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教学过程管理条例
函授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实施函授教学的每一环节,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院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点)精神,结合我院函授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二条 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成人教育、面授、指导(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二级学院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二级学院在函授点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三条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二、教学准备
第四条学院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应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五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函授教材和编写自学指导书、教学辅导资料,聘任合格的教师。
第辣条 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七条 开学前应将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八条 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之前,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三、面授
第九条 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程教学活动。
第十条 教学计划的主干课程,面授课时数不能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每学期面授次数不能少于两次。在保证面授教学时数的条件下,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
第十一条 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二条 应有面授管理和检查面授效果的制度,严格对函授生进行考勤。
第十三条 函授生须按规定参加面授听课。函授生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四、自学、作业
第十四条 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函授生在《自学指导书》提示下,按照教学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好学习笔记,自选练习、独立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五条 《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函授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辣条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
第十七条 函授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作业分平时练习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一章节后须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阶段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地掌握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12小时。
第十九条 函授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时缴交。对经批改的作业,要按教师要求做相应的订正。
第二十条 教师对函授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在面授时要进行讲解。主讲教师应承担阶段测验作业的批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建立作业交批的登记制度。发现抄袭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未按规定上交作业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考核的资格。
五、答疑辅导
第二十二条 答疑辅导是辅导教师帮助函授生及时解决学习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
第二十三条 答疑辅导可有集中、个别、书面等形式。集中辅导,是辅导教师面向全班函授生进行的课堂辅导;个别辅导是指辅导教师对函授生进行个别的面对面辅导;书面辅导是教师通过编印辅导材料或书面答疑信函等形式对函授生的辅导。
辣、实验(实习)
第二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题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条件、指导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要与全日制相同。
第二十五条 实习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函授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学院应加强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习方案,实习内容要紧密结合函授生工作实际,发挥在职学习的优势。
七、课程设计
第二十辣条 课程设计是培养工科函授生综合性的训练。课程设计应集中到二级学院或函授点进行。主讲教师在课程设计前要根据教学大纲提出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标书,对设计题目、内容、原始资料、设计步骤及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讲教师要认真批阅函授生所做课程设计,并指导函授生修改。
八、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十九条 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函授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要至少准备2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题,同时配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要经二级学院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定。由教务员随机抽一套为正题,另一套为备用题。
第三十条 学院要按照学院制定的《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派出教师主持考试、聘请认真、负责的人员监考。
第三十一条 函授生达到成教处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后,方能参加考试。
函授生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准确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
九、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切实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领导,成立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以及毕业生思想教育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函授生的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函授生选作。也可由函授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有讲师以上的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每个教师指导函授生人数,文科一般不超过8人,理、工科一般不超过5人。毕业设计应集中到学院进行。
第三十辣条 毕业论文(设计)应进行答辩。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建立函授生毕业论文(设计)档案。
十、多媒体教学
第三十八条 多媒体是课堂教学一种辅助手段。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要求教师广泛地应用,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