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安全管理
1. 计划依据
(1 )根据《劳动保护法》和主管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制定本厂安
全生产制度。
(2 )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制订有关防范措施。
(3 )做好预防火灾、爆炸、工伤等的发生,职业病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4 )完善生产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
议。
2 . 计划编制
(1 )各车间或各职能部门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生产技术科。
(2 )生产技术科编制工厂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厂长办公室审批。
(3 )主管安全生产厂长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安
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措施。
(4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生产设备科负责贯彻执行。
3 . 资金来源
(1 )生产设备的改造或大修(不增加固定资产),由大修修理费开支;
(2 )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文修费开支;
(3 )每年从当年留用的设备折旧资金中,提取1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足。
4. 物资供应
(1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由经营供应科采购;
(2 )小型设备易损设备备用配件,由生产技术科负责采购。
5. 检查和报告
(1) 主管厂长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并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2 )生产设备科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向厂
长办公会议汇报。
6. 设备安装验收
(1) 新设备安装试车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生产设备科和车
间或部门按要求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同行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2 )使用车间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安全技术和指标需改进的情况;安全技术科用书面形式报
告主管厂长,
(3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使用正常后,纳入正常管理。
7. 安全检查
(1) 任务与要求
7.1.1 发现和查明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7.1.2 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7.1.3 制止违章调度,严禁违章操作。
7.1.4 厂区防盗、防火和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工作。
7.2 安全检查时间。
7.2.1 全厂性的安全综合大检查(包括节假日前的检查)。
7.2.2 季节性检查。
7.2.3 日常安全和保卫工作检查。
7.3 安全检查人员
7.3.1 主管生产技术的厂长。
7.3.2 厂办公室负责人;
7.3.3 生产科负责人;
7.3.4 经营供应科负责人;
7.3.5 车间负责人、各机(组)长;
7.4 检查的内容
7.4.1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及具体计划,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
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及时总结奖评,将检查材料汇总后,报厂办公室进行考核。
7.4.2 综合检查(每月一次)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
7.4.3 专业检查(半年一次)主要是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防爆、防尘、防火和
厂区防盗工作等。
7.4.4 季节检查,主要是有针对性的检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
防冻保温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7.4.5 日常检查主要是分岗位,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检查自检查。
7.4.6 生产一线职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进行检查和班中自查。
7.4.7 各级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7.4.8 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准”(凡个
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
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7.4.9 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把整改情况报告生产技术科,对重大隐患
及整改情况,及时向主管厂长汇报。
8 事故管理
8.1 事故分类
8.1.1 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
或成品的无法挽回的产品损失。
8.1.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影响了生产进度、材料损失、加大设
备文修的有关费用。
8.1.3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服务质量)达不到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客户退货等
的经济损失。
8.1.4 交通事故:指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抢
救费用。
8.1.5 火灾事故:指因火灾引起的,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和损害,火灾造成的损失
和为抢救火灾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8.1.6 安全事故:指职工因打架斗殴,女职工操作设备因长发不带工作帽、穿高跟鞋工作造成
人身伤害者,及偷拿产品和盗窃工厂物资,给工厂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8.1.7 破坏事故:凡蓄意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8.1.8 工伤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非工伤事故,指职工因违章
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等非生产因素,在厂区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8.2 管理部门
8.2.1 工艺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由生产技术科和经营供应科负责。
8.2.2 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由厂办公室负责。
8.2.3 工伤事故、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由生产技术科和厂办公室负责。
8.2.4 各职能部门按管理范围,协助调查处理。
8.3 事故处理
8.3.1 工艺事故、质量事故,依照工厂《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执行。
8.3.2 火灾事故,依照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
款规定执行。
8.3.3 交通事故,依照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4 伤亡事故,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工厂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5 破坏事故,依照公安部《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8.3.6 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依照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执行。
8.3.7 其它各类事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工厂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8.3.8 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8.3.9 凡设备事故、公共财产被盗、人身伤害,损失金额3000元或工伤休息30天以上者,为重
大事故。
8.4 事故抢救
8.4.1 厂内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8.4.2 发生重大事故,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协助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
8.4.3 重大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工厂要立即将事
故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24小时内向厂长报告。
8.4.4 一般事故,在三天内按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送生产技术科。
8.4.5 凡因公受伤,从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不再按重伤上报。
8.5 责任划分
8.5.1 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
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
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8.5.2 工厂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由主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
厂长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厂长负责。
8.5.3 生产工艺设计不明确,由设计者和主管者负责。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工艺设计问题,可以采
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主管厂长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者
的,由违反者负责。
8.5.4 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责。被委派
操作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委派者负管理责任。
8.5.5 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
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8.5.6 酒后操作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完全责任。
8.5.7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范安全制度发生事故时,要追究主要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8.5.8 厂里发生事故,均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
和未认识错误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8.5.9 对重大事故,厂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并将处理
意见提交厂长办公会议研究。
8.5.10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8.5.11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违章冒险操作,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
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9 . 奖励与惩罚
9.1 奖励
9.1.1 全年车间无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职工工伤休息不超过100天,给车间主任和部门负责
人一次性奖励各50元,主管厂长奖励100元。
9.1.2 模范遵守制度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9.1.3 敢于向违反工厂制度的行为做斗争和检举他人偷拿产品或盗窃工厂物资者,给予精神和
物质奖励;
9.1.4 对防火或救火有功和保护公共财产及职工利益免受损失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9.1.5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工厂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者,报上级部门表彰。
9.1.6 机台、班组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分机台、班组不同情况,给予一次奖励50~100元。
9.2 惩罚
9.2.1 职工在车间吸烟者,每一次罚款50元,车间主任及各部门管理人员在车间吸烟者,每一
次罚款100元。职工在车间吸烟,厂领导和各部门管理人员在现场不制止者,加罚款50.
元。
9.2.2 在车间发现一个烟头,每个人罚款10元,车间主任罚总额20%;
9.2.3 机台不按规定保管使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品,及各种擦洗设备的油布乱堆乱放
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9.2.4 因事故造成损失500元以内,责任人全部赔偿;
9.2.5 因事故造成损失5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80%,不得低于500元;
9.2.6 因事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60%,不得低于800元;
9.2.7 因事故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40%,不得低于1000元。
9.2.8 职工偷拿产品被检举者,按该产品价值的10倍处罚;盗窃工厂物资者,按材料原价的10
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9.2.9 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各种费用自理。
9.2.10 门卫值班人员不负责任,严禁闲杂人员及小孩进入车间,发现一次,给门卫值班人员
罚款10元。
9.2.11 门卫值班人员有责任,禁止职工为他人带刷卡行为,发现一次,除惩罚当事人外,给
予门卫值班人员罚款10元。
9.2.12 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生产程度等情况,除对事故责任者赔
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出厂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2.13 事故的调查处罚和行政处分经生产技术科研究讨论,报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9.2.14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发生的设备事故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按经济损失多少,给
车间主任和部门责任人赔偿损失的5%;主管厂长赔偿损失的3%厂长赔偿损失的1%。
9.2.15 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制度不健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的工
伤事故造成职工休息,休息时间30天以上,按休息时间长短,情节轻重,给予车间或部
门责任人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5%;主管厂长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
享受待遇的3%;厂长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1%。
10 . 工伤工资
10.1 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休息,在15天以内,享受本人全额档案工资;一个月以
内,享受本人档案工资90%;一个月以上,享受本人档案工资的70%,直至上班;集
体职工在工伤休息期间,一个月以内,每月工资500元,一个月以上,每月工资400
元;临时工在工伤期间,一个月以内,每月工资400元,一个月以上,每月工资300
元。
10.2 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非生产因素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除赔偿造成
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其治疗费报70%,因工伤休息,按病假享受各种待遇,
11. 附加说明
本标准提全厂职工大会讨论同意。
本标准修改和解释权属厂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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