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如实供述”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关于“如实供述”的立法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自己的刑法典,仅仅颁布了一些法律文件,但是在这些文件中只存在着一些针对特殊罪名的特殊自首情形,由此可见,当时我国没有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但是在刑法典中仅仅规定了自首的从宽原则,没有明确规定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我国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辣十七条中规定了一般自首和准自首的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便利了自首制度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6日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如实供述”的概念、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翻供情形下自首的认定。第二条规定了在准自首中,犯罪嫌疑人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
毕业论文 www.751com.cn 加7位QQ324'9114找源文 只有供述了与司法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才成立自首。第三条、第四条、第辣条分别规定了不同自首情形下应该给予的刑法裁量,但是面对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此解释也显得力不从心。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三条中规定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和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对自首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
2004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笔者认为此规定是非常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司法解释继承、吸收了先前司法解释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的认定标准,有效地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作为刑法第3款的内容,即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其的供述有效地避免了一些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减轻处罚。这样的规定将理论和实践中的坦白酌定从宽情节上升到了法定从宽情节,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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