多元是指,欧盟法还必须站在欧盟层面,与其他国家法、国际法进行法律输出方面的竞争与合作,拓宽欧盟法在欧盟境外的影响和效力,加强和促进欧盟的巩固、欧盟法的发展和对内对外两个层面的法律输出。总之,多元输出表明,欧盟法律输出同时具备国家法、国际法和超国家法三个层面、对内对外两个方向的法律输出特征,这三个层面和两个方向之间可以而且必须相互促进。
2. 欧盟法律输出的主要经验
和平、合作、开放、共赢是欧盟法律输出的基本经验。所谓和平,是指欧盟及其前身本身的最初宗旨就是在法德之间、在欧洲各国之间实现永久和平,在对内法律输出方面---包括两德之间的法律输出到两德统一---都一直采取了和平手段,在对外法律输出方面也主要采取了和平的法律输出手段,只有在极少数案例中采用了非和平的法律输出手段。这也是当今世界上几种主要法律输出中,欧盟法律输出相对受欢迎的重要原因之一。所谓合作,是指欧盟及其前身本身就是在合作基础上产生的,欧盟法律及欧盟法律对内、对外输出的目的本身也是促进各方合作; 在 WTO 中,欧盟作为一个单独关税区,代表欧盟各成员国,在这个领域中实现了完全的主权让渡与成员国之间的充分合作,有效地保证了欧盟合作和欧盟法律输出的规模效应; 同时,欧盟对内法律输出还与欧洲国家对外法律输出相结合,特别是在欧盟层面、或以欧盟名义接管或对接成员国与其前殖民地之间的合作---如 《洛美协定》 《科托努协定》和欧元代替法国法郎与非洲法郎之间的货币汇兑保证机制---从而增强了在向这些对象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进行法律输出中的总体力量,提高了欧盟法律输出的效益和效率,欧盟及其成员国、欧盟法律对外输出的对象国家、地区与国际组织由此得以节省大量人力财力。所谓开放,是指欧盟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的组织,没有国家数量上限限制,特别是其欧元更为开放,以至于出现了欧元化。因为开放,欧盟和欧盟法律本身才得以发展壮大,欧盟公民才得以从四大自由中受益,使其成为欧盟法律输出的重要力量。所谓共赢,是指欧盟及其前身本身就是建立在共赢理念之上的,欧盟法的发展壮大,欧盟法的示范性、和平性、合作性、开放性输出也推动并保证了欧盟法律输出中共赢局面的出现。
3. 欧盟法律输出的历史地位
欧盟法律输出的历史地位可以用融合、创新、参考三个词语概括。融合是指欧盟法律输出中,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在国家法、国际法与超国家法之间,在保证大国影响力与保障小国参与之间进行了融合,并依靠这些融合,实现了欧盟法的创新与发展。由于这些融合,使得欧盟法经过众多利益博弈之后,其具体制度和治理理念可能更接近自然法状态,可能代表了未来法律的某种发展方向。
创新是指欧盟法律输出从一开始到现在甚至到可以预见的将来,都是处于创新之中。欧盟法律输出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国家法律输出层面,超出了传统的单一法系输出层面,超出了传统的单向法律输出层面 (主要表现为欧盟法律对内输出和对外输出) .正因为如此,欧盟创新设立了辅助原则、比例原则、欧元货币的决策机制、欧盟公民制度、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等重大制度。这些制度,有的已经成功输出到国家法层面和国际法层面; 有的---如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制度---已经或正在成为法律输出的新阵地和增长点。参考是指作为人类历史上独一无二的超国家法,欧盟法本身就是国家法、国际法等人类法律文明的重要参考系,特别是对区域一体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对于有些国家、人民和民族来说,如果他们长期以来在国家法层面或国际法层面无法求得问题的法律解决之道,也许可以借鉴参考欧盟法律输出的成功经验,甚至借鉴欧盟法本身。
参考文献:
[1]Yuan Renhui. A historical view on the export of American laws[J].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merican Studies,2014,6(1) :145-168.http://www.751com.cn/
[2]Angela L. Climate change,security and peace: the role of the European Union [J]. Review of European Studies,2013,5(3) : 83-94.
[3]俞可平。 全球治理引论[J]. 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2002(1) : 20-32.
[4]张洪梅,刘力臻。 国际区域货币合作的欧元模式研究[M].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134.
[5]洪德钦。 欧盟新一代自由贸易协议政策之研究[J]. 台北: 欧美研究,2012,42(4) : 673-752.
[6]潘革平,尚绪谦。 欧盟批准《欧洲移民与难民庇护公约》[EB/OL]. (2008-10-16) [2014-12-12].
[7]傅前明。 气候变化立法动向分析及中国对策---以国际民航业减排为视角[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25(5) : 50-55.
[8]臧立。 论 WTO 与单独关税区[J]. 外交学院学报,2001(3) : 67-72.
[9]郑斌。 法国称欧洲法院裁定确认了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总部唯一所在地地位[EB/OL].
[10]朱贵昌。 试析欧盟多层次的政策执行机制[J]. 国际论坛,2009,11(2) : 60-64.
[11]曾令良。 欧洲联盟治理结构的多元性及其对中国和平发展的影响[J]. 欧洲研究,2008(3) : 1-17.
[12]姚尚贤。 欧盟法院与欧洲认同: 通过判决塑造认同[C]/ / 谢进杰。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13]王传丽。 欧洲法院的司法独立性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贡献[J]. 当代法学,2008,22(2) : 11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