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朱熹格物致知说的认识论价值
[摘要]“格物致知”是朱熹认识论的基本命题,体现了朱熹哲学思想的特色。文章试图先考察“格物致知”的思想源流。再对“格物致知”说作进一步诠释,然后重点阐述“格物致知”说所蕴涵的认识论价值,从而凸现朱熹“格物致知”说的学理价值。
[关键词]朱熹;格物致知;认识论
“格物致知”源于儒学典籍《礼记·大学》篇,《大学》说:“欲成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北宋司马光专门写了一篇《致知在物论》,把“格”释为“御”,认为只有御物,才能“知正道”,这种解释开始赋予格物致知以认识论的意义。明确将格物致知引入认识论的是二程,特别是程颐对此问题作了很多论述。朱熹在二程的基础上,对“格物致知”作了全面发展。并按照自己的理学观点作了一篇《补传》,对“格物致知”作了详尽的解释,朱熹说:
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己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
格物说是了解朱熹的认识论的关键,至于什么是“格物”,朱熹说:“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朱熹又说:“格物者,格,尽也,须是穷尽事物之理。若是穷得三两分,便未是格物,须是穷尽得十分,方是格物。”“格物,格,犹至也,如舜格于文祖之格,是至于文祖处。”“格”就是“至”、“尽”,即是“极至”、“穷尽”事物之理,理有十分,必须穷尽到十分,穷得三两分不行,五辣分不行,八九分不行,只有穷尽到十分,才是尽。否则便不是格物,更不能知止。所以说,“格物”就是“极致”、“穷尽”万事万物。至于“致知”,朱熹的解释是:“致,推极也。知,犹识也。推极吾之知识,欲其所知无不尽也。”又说“知者,吾自有此知。此心虚明广大,无所不知,要当极其致耳。”“致知工夫,亦只是且据所已知者,玩索、推广将去。具于心者,本无不足也。”“致知”玩索,推极本心所占有的知识,使其无所不知。
这就是朱熹对“格物致知”的权威解释,也是朱熹认识论的集中概括表述。这其中涉及到了认识的前提、对象、发生、目的、过程和本质,蕴涵了丰富的认识论思想。本文试从这几个方面来探析朱熹“格物致知”说的认识论思想,从而凸现朱熹“格物致知”说的学理价值。
一、在认识的前提上,朱熹“格物致知”说明确区分了认识的主客体
“格物致知”说的认识论前提是主客体的相对二分。朱熹讲,“知在我,理在物”,这里的“我”“物”之别,就是主体与客体之分。那么,什么是主客体?朱熹认为同万物一样,人心亦具内在之“理”,但当它从形上向形下落实时,由于秉气的影响和后天外物的蒙蔽、欲望的搅扰,原本诚明的“天理”就变得晦暗了。所以,必须通过“格物”来认识“理”。鉴于人心中之“天理”和万物之“理”本只是一个,人才可以通过“格”心外之物事来明白心中之“天理”。这唯一的“理”或“天理”是世界的本体,也正是认识活动的客体。他以“人心之灵,莫不有知”为认识主体,即人心具有“知”的能力。朱熹在《答江德功》中又讲:“知者吾心之知,理者事物之理,以此知彼,自有主宾之辨。”这里的“主”“宾”也同样讲主客之分;有了所要知的“物理”为客体,又有了能认知的“人心”为主体,一个完整的认识活动就可以在主客体间展开了。“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朱熹第一次把人和物区别开来,这确实是一个创新。”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主观得之于客观的东西,它形式上是主观的,内容是客观的,而人的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其实质是得之于客观的东西又重新回到客观,但实践已不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积极能动的,朱熹虽没有明显看到这一点,但其“格物致知”论蕴涵了这一认识论思想。因为朱熹的“格物”有三个要点:第一是“即物”,就是接触事物;第二是“穷理”,即研究物理;第三是“至极”。对于致知,他在《答黄子耕》中讲:“格物就是就一物上穷尽一物之理,致知便只是穷得物理尽后我之知识,亦无不尽处,若推此知识而致之也。此其文义只是如此,才认得定,便请以此用功,但能格物则知自至,不是别一事也。”
格物是指努力穷索事物之理,而当人们通晓事物之理后人的知识也就完备彻底了。所以“致知只是指主体通过考究物理在主观上得到的知识扩充的结果,是就认识实践在主体方面获得的知识成果而言,没有即物穷理,主体自身是无法扩充知识的”。从这一点上,朱熹的观点是符合人的一般认识规律的,没有对外界事物的研究就不可能获取丰富的知识,外界的万事万物是人认识的唯一源泉,只有通过主观见之于客观才能达到致知的目的。朱熹强调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他注意引导人们勇于探索、善于学习的兴趣。同时又强调“格物”的实践活动,提倡人们对自身及外界事物进行必要的研究。
二、在认识的对象上,朱熹所谓的“物”极其宽泛。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
朱熹所谓“物”,包罗万象,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在《大学章句》中,他训“物”为“事”:“物,犹事也。”在《语类》中,朱熹又说:“凡天地之间眼前所接之事,皆是物。”“圣人只说‘格物’二字,便是要人就事物上理会。且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若静若动,凡居处饮食言语,无不是事。”“上而无极、太极,下而至于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亦各有理。一书不读,则阙了一书道理;一事不穷,则阙了一事道理;一物不格,则阙了一物道理。须著逐一件与他理会过。”可见,格物的内涵是非常宽泛的,读书、应事、格自然之物等等均属格物之列;他所谓的“物”(或“事”),不仅包括“天地鬼神之变,鸟兽草木之宜”,而且包括“身心性情之德,人伦日用之常”。对待前人的知识,朱熹主张要有疑,要见新意。他说:“读书无疑者,须教有疑;有疑者,却要无疑。到这里方是长进。”“学者不可只管守从前所见,须除了,方见新意。”可见,“朱熹的格物学说中虽然也包括省察身心性情之德方面,但主要和更多地强调对于外在事物的考究,尽力在方法论上指出学习知识的重要性,在他的学说中不仅容纳了认识的客观法则和辩证过程,而且表现出鲜明的理性精神”。
三、在认识的发生上。朱熹提出“格物”乃认识之源
朱熹提出:“格物者,知之始。”“盖致知便在格物中,非格之外别有致处也。”即“格物”乃认识之源。在朱熹看来,要认识事物的“理”,就应该“应接事物”、“与物接”即去接触事物,原因有二:其一,“盖有是物必有是理,然理无形而难知,物有迹而易睹,故因是物以求之。”(《朱文公文集》卷十三)也就是说,必须通过接触有形的事物而认识无形的事物之理。我们知道,作为具体事物来说,是有其形体的,而作为事物的一般规律来讲,是没有形体的,看不见摸不着,他只能通过有形体的具体事物的运动体现出来。因此必须通过接触具体事物而认识事物之规律。其二,朱熹认为同万物一样,人心亦具内在之理,但它从形上向形下落实时,由于禀气的影响和后天外物的蒙蔽,欲望的搅扰,原本诚明的“天理”就变得晦暗了。所以,必须通过“格物”来认识“理”。鉴于人心中之“天理”和万物之“理”本只是一个,人才可以通过“格”心外之事物来明白心中之“天理”。在如何格物的问题上,朱熹强调对外在事物的考究,在接触外在客观具体事物的过程中穷究其理,反对将格物虚化为格心。朱熹说:“人多把这道理作一个悬空底物。《大学》不说穷理,只说个格物,便是要人就事物上理会,如此方见得实体。所谓实体,非就事物上见不得。”朱熹以“格物”比为吃果子,“先去其皮壳,然后食其肉,又更和那中间核子都咬破始得。若不咬破,又恐里头别有多滋味在,若是不去其皮壳,固不可。若只去其皮壳了,不管里面核子,亦不可。格物,谓于事物之理,各极其至,穷到尽头,若是里面核子未破,便是未极其至也。”这个吃果子的过程,自是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过程之意;这个去皮破壳而吃,也有获得对果子认识的意思。可见,朱熹在讲具体一草、一木、一事、一物的时候,其“格物”说不但蕴涵认识的来源,而且具有唯物主义闪光点。
四、在认识的目的上。朱熹强调既要“穷理”。又要达到对事物“至极”的认识
“格物”是“致知”的方法,“穷理”又是“格物”的内容和目的。而“穷理”的“理”是朱熹哲学的最高范畴,他赋予“理”多种含义、多种用法。首先,理是万物之“所当然”与“所以然”。万事万物莫不有“其当然而不容已,与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卷一)这是理的最基本的含义。其次,理是“条绪”。“阴阳五行,错综不失条绪,便是理。”(《朱子语类>卷一)“理是条理,有文路子。”(《朱子语类》卷辣)“条理”、“条绪”就是事物运动所遵循的基本秩序,即规律性。最后,理是“使之然者”。“是孰使之然哉?乃道也。”(《朱子语类》卷七十四)“道”就是理。由此而知,“穷理”就是研究事物之理,探讨每一事物的内在规律。从目的上讲是要穷尽事物的所当然,也就是要探求事物的道德准则,从实现目的的手段上讲是要穷尽事物的所以然,也就是要探求事物的内在联系与规律,对事物作知识性的追求。陈来先生有一段话对此作了较为公允的评价,他说:朱熹“格物的目的最终要达到对事物的‘所以然’和‘所当然’的了解。所以然和所当然都是指理。‘所以然’主要是指事物的普遍本质和规律,‘所当然’主要指社会的伦理原则和规范。”所以,朱熹主张的格物穷理,就其终极目的和出发点而言,在于明善,而就格物穷理的中间过程所括的范围来说,又包含着认识事物的规律与本质。
所谓“至极”。即要把事物之理推到极至,这实际上是研究事物的一般规律。所谓“极”,有绝对的意思,物理无穷,穷理无尽,但理有“至极”,故要穷到极处。这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穷”绝对的理本体,这里包含着认识是一个由浅入深、层层递进的过程。穷理须是穷穷得尽,得其皮肤是表也,见得深奥是里也。知其粗不晓其精,皆不可谓之格。而朱熹提出“至极”的根据则是他的“理一分殊”说,“理一”即是“总天地万物之理”的“太极”,但天地万物又各有本于“理一”且互不相同的理,这即是“分殊”。这就说明具体事物的物理虽然各不相同但又都是普遍的宇宙之理的表现,具有共性,所以“穷理”即可由一物之理推知他物之理。最后达到体察共有之理的目的。朱熹这一认识是深刻的,反映出他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认识的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
五、在认识过程上,朱熹提出了“积累”与“贯通”说
朱熹继承了程颐由积累到贯通的认识论思想,程颐认为人们不可能只格一物便通万理,而必须不断“积习”,他说:“若只格一物便通众理,虽颜子亦不敢如此道。须是今日格一件,明日又格一件,积习既多,然后脱然有贯通处。”朱熹对此加以继承并作了进一步发挥,他说:
天下岂有一理通便解万理皆通!也须积累将去。如颜子高明,不过闻知十,亦是大段聪明了。学问却有渐,无急迫之理。有人尝说,学问只用穷究一个大处,则其他皆通。如某正不敢如此说,须是逐旋做将去。不成只用穷究一个,其他更不用管。便都理会得。岂有此理!
他强调在“积累”阶段,人的知识只能持之以渐,“铣积寸累”,一点点地积累,一步步地前进,“今日既格得一物,明日又格得一物,工夫更不住地做。如左脚进得一步,右脚又进得一步,左脚又进,持续不已”。物要一件件去格,理要一桩桩地穷,这样的认识是有层次的,是一个由浅入深、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粗而精的过程。“理会一重了,里面又见一重,一重了又见一重。以事之祥略言,理会一件又一件;以理之深浅言,理会一重又一重。”尽管朱熹并没有明言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区别,但他把认识看成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由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具有较高的学理价值。