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土地法》,严格控制农用土地的被征用。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二)坚持就业优先原则,改变传统安置方式。
坚持把就业放在首位,实行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按照“市场引导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社会帮助就业、政府扶持就业、个人自主择业”的思路,加大组织领导、宣传引导和就业服务力度,帮助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政府应制定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在促进就业的前提下,辅之以必要的社会保障手段,遵循“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帮助失地农民中年龄较大、文化较低的就业特困群体,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以政府为主导,构建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笔者认为,应逐步扩大失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范围和逐渐放松失地农民享受较低水平社会保障的权限。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失地农民将会逐步成为城市居民,虽说现在户籍制度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但还是应当为失地农民转变户籍性质,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村户口。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必须注意与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的对接,因为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定会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对新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期望
城市化建设和工业化进程中的失地现象已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农民增收问题的1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了要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指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中央政府的举措如此之大,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建设焉能不兴?
城市化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过程中,需要不断调整自身的决策方式,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利,通过城市化、工业化带动农民致富,缩小城乡差距。总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之路,任重而道远。
由于笔者才识、见解有限,文章亦有不足之处,敬请校正!
[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http://www.751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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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文刊发于《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