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群效应证券投资基金如何克服
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1868年的英国,而后兴盛于美国,现在已风靡于全世界。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产物,它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也是一种金融制度创新。随着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其作用也日显重要。特别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投资基金规模增长快速化、投资领域扩大化、投资对象多元化、运作方式规范化趋势,这是投资基金进入全球化发展阶段,已成为全球性金融产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我国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必然会影响到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在不同的国家,投资基金的称谓有所区别,英国称之为“单位信托投资基金”,美国称为“共同基金”,日本则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在西方国家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投资手段,并在当代得到了进一步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积极仿效,愈来愈运用投资基金这一形式吸收国内外资金,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在我国,随着改革中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在80年代末出现了投资基金形式,并从90年代以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这不仅支持了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而且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选择,活跃了金融市场,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内容,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证券基金产生晚,规模小,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小、金融产品单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以投资组合为生存依据,充足的资金量是保证最优组合的基础。我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份额要达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目的还远远不够,而且,目前上市交易的证券投资基金也无法满足众多投资者的需要。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规模还不能与国外的市场相比。截至2010年3月,我国共批准设立了60家基金管理公司,成立基金数目有661只,其中开放式基金有625只,封闭式基金有36只。规模的局限性、金融产品的单一性,决定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与发达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基金投资行为存在显著的羊群效应。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有助于市场的扩展、深化和相对稳定。但在另一方面,基金在市场的动作中也会产生出某种负面效应,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基金的“羊群效应”。所谓“羊群效应”是指在一个投资群体中,单个投资者总是根据其他同类投资者的行动而行动,在他人买入时买入,在他人卖出时卖出。
这种情况的发生可能是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由于投资者对所投资市场和投资个股信息掌握不充分,所以更容易跟随市场领导者而行动。也可能由系统机制引发。当资产价格突然下跌造成亏损时,为了满足追加保证金的要求或者遵守交易规则的限制,一些投资者不得不将其持有的资产割仓卖出。 在目前投资股票积极性大增的情况下,个人投资者能量迅速积聚,极易形成趋同性的羊群效应,追涨时信心百倍蜂拥而致,大盘跳水时,恐慌心理也开始连锁反应,纷纷恐慌出逃。
在这种效应的作用下,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受到影响,同时会破坏基金的创新机制,影响基金资源优化配置效应的实现和整个基金业的发展。随着基金力量的不断增强,“羊群效应”的破坏作用会更加巨大。所以,如何避免减弱基金“羊群效应”的产生,是基金业发展中应该重视的问题。
(三)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识不够。
从2001年第一只开放式基金的诞生到现在,这种理财方式在中国的发展时间尚短。目前,与开放式基金的销售、发行火爆相对的是投资者对基金的基础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加上基金公司和各大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教育工作也还在起步阶段也造成了这种信息不对称。正因为如此,现阶段个人投资者在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就难免存在着种种误区。当前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的主要误区有:①只注重基金收益②将新基金当成新股认购③对基金净值“恐高”心里严重④盲目追求比例分红、频繁分红⑤过度分散投资⑥频繁申购和赎回,未树立长期投资观念⑦盲目追求高收益的基金产品⑧对基金风险存在错误认识
(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
1.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和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代理人追求代理收入的最大化、社会名声、业内地位、在职享受等,两者的目标函数不完全一致。当基金持有人利益和基金公司控股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选择服务于控股股东的7利益,运用基金资产通过关联交易将利益输送给控股股东,从而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独立董事制度存在局限。根据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都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由于基金公司的独立董事完全由基金公司的股东提名,所以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负责,而不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并不承担文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职责。当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独立董事必然文护控股股东的利益。
3.基金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有监督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行的职责,但通常这种监督难以实现,原因在于:第一,基金发起人一般就是基金管理人,他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央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第二,基金托管人是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费率逐日计提托管费的,托管人可从基金中获得巨额托管费,这必然导致基金托管人在很大程度上无法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实施监管职责。
三、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对策
(一)加快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基金市场差异化发展
我国基金业结构型缺陷和投资风格趋同问题的一个客观原因就是资本市场发展不均衡、不成熟,其主要表现在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证券投资工具匮乏,股票市场缺少做空机制。 虽然现在随着融资融券的推出,市场有了做空机制,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但是融资融券、股指期货设定这么高的门槛,包括利率水平,限定条件,就是不希望个人投资者都来参与,而是希望个人投资者慢慢地参与。上市公司数量和质量相对有限等方面。应加快基金市场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基金市场差异化发展。创新是基金市场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激发基金市场活力的内在要求。建议一方面在积极推出融资融券和加大企业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的基础上,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另一方面,扩大《基金法》中的规定的基金投资范围。只有投资渠道拓宽,投资范围扩大,投资方式多元,投资组合多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各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需求。
(二)克服羊群效应
由于大多数投资人存在“羊群效应”的心理,当大家都不看好时,即使具有最佳成长前景的投资品种也无人问津;而等到市场热度增高,投资人才争先恐后地进场抢购,一旦市场稍有调整,大家又会一窝蜂地杀出,这似乎是大多数投资人无法克服的投资心理。如何尽量避免跟风操作,建议投资者结合自身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度等因素,设定获利点和止损点,同时控制自己情绪来面对各种起落,加强个人“戒急用忍”能力,这样才能顺利达成投资目标。 基金投资虽然不应像股票一样短线进出,但适度转换或调整投资组合也是必要的,因为有些风险基金是无法避免的。设定获利点可以提醒您投资目标已经达到,避免陷入人性贪婪的弱点,最终反而错失赎回时机,使获利缩水。设定止损点则可以锁定您的投资风险,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更大损失。
一般而言,投资人可以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度、获利期望值、目前所处年龄阶段、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所在的市场特征加以考虑,同时定期检查投资回报情况,这样才能找出最适合自己投资组合的获利及止损区间。当基金回报达到自己设定的获利点或止损点时,并不一定要立刻获利了结或认赔卖出,此时应评估市场长线走势是否仍看好、基金操作方向是否正确,以及自己设定的获利点或止损点是否符合当时市场情况,再决定如何调整投资组合。
(三)加强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认识
加强基民教育,把基金风险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引导基金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基金风险教育。指导投资者清楚的认识基金与股票的不同,包括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投资收益与风险不同。基金反映的是一种信托关系,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它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或产品;基金能有效分散风险,是一种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的投资品种。
(四)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
第一,基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通过投票选举出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常设机构来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力,以便在组织制度上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在基金持有人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日常监督权。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可以解决现有基金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缺位问题,使基金持有人成为真正的基金所有者。设定一些相关的规定以保证常设机构人员能切实代表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并不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变革。可将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分成两种类型:一种类型的董事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即人们常说的独立董事;另一种类型的董事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称为“基金董事”。“基金董事”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之外的第三种制衡力量,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提议更换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从而形成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强有力的约束。
第三,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
加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改变我国的基金托管人选择方法,将托管人的选择权直接交到基金持有人手中,才能真正让托管人成为持有人的代理人去监督基金管理人。在设立基金持有人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后,这一问题可以获得解决。
同时,应降低我国的基金托管费率,目前,美国基金的托管费一般在0.2%,而我国目前托管费在0.25%,明显我国要高于美国。托管银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会放松其监管职能。因此,建议应尽快发展托管银行,通过市场竞争,降低现有的托管费率,这也将有利于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