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债务重组带来会计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于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文提到,新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即债务人将债务重组收益全额记入当期损益,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很大的虚假利润,其效果不过是账面上的收益,所以不能一概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以修改债务条件为形式进行的债务重组,重组后形成的新债权(债务)的入账价值,既是以货币的形式表现表示债权人的让步,也是双方当事人预期未来收益或损失的参照,应当准确的反映在重组后双方之间新的合同关系上。但是将未来应付利息计入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虚增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实际获得利益的差价,减少了债权人应确认的重组损失的数据,未能充分反映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所以,对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如果不具备资产市场,应由双方协商并结合资产评估的数据入账。物价部门可协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作好监督、审核重组双方公允价值的确认工作,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财会探析里面有一篇“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思考” 就谈到,与西方发达国家健全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存在许多制约因素,我国的体制与市场都不够成熟,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造成产权不清;股票价格与市场的背离显示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欠缺;独立评估机构不论是素质还是业务技能方面都达不到公众的期待;而急需摆脱债务危机的企业之间大量关联交易的存在,使公众不得不怀疑,公允价值是否真正可以可靠计量。众所周知,公允价值的正确运用,需要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作为支撑,虽然调查表明,我国目前的资金市场已经属于次强有效式,但是政府干预,人为操纵股市价格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获得一个令人信服的公允价值呢?操之过急的引入,是否会连最基本的可靠性都无法保证呢?理论上操纵利润的空间比较大。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原文请找腾讯324'9114
“或有条件债务重组核算的局限性与完善” 中提到,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没有很好地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因为债务人获得的重组好处是有条件的,它要在将来承担重组后债务和预计负债的偿还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按重组协议承担后期义务,则债权人有权利追回以前所作的利益让渡额。所以债务重组收益是通过将来的努力获得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重组日的差额不能全部确认为重组当期的损益,而应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以后各期分摊为营业外收入。为此可开设,“递延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和“递延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或者以“从法律角度为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正名” 中所谈到的:由于逻辑性错误导致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债务重组”等一系列专业概念需要进行正名,由此引起的连锁性的债的重组账务处理,也需要理顺其逻辑关系。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应按照正确的账户名称进行财务处理。把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账户,把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损失”账户。
汽车4s营销模式论文王杨老师在“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里认为,准则的制定,在处理或有收益和或有支出时,使用了谨慎性原则,但在关于固定资产抵债的会计处理时,一味的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却又违背了谨慎原则在会计上的一个具体应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对此,准则应作如下改进:固定资产抵债时必须考虑债务人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公允价值、折旧与债权人的有关债权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与净值的差额、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等。债务重整中的双方都应被看作是持续经营企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1、当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高于公允价值时,债权人应按债务人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增加固定资产,按债权人账面价值减少应收账款等债权,按公允价值与原值的差额增加累计折旧,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收账款重整时扣除坏账准备后) 作为一项损失,记大当期损益。2、当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等于或高于其债务人账面上的原值时,债权人对接受抵债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不记折旧;其余同1。对于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抵债对其公允价值与被重整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一项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只有这样,准则才真正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思考” 文中建议说,现行会计准则体系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应收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必须的,但可以考虑将债权人由于债务重组所承担的损失这一信息统一反映在利润表的一个项目中。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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