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了不少的问题。形式化严重,披露自主性差,披露内容相差较大,不具备可比性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究竟是什么造成的。我们下面就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的外部原因
1.缺乏各界认可的内部控制规范
为了加强监督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我国在近几年由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规范。然而,这些规范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理解并不统一,在一些地方还甚至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情况。就比如: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将内部控制定位于内部会计控制,上市公司如果根据此规范来建立内部控制,主要从各业务循环活动的情况(如: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对外投资、筹资等业务循环)来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而证券公司如果按照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来建立内部控制,则主要从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几个方面来评价内部控制,并披露相关的内容。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4年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9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价重大错报风险(征求意见稿)》只是从审计的角度发布了内部控制规范,无法作为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直接依据。因此由于缺少各界认可的内部控制规范来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和评价内部控制,导致上市公司在建立和评价内部控制时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披露的内容不具有可比性。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毕业论文 www.751com.cn 加7位QQ324~9114找原文
2.缺乏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
我国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是出于改善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完善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保证证券市场有效运行的考虑。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没有明示披露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时间等问题,使得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上存在较大的选择性和随意性,造成各个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形式化严重,降低了投资决策的有用性。现行规定对所有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规定都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格式和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与统一要求。除此之外,尽管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规定中,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较为严格,要求也高于一般性上市公司,但是并没有具体指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当不披露或披露不实的内部控制信息需要上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时,公司内部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对于其他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现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仅就“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独立意见,并没有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信息披露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现行规定依赖于监事会作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笔者认为,监事会并非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建立并文持有效的内部控制是管理当局的责任,监事会发表意见仅仅是对管理当局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的一种监督。这些规定容易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化,一定程度上为减少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和管理当局逃避责任提供了机会。另外规定也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意见,因此难以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可靠性。证监会对招股说明书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仍然缺乏格式和内容的详细规定,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
3.缺乏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