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方面的刑事立法现状
我国由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互联网对还是发展中国家的我们还属于新兴的事物,我国的计算机犯罪的状况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只是处于原始的简单的阶段,因而对计算机犯罪的研究水平也相对较低。一般情况下,学者要么专攻刑法,要么专攻计算机,很少有兼而精通的。当然,从一些发达国家对计算机犯罪的惩治的单行刑事法规看,这也只是处于探索性时期,许多内容都和刑法典是相重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效果也不明显。
1983年,国务院批准在公安部组件计算机管理和监察司,负责全国计算机安全工作。规定该司的职责之一是负责起草计算机安全规章、法规、法律以及研究侦破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1988年正式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但该条例直到1994年2月18日才正式实施。
我国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标志着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走上了法制化、现代化的轨道。我国对互联网犯罪方面的刑法规制主要体现在1997年刑法、全国人大《关于文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七》。1997年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和二百八十辣条设立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刑法学界也对此存在争议。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互联网犯罪的刑法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百八十辣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二百八十七条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等犯罪这三个条文中。
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还有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信息网络安全工作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调整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息网络安全行为规范和法律体系,成了当前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继续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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