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被联合国大会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来已久,它不仅仅是一个犯罪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由于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发展土壤和悠久的历史背景,同时又受到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原因的影响,这颗毒瘤至今仍未被根除,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日趋泛滥的态势,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也因此被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所关注,而我国刑法规范体系的不完备,难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为了文护社会的稳定,实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效打击,就要求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定的了解,基于这个目的,本文首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概述,在明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础上,对它的发展成因、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状况进行了分析,进而指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上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以期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述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
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谓是当之无愧,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界定,首先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界定,但是对它的界定至今没有统一的规定。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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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将其定义为:“任何使用黑社会仪式,采纳、使用黑社会头衔或者名称的社团,即为黑社会组织。”澳门地区将其定义为:“为取得不法利益和好处所成立的所有组织,而其存在是以协议和协定或其它途径文系的,特别是从事诸如绑架、勒索、杀人等罪行中的一项或多项罪行者,概视为黑社会。”台湾地区将其定义为:“三人或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常习性、胁迫性或暴力性的组织。”我国《刑法》将其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笔者认为以上界定并不全面,应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界定为:“ 3人以上(包括3人),以获得不法利益为目的,通过有组织地采取暴力性犯罪活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施犯罪的组织。
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也是争议不断,国内外说法不一。
1.国外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
在德国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国内外犯罪组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所进行的带有商业化,有计划的犯罪活动。”
在美国有学者将其界定为:“该活动若是通过实施非法行为而组成的,即可界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我国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
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存在如下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具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明确的犯罪目标,并千方百计寻找社会保护伞的犯罪团伙或犯罪集团的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指黑社会组织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
就上述界定而言,笔者并不十分赞同,认为应将其界定为:“3人以上(包括3人),以获得不法利益为目的,通过有组织地采取暴力性犯罪活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实施犯罪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使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保持一致。
根据以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现对其总结出如下特征:第一,人员较多,即3人以上(包括3人);第二,目的明确,即以获得不法利益为目的;第三,组织性强,即在其内部存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体系。第四,暴力性犯罪,即采用杀人、绑架等暴力型犯罪活动进行犯罪。第五,地域性,即在一定区域内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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