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和方法。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对会计审查和司法鉴定活动的综合,因此在对各项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进行鉴定分析时,既要严格遵循财务会计和审计的程序和方法,还要运用法学中的理论和方法,如证据筛选、分类、分析等理论和方法。依照规范的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是鉴定人应该履行的责任之一。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证鉴定的质量。
(三)制定利于行业自律的相关鉴定准则。
从业务准则来看,由于司法会计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密切相关,我们可以参考审计准则、管理咨询服务准则、鉴证准则以及会计复核准则的指导思想,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特点,来制定适合于司法会计鉴定的业务准则;从职业道德准则来看,总体上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必须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比如要有职业胜任能力、保持合理职业谨慎、遵循计划和监督程序模式、搜集足够相关数据、做出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以及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等准则。准则的完善,将更加明确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具有哪些责任,以及鉴定过程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如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开展了鉴定工作,仍然出现了鉴定失误,应该属于鉴定行业风险,超出了鉴定者应该履行的责任范围,不应当要求鉴定人员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没有严格依据法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进行鉴定工作,就没有正确履行鉴定责任,一旦造成了鉴定失误,就应该承担错鉴责任。
三、完善鉴定工作的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对鉴定人由于技术水平有限或者因过失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应否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就是说,对于鉴定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缺乏一个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其原因如上文所述:对于鉴定过程缺乏一个科学而明确的责任标准作为依据,因而缺乏准确的评价标准和体系,无法及时追究错鉴责任。笔者认为:应该在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完善鉴定过程和鉴定后的鉴定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如果鉴定人因过错(或过失)——比如不具备职业胜任能力或未依据合法的标准、程序、方法和准则——因而出具了错误鉴定结论,导致经济犯罪案件错捕、错判,或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只要证实了前者与后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就应当追究鉴定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反,对于鉴定合理者,应该给予适当的回报。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错鉴追究制度,加大鉴定过错(或过失)的成本和机会成本,来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和严肃性。
四、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体制。
多年以来,我国司法鉴定机构总体上设置比较分散,重复建设和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较多,其中司法会计鉴定体系的问题也很突出。只有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体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鉴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鉴定效率,文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更好地为审判服务。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体制改革应该符合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原则。
首先,应该逐步建立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体系,而不是公、检、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消除重复建设、互相扯皮的弊端,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建议最好由检察机关领导司法会计鉴定体系,以体现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诉讼功能和证据作用,避免法院“自鉴自判”或公安机关“自侦自鉴”而导致鉴定工作失去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应该采取“分级鉴定”和“三鉴终鉴”的方法,明确限定各级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鉴定权限,避免多重鉴定、相互矛盾的情况,增强鉴定的规范性和效率性。比如,(1)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应该只接受本辖区内的初次司法会计鉴定或补充鉴定,不得受理该鉴定机构辖区以外的委托鉴定或本辖区内的同一案件的第二次委托鉴定(即重新鉴定)。同时,各级司法机关不应该轻易指派或聘请第二次鉴定的鉴定人。(2)专门成立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被鉴定人不服初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提出申请,或侦查机关、公诉、审判机关对初次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案件进行重新鉴定。(3)重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终级鉴定,并且上级司法会计鉴定申心(小组)具有对下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小组)的鉴定结论有进行复核和对下级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4)如果上述“三鉴终鉴”后,对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更上一级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下级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复核或文证审查,确有错误的,可以发回重新鉴定,或直接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纠正下级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这样既可以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客观、公正,又可以防止多重鉴定而引发的“扯皮”诉讼问题。
第三,司法会计鉴定体制应与司法会计侦查体制相协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侦查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通过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的勘验,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犯罪是否发生及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是起诉、审判阶段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送检物进行勘验并作出法律结论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侦查与鉴定人员在行政隶属上分别属于侦查部门和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保证了二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作用。然而,二者都是司法会计工作的基本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有着不可割裂的关系:前者是获取送检物(被鉴定单位会计资料)的根本途径和手段,后者是对送检物进行会计检验、作出法律评定的必要过程,既是会计侦查的继续或延伸,也是对侦查结果的初步评定。所以,避免司法会计鉴定与司法会计侦查工作相脱节的现象,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和司法会计侦查工作体制有机协调,互相配合,提高鉴定效率,对于有效打击日渐猖獗的经济犯罪,以及完善司法机制来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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