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职业道德案例及论文 第3页
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2.1.新闻业自身机制缺失
现在对传媒的监督,大的方面已经有很多了,例如政治导向方面有各级党组织的宣传部,经营方面有国务院的法规及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行政规章。各种有偿新闻,包括记者接受贿赂,法规和规章都有禁止条款。在实际生活中,记者“赶会”拿红包并非特殊现象,免费看戏、看体育比赛和旅游等等也司空见惯,因而发展到像这11名记者那样,收受较大数量的金钱,并不令人惊奇。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样的现象为什么长期存在而得不到遏制。在这一领域,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尽管早在1991年就有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是一次全国性的调查表明,有近半数的新闻工作者不知道它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遵循它了。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不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而是在执行程度上,这是当前我国传媒界亟需的。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传媒的领导机构能够这样处理自己的违法的记者呢?1996年3月,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但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不仅法制建设的总体进程不能跟上现实发展的需要,更直接的是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化尚处在一个不够完善的过程中。尽管我国已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大众传播的规则条款,但以《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保护法》为主体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尚未建立。我国的对新闻传播的监管调控基本上还停留在以人治为主的层面上。由于没有成立相关的组织和机构、没有具体制度作保障,没有形成监督机制,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毫无可操作性,新闻道德建设最后只是停留在呼唤的层面。松散的、个别人的、非制度性的监督往往成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付性措施。这样的措施或制度因此也只能起到蚊子咬大象的效果。。
与英国、日本等国制度化的传媒自律相比,我国的传媒自律监督机制远未成熟。由于社会监督乏力,传媒内部防腐倡廉的任务主要由本单位的纪检部门及主管主办单位的纪检部门完成。主管主办单位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而传媒内部纪检部门往往看不到,或即使看到也不愿意、不敢揭露问题。任何手握权力的人,都有可能受到诱惑。记者这个职业,虽然没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壁垒,但作为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部门,即便出了一点小事,媒体声誉受损是小,最重要的是有可能损害公众的信任,从而扰乱了社会平衡机制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新闻行业内部的机制建设,丝毫松懈不得
2.2.传媒法制建设力度薄弱
新华社在9月15日播发的国务院批准处理6•22矿难责任人的电讯中,只是简单提及“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没有透露新闻记者的尊姓大名及“严重经济违纪”的具体情节,但一个事实已不容回避:11名记者在矿难采访中收受当地负责人及矿主的钱物已是不争的事实。消息一出,社会上一片哗然:到底是哪个记者收受贿赂?收受多少贿赂? 面对质疑声浪,9月26日,新华社再次详细公布了11名涉案新闻记者名单。分别是:新华社驻山西分社的鄯宝红、安小虎、王东平、谭旭,《山西经济日报》的苏勇、《山西法制报》的刘玉柱、白建芳、阎珍寿,《山西生活晨报》的魏停、樊武杰、郭龙。11名涉案记者受贿金额合计7.46万元人民币。从9月15日到9月26日,虽然才短短的11天时间,但对于一向是时间为第一生命的新闻媒体来说,11天是不是太漫长了些?为什么不能在第一时间将渎职人员公诸于众,而要拖到11天之后呢?如此大规模的受贿行为的报道竟用一句话来概括,媒体在面对社会不法行为是一向都是挺身而出,哪怕是面对某些政府官员时也毫不畏惧,怎么一到自己头上时竟寡言少语了呢?对传媒失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我们缺乏严格的标准与刚性,这不仅直接危害到传媒及其传播行为本应具有的客观公正,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全社会正建立起来的对法律制度的信赖与信心,同时也不利于传媒从业人员自我规范意识及传媒业自律意识的形成。对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缺少相应的惩罚力度,甚至对其错误行为轻描淡写,如此的从轻发落只会造成更多的人以身试法。对记者的监督主要依靠传媒自身来执行,然而传媒本身也是利益单元,因此,对传媒人的渎职应加大惩处力度,从传媒管理者自身检讨处罚力度问题,是目前可以做到的一件事情,这可以使舆论监督中少一些谋私利的事情。
其实,记者的丑闻,并非一国之独有。全球闻名遐迩的纽约时报社,今年也爆出了造假和获普利策奖的名记者侵占通讯员采访资料的消息。除当事人被辞退之外,执行总编辑也辞职以谢社会。而所谓“侵吞他人采访果实”,连通讯员也站出来讲情,说是受该记者委托和聘用而去采访的,照我们这边有些人的看法,或许根本就不成问题。然而,《纽约时报》仍然“挥泪斩马谡”,不敢徇情。可见,在各项社会规范和运行机制已经较为成熟的国家,新闻行业作为社会良知的守护者,其内部操行有着严厉的禁区。 而在我国,向新华社这样的国家级新闻单位,在报道自家记者如此大规模的受贿活动时,还遮遮掩掩,家丑不可外扬。更别地方媒体了,据《山西法制报》有关负责人介绍,刘玉柱、白建芳和阎珍寿刘都不是报社正式在编人员。但因报社人手不够,三人现都还在忻州记者站留用。而苏勇在《山西经济日报》的身份比较复杂下落不名。如果我国的新闻界能有纽约时报社一半的勇气,那么新闻职业道德失范行为至少不会这么频频出现。新闻界应该有勇气也应该有能力对渎职行为严惩不怠。
3.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失衡
3.1.新闻工作队伍中存在鱼目混珠现象
据悉,在采访事故前后,《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和《山西生活晨报》3家新闻单位的7名记者收受矿主杨治兴等人送的现金共4.5万元,在这其中苏勇、刘玉柱、白建芳和阎珍寿四人都不是正式的记者,而是身兼数职的“多面手”。据《山西法制报》有关负责人介绍,刘、白、阎都不是报社正式在编人员。但因报社人手不够,三人现都还在忻州记者站留用。而苏勇在《山西经济日报》的身份比较复杂。据知情人士介绍,刘、白、阎、苏4名记者,在应聘的报社内是广告、发行、采编“一肩挑”。山西法制报的几名记者还兼职诉讼代理,有无律师资格则无从查考。他们常以“记者”、“律师”、“广告员”、“发行员”等多种身份出没各种体面的场合。
近几年,我国传媒产业迅速崛起,成为社会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但是,不能回避的是伴随着发展也出现了诸多的弊端和不良现象,人民群众不满意,社会有非议,一些人甚至深恶痛绝。新闻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也出现了害群之马,新闻从业者把神圣的“无冕之王”的新闻职业也利益化、市场化、权利化了,把采访和发稿异化成一种权利。 与其他行业一样,对新闻队伍中的“假冒伪劣”者,新闻界有识之士连年大声疾呼整治之,有关部门也不断加大对其打击的力度。但这二“公害”屡打不绝,还能招摇撞骗于市,从新闻业自身新闻界自身来说。一些媒体出于竞争需要,无视新闻纪律,放松队伍管理,招聘了一批“编外记者”或广告业务人员。如《山西经济日报》、《山西法制报》和《山西生活晨报》中的苏勇、刘玉柱、白建芳和阎珍寿四人都不是正式的记者,而是身兼数职的“多面手”。这些人中不乏素质低下者,他们“名头”挂靠在媒体,拉大旗作虎皮,利用媒体发给的有关证件,四处招摇撞骗,即使被清理脱钩了,也照样行骗于市。正如“一粒屎坏了一锅粥”一样,他们的行径,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及整个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已到了非严加整治不可的地步。而新闻单位如何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严格清理“编外队伍”,加强对广告经营等招聘人员的管理保持采编队伍的纯洁,不给个别害群之马以可乘之机,也是一个长期面临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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