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现状以及对比 (一)国外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的刑事立法现状
对于国外关于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所做的研究,我们可以地从各主要国家关于计算机犯罪方面刑事立法的基本现状、以及国外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着手分析。
有关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方面:
1、菲律宾在2000年初,因“爱虫”病毒对全球计算机系统造成了重大破坏,为此,政府颁布相关法律,菲律宾成为唯一一个指定有严格的计算机犯罪法律的国家。
2、1973年,瑞典通过了第一部保护计算机的法律《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设计计算机犯罪刑事惩罚条款的法律。而世界上拥有计算机及网络最多、应用最为广泛、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是美国,早在1956年,美国政府以总统行政办公室发布内部通知的形式采取措施保护计算机安全。美国的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出现较早,并且联邦与各州之间刑事立法也各不相同。
3、而德国在刑法学界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早于欧洲大陆各国,在刑法典中已经有资料间谍罪、计算机欺诈罪等方面的条文。德国刑法中总共规定了九种网络犯罪。
4、日本是当今世界计算机工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之一,在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上,沿袭了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方式,日本刑法修正的重点在于:(1)计算机损坏等业务的妨害。(2)电子计算机使用扎起等三点相关联者。日本政府在2000年通过了针对黑客的法律,规定对于计算机网络未经授权的访问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有关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现状:
1、美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联邦刑法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这里所说的管辖权主要是指网络犯罪方面的刑事管辖权。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了10种网络犯罪,有关网络犯罪主体的立法对犯罪人身份不作特殊要求,其中,单位能构成的罪名比较少,主要是在与电子通信服务相关的领域。
2、英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英国关于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主要是《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其中规定了三种网络犯罪。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毕业论文 www.751com.cn 英国刑法规定处罚网络犯罪的刑罚是自由刑和罚金刑。2000年英国通过“2000年反恐怖主义法”把黑客入侵列入恐怖行为。
3、德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德国刑法中的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遵从德国刑法总则中有关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网络犯罪如果行为地、结果发生地,有一项处于德国领域内,或虽在德国领域外,但出于悬挂的意志联邦共和国国旗的船舶或航空器内的,都具有刑事管辖权。德国刑法中没有规定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但规定了处罚代理人行为。
4、日本网络犯罪刑事立法,日本刑法规定了8种网络犯罪,但没有对网络犯罪刑事管辖设立特殊规定。日本的刑法处罚网络犯罪的刑罚是自由刑和罚金刑,对于设计上也利用的网络犯罪的形事责任较重。
另外,还需要一提的是,2011年11月8日通过了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2011年23日开放签署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下文中对其简称为《公约》。这是针对计算机、网络相关犯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在《公约》中确立了四类九种网络犯罪。《公约》的对我国完善互联网的刑事立法方面有很多借鉴意义。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