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奥运时期场馆利用的对策分析
[摘要] 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针对公共体育场馆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民营化方式的选择、民营化的深度等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并对民营化后公益性的实现途径提出建议。
[关键词] 公共体育场馆 民营化 运作效率 对策
随着2008年奥运会、2010年亚运会和2011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相继在中国举行,各地政府都需要投入巨资建设一批大型体育场馆设施。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经营管理的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场馆好建,包袱难卸”充分说明了政府负担之重。而公共体育场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民营化管理模式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解决大部分公共体育场馆高成本投入的最合理的方法之一。
一、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内涵
公共体育场馆的民营化意味着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上减少政府的作用,增加社会其他机构作用,让民间资本介入到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入市场机制。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并不是为了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作为政府投入的一项公共体育设施,其基本定位是向全社会开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满足运动训练和竞赛,为国家培养体育人才和满足群众锻炼消费需求的。追求经济效益也是为了提高体育场馆的运作效率,更好地发展体育事业,有效地实现体育社会效益。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并不否认体育场馆的公益性。
二、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的模式
1.国有民营模式
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的管理模式主要针对的是政府已经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场馆。政府通过招标、谈判、协议签约后,将场馆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时间内移交某一公司、社团或个人全权管理,场馆运作经费自收自支。也就是说公共体育场馆国有民营模式使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管理者享有经营决策权、人事权、资金支配权和利益分配权。政府不再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也不能无偿调用公共体育场馆的人财物。在利益分配的调动下,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大大增加,从而提高场馆的运作效率。同时也减轻了政府管理公共体育场馆的负担。主要经营形式有经营责任承包制、租赁制、委托经营等。
国有民营模式具有如下优点:第一,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政府将体育场馆的经营权交给企业,减少了后期的营运成本投入,包括文护运营资金和管理费用,还有场租、税收等收入。第二,政企分开,顺应市场经济激励体制,改善经营状况。企业以合同或契约的形式取得场馆的经营权后,在利润的吸引下,一定会积极经营管理,创造体育产业的经济效益。第三,经济效益的激励有助于改善服务质量。民营化后,经营者必须通过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来吸引顾客。民营机构与民营机构之间彼此展开竞争,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
2.公私合营模式
公私合营模式主要是针对政府计划和准备建设的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利用这种模式可以使民间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注入到公共体育场馆的建设及运营中,在利益的转让下,调动民间资本参与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突破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资金“瓶颈”,满足日益增长的民众体育锻炼需求,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公私合营中常用的BOT模式意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一种融资方式,多运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该模式在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中的应用是指政府与私营机构(包括国内和国外)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承担公共体育场馆项目的筹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在双方协议商定的期限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权的利用收回投资和获取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之后,该体育场馆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政府,用以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公私合营模式具有如下优点:第一,民间资本进入推进了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的改革。民间资本的引入不仅解决了现阶段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短缺而人均体育场馆消费低下的尴尬局面,而且公共体育场馆建设资金的多元化局面有利于改变政府包办公共体育场馆的旧局面,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第二,产权明晰,提高管理效率。一直以来,我国公共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由于产权的不明晰造成管理混乱、效率低下。但是民间资本投资者为了保证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然会引进专业的管理人才,实行现代化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第三,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现代化的管理机制和专业的管理人才,必然带来新的文护管理技术的创新,减少不必要的雇员,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等。从而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是国家的一些分支机构。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而现阶段我国的公共体育场馆肩负着产业经营、训练竞赛服务和向社会开放三重任务,既要履行服务的职能,也要履行经营的职能。并且,政府和体育部门要求公共体育场馆必须把服务(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开展经营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体育场馆作为一种国有资产,它的首要职能就是经营,一切管理活动都应该为经营服务,只有经营好了,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如果一味地强调公共体育场馆的服务职能,势必造成公共体育场馆在资产消耗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资金注入,结果只能文持在低资产水平下运行。也就是说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管理毕竟不是纯粹的公益事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公共体育场馆经营的产业化与其社会公益性质并不矛盾,如果处理得好,两者是可以相得益彰的。因此,这种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公共体育场馆部门自身转变观念:既不依靠政府,也不依靠体育部门,到市场上去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前景。通过招投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市场运作方式向公众提供体育场馆服务,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供给和需求,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三、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后公益性的实现途径
在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中必须认清公益性的主体地位。体育场馆的国有性质和建设目的决定了体育场馆决不能搞成纯企业式经营。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并不等于削弱甚至否定体育场馆的公益性。相反,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体育公益的重要性,体育场馆经营是为公益服务的,更要确保其公益性的实施。
1.确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
公共体育场馆民营化已是我国发展体育产业的趋势,为了有助于日后的统一管理,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一些列的管理办法。当然这其中肯定要包含怎么解决民营化带来了公益性淡化问题。
2.国家的价格规制的政策的约束
私营部门取得公共体育场馆的经营权后,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可能会做出高于合理价格水平的场馆服务消费价格。首先对于这一点国家要实行相关的价格管制规定,约束其抬价行为。作为经营者应该明白经济效益是需要社会效益来宣传的,所以可以在适当的时间段实行优惠的价格来吸引消费者,提高市场占有率。以社会效益促进经济效益,并通过经济效益提升社会效益的层次,实现双效互动和良性循环,这是公益性实现的间接形式。
3.定期提供免费开放时段
对于经营管理者来说,收益应该是最大的目标。但是在适当的时候定期向公众实行免费开放时段可以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吸引消费者,抢占市场。二是吸引潜在消费者,扩大市场份额。三是虽然免费,但服务质量不变,提高消费者满意度,获得好评。而对于公众来说,也切实体验到了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性。这是一个双赢的好方法。
4.体育赛事的优先举办权
有些经营者为了增加收入,一味地出租场馆接一些演唱会、展销会等商业活动,反而削弱了场馆本身体育职能需求。公共体育场馆肩负的职能是产业经营、为训练竞赛服务和向社会开放。所以体育场馆应合理应用,一方面发挥其公益的性质以满足群众运动和健身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发挥经营职能,通过举办比赛等文护体育馆的正常运营,而不是一味的从商业角度出发而改变了体育馆的本身最基本的服务职能。
5.政府对公共体育场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政府应区别对待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馆。比如税务部门对公共体育场馆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财政国资部门将收取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返回给公共体育场馆;国土部门对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在“土地有偿使用、转让金”方面按公益性标准优惠收取;市水电部门按公共事业或较优惠的水电费标准收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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