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现状 证监会2003年3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这个圈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尊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22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披露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意见,注册会计师指出以上“三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披露并说明改进措施。证监会2005年12月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年度报告中,监事会应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6月5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其中第四章从强制披露的角度出发,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信息披露的要求。该指引要求公司在内部控制出现重大风险时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同时还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年度内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9月28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并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毕业论文 www.751com.cn
虽然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伴随着许多的漏洞。表面上看,这些规定是较为完善的,但其实这些规定过于简单,使得一些企业披露的信息过于形式化,也过于简单,所以说相关规定还有待改进。
为了进一步更清楚得了解我国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的现状,我们就以辽宁省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上市的45家 A股主板公司的年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作为研究对象,深入地调查一下实际情况。
截至2009年12月31日,辽宁省 A股护板上市公司为45家。其中20所在深交所上市,另外的25家在上交所上市。
2006年6月5日,上交所发布《沪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加上自我评估的报告,并且要同时出示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核意见,该指引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在2008年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通知》中,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与深交所相比,上交所强调的是自主性而不是强制性,这也造成了两所交易所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上的差异了。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