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损益需要在以后会计期间进行分摊。损益分摊到以后会计期间,不仅可以减少利润的虚增,还可以为企业降低因利润虚增而产生所得税费用的负担,这样更有利于面临财务危机的企业走出困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债务人获得的重组好处是有条件的,它要在将来承担重组后债务和预计负债的偿还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按重组协议承担后期义务,则债权人有权利追回以前所作的利益让渡额。所以债务重组收益是通过将来的努力获得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这些损益应确认为递延收益。 为此可开设,“递延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和“递延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科目。债务人将重组债务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以后各期分摊为营业外收入。
此外,从法律方面讲,由于逻辑性错误导致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债务重组”等一系列专业概念需要进行正名。债务重组是针对债务人而言的,债权重组是针对债权人而言的,而会计准则定义中是要把债务重组和债权重组总体下一个概念,因此债务重组应重命名为“债的重组” 。由此引起的连锁性的债的重组账务处理,也需要理顺其逻辑关系。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应按照正确的账户名称进行财务处理。笔者认为对债务重组损益递延的基础上,分摊在本期的属于债务人收益的,应该把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递延利得”账户;属于债权人收益的,应该把重组损失转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重组递延损失”账户”。
(三)对重组损益反映在一个会计账户的处理措施
依上述,就可以利用递延收益账户的过渡作用,将债权人对债权已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首先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在以后各期抵减债务重组收益,最后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支出)一个会计科目上,也能方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从财务报告中直接获取有关信息。
中国高校教育改革论文(四)公允价值合理运用的应对措施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对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如果不具备资产市场,应由双方协商并结合资产评估的数据入账。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作好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认工作,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公允价值应用的问题产生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更好的与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趋同的必然结果。虽然我国目前的公允价值计量条件不够充分,为了尝试着利用公允价值计量体系来更加准确的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采用估值技术来保障公允价值的公允性。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原则上要求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同了中国的做法。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原文请找腾讯3249,114
(五)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缺乏谨慎的处理措施
固定资产入账应作如下改进:固定资产抵债时必须考虑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公允价值、折旧与债权人的有关债权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与净值的差额、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债务重整中的双方都应被看作是持续经营企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1、当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高于公允价值时,债权人应按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增加固定资产,按债权人账面价值减少应收账款等债权,按公允价值与原值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收账款重整时扣除坏账准备后) 作为一项损失,记入当期损益。2、当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或高于其债务人账面上的原值时,债权人对接受抵债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不记折旧;其余同1。对于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债对其公允价值与被重整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一项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只有这样,准则才真正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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