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改革开放这些年来,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由于财政规模相对萎缩,导致财政职能的弱化;同时,银行金融资产迅速增加,使金融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货币政策的爆旋式松紧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热过冷”波动密切相关,表明过分依赖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弱化财政政策的调控作用有失偏颇。因此着力提高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增强财政政策应有的职能,是改变货币政策独木撑天,纠正财政、货币政策职能错位,加强两大政策协调运行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根本需要。
1.强化财政调控的力度,扭转目前“弱财政,强金融”的格局。首先中央财政集中的资金比例要提高,这一比例的提高从根本上讲要靠企业经济效益的改善,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进步。首先是增加税收收入。继续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征管办法,增大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的范围,坚决堵住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逃税的漏洞;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严格代扣代缴和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其次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统一财政。现阶段,我国的财权相当分散,各级政府部门都可以凭借职权进行各种各样的收费、摊派和集资等。因此,要创造条件,尽可能把较多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再次是发展政策性银行业务,可以把政策性银行贷款看作是一种财政手段,把它的固定资产投资看作是控7制总量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重要力量。目前主要是解决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问题,可考虑将清理整顿的财政信用资金以及现行中央银行资金来源中的机关团体存款、邮政储蓄和保险公司存款划归政策性银行。
2.明确财政、货币政策的各自侧重点。也就是说,由于两者在国民经济再生产中的地位和特点不同,运作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两种政策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如两者在公平与效率、总量与结构的处理上侧重点就大不相同。货币政策偏重于“效率优先”原则,以发挥其活跃经济的作用。要确保经济的高效率,在既定体制下,就要发挥好倾向政策的作用。财政政策则偏重于“公平优先”原则,以发挥其稳定经济的作用,经济发展既要效率,也要稳定,而稳定又以“公平”为前提,要确保经济的“相对公平”,在既定体制下,就是要发挥好财政政策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财政资金在经济领域的运用必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它不可能像过去那样包揽一切,而是把有限的财政资金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其他方面和领域的社会需求将由银行负责供应。换句话讲,财政的宏观调控重点是调整经济结构,银行则要加强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
3.把搞好国有企业,重构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作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运用的基本出发点。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正向着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但由于历史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社会负担过重、政企不分、过度负债、信用紊乱等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将受到影响。政府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推动者,财政和银行作为政府的综合经济职能部门,应互相协调,密切配合,一起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就财政政策而言,首先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分离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职能,直接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其次是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系,把产权落到实处,实行政企分开,从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更迫切的是需要两大政策协调运行的通力合作。近期十分迫切需要两大政策解决的,一是财政和银行要协调支持,共同努力来重组企业债务。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是旧体制下多种因素造成的,所以,政府、银行和企业都应合理分担。二是财政和银行应从资金和政策等方面协调支持国有企业运用集团制、公司制、股份制,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推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作用,从制度上构筑起实施财政和货币政策调控的微观基础。
4.做好财政与货币政策的松紧搭配,寻找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最佳结合点。从我国十多年来宏观税率、财政赤字以及国债规模三个指标来看,实际上我国基本上实行的是较松的财政政策。近几年,虽然通过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财政收入增长快于财政支出增长,但1995-1997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下降,分别为11.8%、10.7%、10.9%;财政赤字分别为621.44亿元、544.77亿元、570亿元,而且这种局面在今后短的几年时间里还难以彻底改观。财政收入增长的有限性和财政支出的刚性,使我国实际上被迫在近期选择一种松的财政政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推动工业化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需求过旺的问题,稍一放松对社会总需求的控制,就会因需求的膨胀而加剧经济波动。因此,找准财政、货币政策的最佳结合点十分必要。
在我国,两大政策的结合点主要有:(1)国债管理政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是货币政策操作的最主要的手段,而适度规模的国债是开展公开市场业务的基础性条件。为此,在国债的发行规模、品种和期限上,银行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在国债的利率确定、债券转让、流通和兑付等环节,双方都要共同合作协调好。(2)财政投融资政策。财政投融资既有较强的财政性,又有明确的金融性,它的双重性决定了它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特殊地位。一方面,财政投融资的政策性直接体现着政府的财政意图,是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另一方面,财政投融资所具有的信用属性决定了它又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份,受制于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所以,财政投融资在客观上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运用的又一交叉结合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和企业投资必然要受到利益机制的驱动,使得投资周期长,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投资不足,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日益严重。现时建立财政投融资就可以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发展提供较为可靠的资金保障。在资金来源上,不仅应包括国债和财政预算拨入的资金,而且应当逐步把邮政储蓄存款、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等包纳进来。在资金的使用上,既要强调宏观调控的政策,也要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及资金的回收。(3)完善证券市场。逐步完善的证券市场将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单一的间接融资体制,开辟直接融资渠道,政府应大力支持和发展,它将有利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