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报帐员的管理和培训。单位报帐员具体负责各单位报帐资料的收集整理、会计信息的传递、备用金管理等工作,特别是保证有关财务资料完整和备用金的安全。报帐员作为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具有经单位领导授权的财务管理职能,会计结算中心负责对单位报帐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九)备用金的规定与管理。为保证各单位零星现金支出的需要,会计结算中心建立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2-3天的现金使用量提出申请,结算中心在单位正常预算范围内予以核定,备用金由报帐员负责管理,只能用于零星现金支出,购买性支出超过1000元限额原则上转帐。
(十)、银行帐户的开设和印鉴的管理。会计结算中心在一个总帐户下,以各单位为序号开设若干分帐户,保证各单位核算和管理上的需要,分帐户开户时的帐户名称仍为各单位法定名称。单位原有的财务专用章只限于内部财务管理,对外结算必须使用会计结算中心预留在银行的印鉴。
三、明确各结算单位的职责按照《会计法》要求,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责任主体仍是预算单位,而不是会计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结算后经济活动主体、权利不变,经济业务活动及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各单位自行决定。各单位必须对自己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会计凭证的实际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取消单位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
(二)各单位按业务量大小设置专职或兼职报帐员,(三)单位应准确、及时地编制综合财务预算(会计结算中心协助提供相关资料),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先行财政部门报告,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单位应严格预算外资金管理,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收取的各类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五)各单位的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等业务虽然集中在“中心”办理,但单位工作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即:预算资金支配权、预算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仍然在单位。
(辣)单位报帐员在报帐时不得发生“坐支”现象,并且要按有关规定审核各种报销凭证和票据,保证凭证和票据合法、合规、合理。
(七)单位各项支出必须履行正常的报批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控制奖金、福利性补贴和招待费支出。确保资金合法、高效使用。
四、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各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单位应强化管理,文护各项财经法规和财经政策,会计结算中心要加强《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他规定的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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