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内容摘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
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摆脱困境、进一步发展壮大的目标选择。
我国传统国有企业存在着政企职责不分,产权关系不清,资产管理不活,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方式落后,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致使国有企业发展缓慢,效益低下,部分企业严重亏损。其根本原因是产权制度不健全,法人制度不完善。据此,本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中心,以企业法人制度建设为主线,对当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对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思路进行了浅要的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制度 国有资产 企业改革
试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
一、 公司法人制度的概念及产权结构
(一)公司法人制度的概念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①公司法人是指依照法定条件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出现了"团体人格"的概念,最初只是指某种遗产,后来逐渐指组织和团体。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公司制度的出现,奠定了法人制度的基础,并使公司法人制度日益完善。企业公司化,公司被确认为法人,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法人制度的建设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组织保证。
(二)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
1、产权关系清晰。产权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统称。产权关系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它是产权主体之间,在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明确产权关系就是依法界定企业财产最终归谁所有,由谁实际占有、谁来使用、谁享受收益、归谁处置。并明确终极所有者与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各自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
2、法人制度健全。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必须具备以下法律条件:一是公司必须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二是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三是公司必须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四是公司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并依其出资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权,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经营目标明确。公司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营利性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非营利性社团和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公司是利润最大化和追求长远经济发展为目标,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组织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实现企业财产的安全和有效保值增殖是现代企业所有者的绝对动机和主要经营目标。
4、产权转让灵活。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在典型的公司制企业中,无论是法人财产还是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都是商品,都可以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和买卖,从而实现企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
(三)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产权结构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法律权力机构,它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它通过股东会议行使权力,实际上是所有权组织对经营权组织的制约。其主要职责是: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投资及收益分配,决定公司类型变更、分立、合并和解散等重大事宜。
2、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董事组成,代表全体股东利益,执行公司业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和任免公司总经理等具体经营业务。
3、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经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和经理机构执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司管理和经营活动出现重大问题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核公司财务状况,保障公司利益及公司业务活动的合法性。
4、经理机构。经理机构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它受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及负责业务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董事会的授权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具体全面的负责。
(四)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按照现行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事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文护职工合法权益。②
我国国有企业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借鉴原苏联的企业管理模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发展阶段,不断改革,不断完善,企业管理模式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实际,充分发挥我国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企业工会的民主管理功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文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52条、第1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还选配产权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管理,促进我国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管理。
二、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企不分:企业难以自主经营
所谓政企不分是指政府和企业的职责不清。政企不分一直困扰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之一,也是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种表现。我国国有企业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政资不分,从而导致政企不分。政府一方面承担着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政府还承担着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肩负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政府集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于一身,直接插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计划制订、物资供应、产品销售、人员配备、工资分配等一切工作都由政府直接安排、统一指挥,企业只作为政府这个"大工厂"下设的"生产车间",负责某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这种高度集中的传统体制,严重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特征的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如产品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资金支配权、劳动用工权等。但由于企业法人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加之,前一阶段的改革没有触动产权制度改革这一核心问题。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国家仍以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社会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政企不分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影响了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使企业难以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产权不清:企业难以自负盈亏
企业产权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统称。所谓产权清晰是指明确界定企业出资者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经营者的法人财产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围绕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思路,不断探索,不断改革,但企业自主权始终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政企不分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究其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清,企业法人财产权不落实,企业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界限不清。主要表现在:一是政资不分。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下,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所行使的所有权与政府本身承担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不分,政府职责不分,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政府以国有企业所有者身份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企业又在政府的行政干预下履行了许多社会职能,承担了大量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导致政企职责不分。二是产权封闭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被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实现形式,排斥和否定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所有制形式单一化。而且,企业组织形式也按所有制性质,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来又增加了个体企业、"合资"企业和"三资" 企业。这种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企业类型,分类管理企业的方式,影响了"产权"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使企业的产权处于高度封闭状态。企业之间,特别是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出租、转让、出售、只有得到政府的批准或通过政府的行政性划转才能实现,而且,大部分是靠政府的行政划拨而无偿转让。这样,严重影响了国有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三是企业无法人财产权,难以自主经营。我国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权,不具有自己可独立支配的财产,无法承担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难以自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