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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企业的财务治理-会计论文 第3页

更新时间:2009-3-20:  来源:毕业论文
会计论文-公司制企业的财务治理的内涵所做的不同概括,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把握财权的内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本文认为,财权即对财力进行支配的权利。财权应分为两大类:财务收益权和财务控制权,这与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对应,财务收益权是安排财务控制权的主要依据,而财务控制权则是实现财务收益权的重要保证。财务控制权应分为监督权、决策权和执行权,其中决策权和监督权是主要的权能,而决策权的安排一般居于核心地位。
2、财务治理的内涵
目前,财务理论界对财务治理内涵的研究不多,但也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张敦力博士认为,财务治理是界定与协调各利益相关主体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地位和作用,最终实现各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关系,促使企业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果的公司治理。杨淑娥教授认为,“所谓公司财务治理,是指财权通过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伍中信教授认为,公司财务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方面,它以产权中的核心部分财权为基本纽带,逐步确立了出资者、董事会、经理层在财权流动和分割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体现了各主体在财权上相互约束、相互制衡的关系。衣龙新博士认为财务治理应包含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行为规范三方面内容,因此,财务治理涵义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以股东为中心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等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许多学者在剖析财务治理涵义时,大都将财务治理置于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下,参考公司治理概念,从制度安排角度出发来定义财务治理的内涵。上述对财务治理的各种定义中除了认为财务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外,大多都提到了利益相关者,由此可见,大多数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应参与财务治理或财务治理是为利益相关者服务的,利益相关者与财务治理有必然的联系。
经过以上辨析,本文认为财务治理应包括财务治理结构和财务治理机制两个方面,财务治理结构侧重于制度安排,以形成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制衡与约束的框架结构,属于一种管理方式;而财务治理机制则是一系列的治理行为规范,侧重于对治理的有效激励约束等,属于一种管理活动。
3、财务治理的主体与客体
关于财务治理主体的内涵,目前我国财务理论界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
汤谷良教授提出了“财务分层理论”,指出企业财务权利主体是出资者、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三个层次,分别享有企业法人财权等权利。张兆国教授认为,只有符合四条标准的利益相关者才能成为财务主体,一是为企业投入了专用性资产,二是分享企业财务收益,三是承担企业风险,四是分享企业财务控制权。按照这四条标准,应该成为财务主体的利益相关者有出资者、债权人、职工和政府 。
目前理论界尚未对财务治理的客体进行正式探讨,但是从上文一些学者对财务治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些学者认为财务治理的客体即财权。
本文认为财务治理的主体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的客体是财权。各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了包括财务资本与人力资本在内的各种资本,并承担了企业的各种风险,他们理所当然是企业财务治理的主体。
三、我国公司制企业财务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 股东“剩余财权”安排不当
1、国有股财务主体缺位
主要表现在:国有股由全民所有并委托政府代为控制,因此,国有股的剩余财权中剩余财务索取权归国家所有,而剩余财务控制权由政府或国有法人公司掌握,拥有财务控制权的部门权、责、利不统一,做出的决策不是来自资产保值、增值的利益驱动,而是来自上级的行政命令。
2、国有股“一股独大”,中小股东利益被忽视
在许多上市公司中,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是最大的控股股东,这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容易控制董事会,造成董事会结构的不健全和公司财务治理的制衡功能失效,容易造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忽视和侵犯。另外,我国《公司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国有企业的股份改造)颁布的,因而对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
(二)董事会缺乏独立性
董事会缺乏独立性是指董事会不能代表所有股东的财务利益,它所做出的财务决策不是被大股东所控制就是被经营者所控制。
我国公司董事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方面是董事会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这种局面的产生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有关,董事会由大股东掌握或由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
(三)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现代公司中,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但在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时,监事实际上由国有股东指定。这样,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都成了国有股东指定的人员,都是代表国有股的股东代表,等于让自己监督自己,监督标准、效率标准必然搁置一边,监事会徒有虚名。而且,我国的公司制企业采用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与董事会平行的公司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
(四)债权人的问题
在公司财权配置中,债权人的保护及其治理效应受到特别关注。我国基于传统的债权债务理论,所采用的还是传统的信用控制措施,如限制贷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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