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对教育券制度的起源、内容以及在中国和美国的具体实践,笔者对中美两国教育券实施进行了比较分析,二者既有相似点又有不同点。
1.相似点表现
第一,都把竞争机制引入了教育领域。如前所述弗里德曼所提出的教育券属于"无排富性"教育券,注重通过市场来调节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政府赋予学生自由择校的权利,学校和学生好比服务者和消费者,哪个学校提供的服务质量优良,学生就会选择哪所学校,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了教育券的最终流向,从而打破了政府垄断公立学校的局面,促进了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竞争。美国的米尔沃基市的教育券计划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长兴县实施的教育券制度,通过对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发放教育券,客观上改变了政府只对公办学校财政投入,对民办学校无财政投入的现象,承认了民办学校的合法竞争地位,推动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良性竞争。
第二,教育券制度都关乎弱势群体和边缘学校的教育。例如,从美国米尔沃基市实施教育券的过程来看,首批被批准的可接受资助计划的学生中72%为非洲裔,1995年俄亥俄州的教育券制度也是对教区贫民学校实行的。而在我国资助弱势群体和边缘学校的教育券实践目的则更为明显。长兴县教育券制度起初就是针对该县民办学校资金投入不足、普职比例失调和贫困学生失学等三个方面的现实问题提出来的。
2.不同点表现
第一,教育券实施的目标和对象不同。美国教育券制度是在美国历次教育改革的失败和公立学校教育质量不断下降,政府对办学的垄断等背景下提出的。因此美国教育券制度推行是以扩大自由、效率优先、促进竞争为根本目的的,在实施模式上更多的是采用了弗里德曼的自由竞争失常模式。美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政府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教育上,可以采用全部教育券形式。而在我国,教育券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协调民办学校教育、普职教育、贫困学生教育的发展上。采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同时,发展中国家的特性决定了我国教育财政投资的不足,客观上决定了我国实施教育券只能采用部分教育券形式,发放教育券的对象也只能暂时局限于民办学校中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学生和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
第二,竞争机制在美国和中国教育券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美国和浙江长兴县教育券制度的实施虽然都把竞争机制引入教育领域,但美国更多的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竞争,政府处在监督的位置,把择校权完全交给学生及其家长,使学生和家长真正成为教育的自主消费者,使学校和教师成为教育的自主生产者。通过建立统一的教育市场,打破国家对教育的垄断和公私立学校之间的制度性分割,促进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以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从而保证国民教育权,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而在我国实施教育券更多的是结合了中国的国情,更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宏观调控作用,这种择校权是政府导向下的选择权。由于我国具有政府专营教育和公共教育经费只能投资公办学校的传统理念,把择校权完全交给学生及其家长是不现实的。长兴县教育券的实践证明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择校权是可行的。同时在我国,民办学校长期得不到政策上的有力支持,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现今又处在相对弱势地位,农村地区、中西部贫困家庭子女、下岗职工子女和城市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经费又得不到落实。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只有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和积极的导向作用,才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提高弱势教育的办学地位。
对中美教育券实施的比较分析,我们得出教育券的实施是一个复杂、谨慎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合力作用。因此,对于教育券的实施我们不能只停留在借鉴阶段,需要对教育券在美国的实施进行全方位的考证和分析,结合中国的历史传统、经济文化水平和政治体制,创造性地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券制度。
3.对教育券在中国实施的几点思考
笔者认为,在中国实施教育券制度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运用法律法规,使教育券的实施法制化。教育券制度法制化,可以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环节,使国家对教育的投入由“暗”变“明”,保障教育经费落到每一个学生头上。同时,运用法制的手段规定政府有责任为受教育程度不高(只受过高中及高中以下的教育)的家长提供准确、有效的择校信息。中国是一个人口超级大国,2/3以上的人口是农民,他们的知识文化水平很有限。因此,政府有责任对各个学校进行调查、追踪,制定能获得教育券学校标准,向家长全面介绍各学校的质量信息,这样可以避免择校的盲目性和不科学性。
第二,我国教育券制度暂时可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实施。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不高,教育资金投入十分有限;城市与农村之间,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教育发展也极为不平衡;民办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公办学校之间发展也不均衡,他们各自内部之间的规模、结构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因此鉴于种种现实条件,在全国统一推行实施教育券是不可行的。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可试行教育券制度,试行之后还要调查、分析,进一步验证可行性。
第三,教育券制度应向贫困家庭倾斜,这将是我国实施教育券制度的一大特色。我国《义务教育法》已经颁布了近二十年,义务教育取得了巨大发展,整个民族素质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不容回避的一个现实是;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还有很大一部分不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从这一点来说,扶持贫困学生上学,并真正做到不落下一个渴望读书的孩子,社会和政府有无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向贫困学生直接发放教育券的途径,一方面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度,提高政府的教育执政能力;另一方面,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推动了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为整个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准备了人才后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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