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状况 (一)我国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状况
在我国,有关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下简称“反黑”)的规定,首先是在深圳、广东等沿海城市以通告、公告的形式出现的,我国从1990年开始起草地方性法规,在1993年得以通过,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断发展,危害逐渐加大。1997年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设置了三个罪名并就如何进行刑罚处罚予以规定,此外,2000年司法解释及2002年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特征及黑社会组织含义作了进一步规定,之后我国《刑法》又经历了七部修正案,直到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此前的基础上,又做了修改,增设了财产刑,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定刑。
(二)境外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状况
1.美国的立法状况
与我国立法相比,早在20年代有组织犯罪就在美国得到了发展,关于反黑方面的立法美国也早于我国,并不断的进行着立法完善,其政府先后在1946年、1956年、1968年颁布大量反黑法律,之后又组建了专门机构,通过制定法律来实现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这些法律虽然只是对有组织犯罪的一般犯罪种类进行了规定,但是成效却十分显著,其具体罪名包括谋杀、赌博、绑架、毒品交易等。而后在1978年颁布反有组织讹诈和贿赂法,此外,还有1984年的全面控制犯罪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87年禁止滥用毒品和控制毒品犯罪法,1994年反暴力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
2.德国、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
毕业论文 www.751com.cn 意大利的立法状况
鉴于德国境内出现有组织犯罪猖獗的情况,德国政府希望依靠财产刑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从经济方面给予打击,它曾于1992年公布了反黑法案,并以此为基础修正和新增十部相关法律,而这十部法律之后又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主要是对刑法作诸如明确一般罪名与特殊罪名,对财产刑进行修改,对增设相关罪名等作出规定,此外,德国政府也将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作为主要的修改对象。
作为境外反黑的另一个有代表性国家,意大利也做出了不少努力,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历了漫长的大约40年的时间,制定出了相当大一部分反黑法律,这些法律明确界定了有组织犯罪的一些罪名,使得打击和防控有组织犯罪有法可依,有序可循,降低了反黑的难度。
3.台湾地区的立法状况
作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地区虽然尚未回到祖国的怀抱,但是有必要对其立法状况进行分析,台湾分别于1985年、1996年颁布多部反黑条例,这些条例以国际上的反黑规定为指导,尽可能向其靠拢,比如在概念上比照国际规定,使用“有组织犯罪”这一名词,条例中还对有组织犯罪作了如下规定,即是指三个及三个以上的成员所进行的团体性、暴力性,有组织地以犯罪为行为准则的活动,它颁布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对有组织犯罪做了将近20条规定,并且界定了有关概念,规定了制定目的及财产刑,还对危害较大之犯罪组织规定加重处罚,对犯罪组织所得财产如何进行处理,国家机关人员在这方面形成犯罪如何处罚,以及对参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相关人员的保护,奖励措施也予以规定。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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