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对我国国有资产的影响
【摘要】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中国的国有企业面对着竞争力弱、生产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等种种考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管理层收购在中国悄然兴起。本文通过分析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的可行性和对我国国有资产的影响,指出在政府积极引导、规范运作的情况下,希望我国管理层收购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国有资产、立法
一.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杠杆收购的方式,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企业的原经营者变成企业的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早在19世纪后期,日本政府就意识到有些行业和企业是无法由政府来进行经营管理的,于是出现了企业出售给管理者的现象。在西方,20世纪80年代管理层收购制度也才逐步完善,而如今其被视为一股重要的经济动力已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第一个管理层收购的尝试者是四通集团。该集团于1999年率先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并由此引发了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热潮。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几例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案,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同时褒贬不一。
二.管理层收购对国有资产的影响
西方国家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实施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市场的发展而自然演化产生的,是以市场为推动力的。而对于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管理层收购是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即将展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大背景下,才悄然浮出水面的,主要是非市场力量推动的。针对管理层收购是否能解决中国的公有制企业产权模糊,能否解决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下,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交易价格公正与否,国有资产会不会流失,信息披露等问题,引发的争议有很多。
1.定价不公正
规范意义上的管理层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收购价格由双方进行谈判确定。但在中国,一方面是股票市场不能正确反映企业价值;另一方面国有公司所有者缺位形成的内部人控制很难保证转让价格的公正、合理性。我国往往由管理层和所有者的代表——政府,达成高度默契,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定价标准模糊。常见的是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价格大部分低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而此收购价格与目标公司的价值是否相关?这其中存在很大的疑问。收购价格的高低并非问题的关键,而是如果没有以市场化方式定价,又无对目前定价方式的必要监督和制衡机制,此价格就缺乏公正性。 “MBO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是低价购买国有股,然后高价套现”,从而在目标公司为国有企业时,将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2.资金来源问题
管理层收购是杠杆收购的一种,杠杆收购的一大特点是收购者的自有资金量很小,通常只占总数的5%到10%,其余资金都要靠融贷筹得。西方发达国家拥有高度成熟的资本市场,企业和个人可以使用金融工具相当广泛,而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处在发展阶段,金融工具比较单一,只能靠个人累计以及外部融资,即向银行或有关机构、个人融资。但在现有的制度条件下,管理层的融资渠道很不通畅。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不得用于股本权收益性投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不能直接为企业或客户提供融资;当然,向个人借款也无法筹措足够的资金。
3.涉及产权变革
国外的管理层收购是在明晰的产权关系框架内发生的所有权、控制权转移,是对建立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次批判性继承,意在解决代理成本过大和管理低效问题。而我国实施的管理层收购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而且赋予了管理层收购一个特殊的功能,即希望通过管理层收购使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达到产权明晰、有效激励的基本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又可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中的明晰产权。我国大多数集体企业在建立初期产权归属不清,需要厘清产权,同时国有企业中的“所有者缺位”产权关系也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在现有政策环境下,通过管理层收购让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退出,不失为一种方法;二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与“国有股减持”相结合,通过国有股减持,使国有资产作战略性调整,而且也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时,管理层收购还被认为可为国有资本的退出提供了新途径。
三.立法完善管理层收购
任何一种商业运作的模式如果总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那么这种商业模式便很难真正成为一种稳定的改革路径。完善MBO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1)要对已出台的涉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合,明确管理层收购作为一种产权变革形式的地位和适用范围。(2)制定专门的MBO实施规范和细则。用专门的法规或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专门的条款来规范其行为。在这些法律法规或专门条款中,一方面,要对收购主体的资格,资金来源的合法渠道,收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管理层的市场选择机制、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性等MBO关键环节给予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加大管理层的责任和风险来约束和制衡他们的投机行为。(3)对收购过程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在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国有产权权益太多的转让给其他产权主体这种情况难免发生。政府制订相关政策一定要考虑国有产权的保障。(4)明确适用管理层收购的产业、企业范围。具体来说,允许推行管理层收购的产业应都处于竞争性领域,与国有经济退出的方向大体一致;管理层收购适用于那些规模不大的、国有或集体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不足以吸引外部投资者投资的一定规模的企业。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基于效率原则,关于企业组织内部各要素贡献者之间的责任、权利、风险、利益相匹配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制衡关系下驱动效率改进的契约约束。而管理层收购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反叛,是对两权分离理论的一种否定。但它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旨在降低代理成本。然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也会更加剧现存国内外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为防范管理层收购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风险,必须加强监管。一方面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监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扩大其职权范围,并适当增加职工监事的比例,从而建立起内部监事会、审计、财务“三位一体”的监控制约体系;另一方面应建立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包括法律诉讼制度;此外,也需要加强对实施管理层收购后企业动作的监管。
四.综述
虽然管理层收购在引入之初,由于经验不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政策也不成熟,一度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定价过低、暗箱操作等一系列不良现象,但是,只要我们去客观、冷静、正确、辨证地看待和对待,既不盲目夸大它的作用,也不一概否定它的积极意义。国有企业难以从整体上借助外部投资者来推动产权制度改革,而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经营者深知企业的价值所在,愿意成为公司未来的股东,因此管理层收购就成为今后我国国企改革的一种现实选择。相信只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贯穿于管理层收购的全过程,只要能够从制度上改革,企业是能够焕发活力的,企业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也一定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日后管理层收购在我国也一定能够取得成效。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