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账面价值法
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未达到该商品销售总量的较大比例(规定为20%以下)时,通常表明不存在与非关联方之间商品销售或虽存在与非关联方之间商品销售,但因交易量较小,其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不足以表明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因此,应分情况处理,当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当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如:某一子公司生产的某产品全部销售给母公司,产品的账面价值为125万元,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按160万元销售给母公司(不含税),款项已收,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产品适用增值税17%。因以160万元销售给母公司的价格超过150万元(125×120%=150万元),故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记录:
单片机汇编语言电子琴设计+ 硬件设计原理框图+流程图借:银行存款1872000元(160×1.17=187.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2000元
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100000元
2.资产和股权交易的定价方法
(1)账面价值法
上市公司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应按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价格。
(2)市价法
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转移定价,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即外部正常功能市场价格为基础而确定的。其实质是将关联方均视作独立经营的企业。考虑到关联方之间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是扣减的比率必须是非常有限的(≤10%),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协议定价法
以协商为基础的转移定价,它主要用于子公司的整体转让,虽然公司转让是股权转让类的一种,但因为它比较特殊,是全资子公司整体转让,包括出售亏损公司、购买盈利公司。所以,它的定价没有相同的市场价格作参考,要根据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谈判来确定。虽然相对市价法而言,它缺乏严格的参照对象,随意性较强,但只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定价,还是可取的。
随着我国有关会计制度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监督力度的加强,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必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届时关联交易必会在一个公平、合理、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三)企业关联方交易定价存在的问题本文来自辣.文~论^文·网原文请找腾讯324,9114
不难发现,企业关联方交易存在着定价混乱的问题。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企业交易定价的依据不确定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例如,美尔雅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可以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只得到800日元的加工费(折合人民币53.23元),相比之下,这笔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明显地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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