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高新科技的发展,使信用卡成为一种便捷的非现金支付交易工具。但同时这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广大人群的消费模式产生新的改变,并逐步确立了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其存在的危险性也不断显现出来。信用卡诈骗罪便是其中最为复杂严重的一个。作为一种新型智能犯罪,其犯罪手段行为方式等层出不穷,不断翻新,令人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规定还不完善,尤其是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某一行为是否的符合问题上存在众多分歧。本文从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行为方式、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注重阐述理论的同时,对研究问题的针对性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
毕业论文 www.751com.cn 加7位QQ324'9114找源文、内容的务实性来归纳总结。以期对我国信用卡诈骗罪今后完善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希望能够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问题上予以参考。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一)信用卡概念
1913年,美国的一些百货业、饮食业、娱乐业为了扩大销售方便顾客招揽生意,向特定商户发放一种称为“信用筹码”的支付结算工具。它类似于金属微章,顾客可以凭此微章在发行商店及其分店赊销商品,约期付款,这便是信用卡
的一种先进支付手段与结算工具。而我国首次发行的国内第一张信用卡是在1985年,由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称为中银卡。此后的二十多年,随着网络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信用卡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商业流通领域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和结算手段。
究竟什么是信用卡?我国关于信用卡的概念,学术界一直以来就存在着较大争议。在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上造成金融领域与刑法领域在立法规定的异同。
从我国金融法意义上来讲,信用卡是指银行、金融机构向客户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进行直接消费,并可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从刑事法意义来讲,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一立法解释几乎等同于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所有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的支付卡都称为信用卡。虽然多数学者认为这种解释不合理,例如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而借记卡不具有透支功能等,并且它们毕竟是不同的事物,所代表的制度也是不同的,或者将刑法中的信用卡概念用银行卡代替等。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按照金融法中信用卡的意义来解释刑法中信用卡的意义,就会导致司法实务中数量巨大的涉及借记卡的犯罪存在争议。为了文持原有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及法院原有判决的权威性,以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于是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等同于金融法意义上的银行卡。目前,刑法提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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