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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贴现政策效应-毕业论文 第2页

更新时间:2007-10-3:  来源:毕业论文

   在再贴现政策的上述几大功能上,从实际角度来看,目前只有第一项功能得到社会的认同,甚至存在金融机构以再贴现为目标办理贴现的现象。其它几项重要功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尚未得到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全面发挥再贴现政策的各项功能已成为正确运用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来推进金融宏观间接调控的当务之急。

二、制约再贴现政策效应的基本因素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再贴现业务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探索发展和逐步加快发展的阶段,再贴现政策在我国金融宏观间接调控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1995~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累计发生额分别为844亿元、1358亿元、1332亿元和1001亿元;1998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余额仅为332亿元。从总体上看,再贴现所占基础货币的比重偏低。制约再贴现业务发展和再贴现政策效应发挥的因素,从实际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整个社会商业信用水平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是最基础的信用。但我国长期以来所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表现在金融方面是直接的贷款规模管理,因而对商业信用一直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政策,在商品交易中,没有或很少有商业票据。即使到现在,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仍然非常低,企业很难用商业信用来实现其支付结算功能,商业承兑汇票几乎不存在就是实证。由于商业信用的低下,社会信用大量向银行集中,但在这一转移过程中,存在一种变异的逻辑循环怪圈,即产品畅销的企业,其收款方式不愿采用商业信用这种延期付款方式;而产品不畅销的企业,其滞销的产品多以赊销、代销的方式,付款人不愿意开具承兑汇票。这种种情况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业信用的发展。另一方面,在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转换中,由于商业信用的低下,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正常得到承付,造成承兑银行垫付资金,出现倒逼银行信贷资金的现象,使商业银行背上沉重的资金包袱,因而商业银行开展此项业务更为谨慎,以致不得不收缩此项业务。

   二是票据市场发育不成熟。再贴现业务与票据市场尤其是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的传导机制,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政策是通过再贴现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供求状况,商业银行通过贴现和承兑影响企业之间的资金供求状况来实现的。因此,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必须要有发达的票据业务和规范的票据市场作基础。而我国商业汇票业务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发展速度不快,发展水平不高,发育程度不够理想。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1998年全国商业汇票发生额为3841亿元,不到同期“三票”(支票、汇票、本票)业务总量的3%。

   三是商业银行承兑、贴现操作不规范。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软化的问题,对商业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制裁不够有力。商业银行为了其自身的利益不惜违规操作,使中央银行的资金不能按照宏观控制者的意愿进入社会,给商业汇票的推广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如有些商业银行出于银行之间的发展需要,违规为他行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承兑、贴现无真实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违约拖延付款等,甚至一些贴现银行由于受信贷规模和自身资金的限制,以取得人民银行资金为目的,实行逆向操作。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制约了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并最终成为制约再贴现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是再贴现操作规则的自身局限。按照现行贴现的主要操作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再贴现操作实行总量比例控制、期限比例控制和投向比例控制。这一操作规则在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贴现限额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的管制下,显得缺少灵活性,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再贴现政策的活力。而且在实际操作中难度也较大,基本上考察的仍主要是手续是否完备。近年来,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适当扩大再贴现的范围(对城乡信用社)、拓展再贴现的票据种类(对商业银行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予再贴现)等政策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商业承兑汇票的再贴现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  

三、发挥再贴现政策效应的基本途径

   一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间的关系,重视并加强再贴现政策工具。再贴现、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各具不同的功能,各有不同的调控方式,也有其各自不同的局限性。三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不同的对象进行调控,共同实现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目标。但从目前的操作情况和功能发挥来看,只有存款准备金政策工具一枝独秀,担当货币政策工具的重任,而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两项重要的工具力度很弱,效果不明显。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实现中央银行强有力的金融宏观间接调控,在当前还难以把公开市场业务作为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的情况下,较为有效的办法是逐步扩大再贴现业务的规模,发挥再贴现工具的作用,以此调节和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与货币供应量。

   二是正确认识和处理票据市场发展与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社会商业信用票据化。如前所述,建立一个规范和开放的票据市场是再贴现政策发挥作用的基础。当前在培育和发展票据市场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正确引导企业使用商业汇票。中央银行可选择部分实力较强、信誉较高的企业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并实行这类汇票贴现和再贴现的政策倾斜,促进商业汇票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其次,商业银行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票据承兑授信业务的管理方式,在注重风险的同时,扩大基层行的贴现自主权,对经营条件较好的基层行适当扩大贴现比例,对一些资信较高的企业,适当放宽审批程序,鼓励企业实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并自觉克服要求企业缴存高额承兑保证金的违规操作行为,保证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时能及时地通过贴现取得资金。再次,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放宽再贴现的票据限制和范围限制,适度扩大再贴现的比例,规范再贴现的操作程序,保证商业银行在贴现市场上取得的票据通过再贴现获得融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实现再贴现对票据市场发展的逆向激励作用。

   三是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之间的关系,大力发展再贴现政策的各项功能。实现金融监管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发展再贴现业务与实现这一目标有其方向和途径上的一致性。前面论及再贴现政策的五大功能中,宏观间接调控功能是再贴现政策的一项最重要的功能,从一定程度上看,也是实现程度最弱的一项功能。为此,中央银行要把再贴现作为重要的间接调控手段来对待。实际操作部门要把办理再贴现业务作为实施宏观间接调控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来认识,不能仅仅停留于“再贷款”或“融资”等微观层次。这就要求中央银行自身加强对再贴现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从思想上和行为上克服过去那种行政命令式的简单和习惯作法。从中央银行分支行来说,要把再贴现业务作为区域性金融监管的重要工作来抓,不能只仅仅作为一项具体业务或任务来开展。

   四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开放搞活与规范发展之间的关系,提高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操作的水平。要进一步加强贴现和再贴现的法制建设,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力度。目前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对违规操作者的制裁力度不大,需要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提高操作规则的层次,减少实际操作中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保障和促进再贴现政策效应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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