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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犯的危险-我国刑法中危险犯的危险的具体认定 第2页

更新时间:2016-9-13:  来源:毕业论文
前言
危险犯的危险是危险犯概念的构成要件而且危险犯的危险对危险犯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当今社会,危险犯作为刑法保护客体的产物产生并存在,然而对危险犯的危险的不同理解,因此理论界对危险犯危险的理论研究不统一,也让我们对危险犯的危险的概念、性质、分类及具体认定产生争议,难以解决由危险犯带来的其他问题,这就更突显危险犯危险问题的重要性。关于危险犯中的许多理论上的分歧主要由于对危险的认识不同所导致的。在危险犯的理论研究中,关于危险的研究应该是个前提。另外,理论研究具有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因此,对危险犯的危险的理论研究必不可少。不能否认,现在对危险犯的危险理论的不统一,也使许多实践问题受阻,对危险犯来说,在实践的过程中对危险犯的认定标准理论上不统一,所以,对危险犯的危险的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也是笔者研究危险犯的危险的动因。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毕业论文 www.751com.cn
    一、危险犯的危险概述
(一)危险犯的危险的起源
1.关于危险犯的危险的一般理论关于危险的概念众说纷纭,首先,从现代文学的语义上看,所谓的危险的定义其实是比较明确,在《汉语词典》中就有这样的解释“危险,亦作‘危险’,艰难险恶,不安全。谓有可能导致灾难或失败”。[1]而且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也有,如:“危险,指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2]通过以上的两种解释来看,我们平常说的危险是与灾难、失败、损害、损失等有关系的。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对危险犯的危险的概念大多存在着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争议。主观主义者认为,危险是指行为人的危险,即行为人性格的危险性,或者叫犯罪的品质、犯罪人的危险性即反社会性。客观主义者认为,危险的概念又有行为危险说和结果危险说两种观点。行为危险说的学者认为,“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以及所谓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危险性,并把这种危险性作为刑罚的根据。结果危险说的学者则认为,危险应当是由结果所造成的危险,危险犯的根本特征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已经离开行为的结果,即无价值的结果。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危险是指足以发生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3]也有学者认为,“危险犯的危险是危害行为所引起的违反常规的客观非常状态的属性,也就是可以依据客观推测很有可能不久将发生的实害,且危险犯的危险的概念是建立在可能性的基础上。”[4]也有学者认为,“危险是指被判断为具有损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事实或状态。”[5]
危险犯的危险概念,在如今大陆法系刑法中的理论中,有着不同的说法和理解,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当代各国的现行刑法都还没有给危险犯的危险这一词予以明确的定义,同时也没有对其做出过任何的立法解释。原因在于危险犯的危险有多种多样的定义,而关于危险犯的危险的定义,刑法的理论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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